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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医疗损害二)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医疗损害二)

  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但在有关要求上作了突出强调:一是有关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具体说明”,这是新增的要求,即相关说明内容要针对病情,事项要具体,不宜采取笼统的含糊的说明,这对说明义务的规范化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取得患者一方同意不再硬性要求是书面形式,但应当取得其“明确”同意,也就是此“同意”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清XXX确的,有关证据的证明也要达到此要求。书面形式、录音或录像等方式都可以认为是“明确同意”通常采用的方式。三是将“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实践中,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因此,本条增加“不能”的规定更加规范、合理。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医疗损害二)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

自1960年代以来,医患关系由家父型关系改变为平等关系,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告知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分为三种情形:

(1)一般病情一般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特殊病情特别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权利主体是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规则,分为两种类型:

(1)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权损害并且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权损害,未造成人身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医疗损害二)

战某芳等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战某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进行手术。手术即将结束时,战某突然出现血氧降低、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大一院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过错责任程度轻微,酌定医院对患者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审理费用,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后,战某家属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吉大一院术前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及告知义务,患者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理解其所签署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中提示的风险,确认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过错责任程度轻微,酌定其对患者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诊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风险性,因而,在诊疗活动中,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需要在术前进行一般性常规内容的告知,还需要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特殊内容,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的安全。对于后一告知,《侵权责任法》第55条要求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在本案中,吉大一院仅履行了一般性告知义务,未尽到完整的特殊告知义务,取得战某的明确同意,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吉大一院的行为致使患者战某遭受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吉大一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未尽到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之间仅具有相对轻微的因果关系,本案最终认定吉大一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以保障患者战某的权利,同时维护好医患关系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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