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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醫療損害二)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醫療損害二)

  本條是關于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9條基本沿用了這一規定,但在有關要求上作了突出強調:一是有關說明義務的履行,必須是“具體說明”,這是新增的要求,即相關說明内容要針對病情,事項要具體,不宜采取籠統的含糊的說明,這對說明義務的規範化具有積極作用。二是取得患者一方同意不再硬性要求是書面形式,但應當取得其“明确”同意,也就是此“同意”的意思表示應該是清XXX确的,有關證據的證明也要達到此要求。書面形式、錄音或錄像等方式都可以認為是“明确同意”通常采用的方式。三是将“不宜向患者說明的”修改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實踐中,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狀态無法作出有效判斷時,屬于“不能”向患者說明的情形,是以,本條增加“不能”的規定更加規範、合理。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醫療損害二)

本條是對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規定。

自1960年代以來,醫患關系由家父型關系改變為平等關系,在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負有告知義務,患者享有知情權和決定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和決定權,構成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本條第1款規定的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分為三種情形:

(1)一般病情一般告知: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2)特殊病情特别告知: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權利主體是患者:醫務人員應當向患者告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條第2款規定的是違反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規則,分為兩種類型:

(1)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知情權損害并且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依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知情權損害,未造成人身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醫療損害二)

戰某芳等訴吉林大學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戰某入吉林大學第一醫院(以下簡稱吉大一院)進行手術。手術即将結束時,戰某突然出現血氧降低、心率下降,經搶救無效後死亡。戰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吉大一院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過錯責任程度輕微,酌定醫院對患者戰某的死亡後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戰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審理費用,法院按照自動撤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後,戰某家屬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考慮吉大一院術前已經盡到了一定的注意及告知義務,患者家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了解其所簽署的“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和“麻醉知情同意書”中提示的風險,确認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過錯責任程度輕微,酌定其對患者戰某的死亡後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符合規定,并無不當。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違反告知義務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診療活動具有高度的專業性、風險性,因而,在診療活動中,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的規定,醫務人員不僅需要在術前進行一般性正常内容的告知,還需要針對患者的具體情況,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特殊内容,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確定患者的生命、身體、健康的安全。對于後一告知,《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要求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民法典第1219條将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确同意。在本案中,吉大一院僅履行了一般性告知義務,未盡到完整的特殊告知義務,取得戰某的明确同意,故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吉大一院的行為緻使患者戰某遭受損害,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故吉大一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未盡到告知義務與患者損害之間僅具有相對輕微的因果關系,本案最終認定吉大一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以保障患者戰某的權利,同時維護好醫患關系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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