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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悅科技索賠消息,收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索賠征集中

作者:福建證威律師事務所
永悅科技索賠消息,收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索賠征集中

永悅科技最新索賠消息: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編号:蘇證監罰字[2024]4 号)。

經查明,你們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永悅科技涉嫌重大合同臨時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

(一)永悅科技和河南省平輿縣在招商引資洽談中關于無人機業務的合作情

(二)永悅科技資訊披露情況

2023年8月28日,公司釋出《關于簽訂重大合同的公告》,僅披露永悅智能與平輿暢達于8月27日簽訂《銷售合同》和該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輿暢達向永悅智能購買5,000台無人機,合同總金額為3億元,平輿暢達于合同簽署後10個工作日須支付合同總價的20%、1個月内須支付合同總價的80%等内容。公 告中未披露《補充協定》的簽署和《銷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實。

2023年9月5日,公司釋出《關于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悅智能與平 輿暢達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時說明無人機的具體用途為農業植保無人機,并提示後續可能存在解約風險,但仍未披露《補充協定》的簽署和《銷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實。 2023年9月18日,公司釋出《關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悅智能與平輿暢達在簽訂《銷售合同》的同時簽訂了《補充協定》,《補充協定》另行約定了《銷售合同》的生效條件;鑒于本次交易内容拟進行調整等因素,雙方經多次協商一緻同意簽署《解除合同協定書》,終止雙方之間的合作。

二、永悅科技涉嫌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永悅科技的關聯人情況

(二)永悅科技涉嫌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22年3月18-24日,永悅智能以預付裝置款的名義向南京協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協勝)轉入2,645.70萬元,3月 18-30日南京協勝陸續将資金全部轉至鹽城鴻堂;2023年1月20日,永悅智能以支付首期貨款的名義向山東鴻圖轉入985萬元;2023年3月14日,永悅科技以支付裝置轉讓款的名義向江蘇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微米)轉入3,000萬元,江蘇微米随即将資金通過江蘇嘉德紡織品有限公司于3月14-15日全部轉至鹽城鴻堂。

以上資金往來均屬于《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 号)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上市公司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合計6,630.70萬元。其中,2022年3月18日永悅科技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1,800萬元,占公司2021年年報經審計淨資産的3.36%,達到臨時報告披露标準,永悅科技未及時披露,對後續發生的資金占用也未及時披露。

(三)永悅科技涉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悅科技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合計 6,630.70萬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發生額為2,645.70萬元,當年歸還本金350萬元,年末餘額為2,295.70萬元;2023年上半年發生額為3,985萬元,當年歸還本金2.446.90萬元,年末餘額為3,833.80萬元。前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額分别占2022年半年報、2022年年報、2023年半年報記載淨資産的4.88%、5.20%、8.17%。

上述占用同時構成關聯方與公司的關聯交易。永悅科技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3号-半年度報告的内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2号--年度報告的内容與格式》 (證監會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2022年半年報、2022年年報和 2023年半年報中進行披露,構成重大遺漏。

證監局拟決定:

一、對永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三百萬元罰款;

二、對陳翔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零五十萬元罰款;

三、對朱水寶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四、對徐偉達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和虛假陳述導緻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損投資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永悅科技索賠消息,收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索賠征集中

永悅科技索賠參考條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的可參加索賠:

1、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之間買入603879永悅科技,且在2023年9月18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2、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10月11日之間買入603879永悅科技,且在2023年10月12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以上索賠登記條件僅代表謝保平律師團隊的觀點,不作為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準。

永悅科技違規依據:

2023年10月11日,永悅科技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号:證監立案字010202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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