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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一)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一)

  本条是关于诊疗过错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除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外,基本保留了这一规定内容,对诊疗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作了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一)

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

(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一)

陈某旭诉京瑞丽诗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陈某旭在瑞丽诗门诊部行额肌瓣悬吊术,后陈某旭眼结膜充血、角膜出现斑翳,双侧眼睑不能闭合,双眼视力下降。陈某旭向法院起诉,请求瑞丽诗门诊部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瑞丽诗门诊部对陈某旭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医疗过失,瑞丽诗门诊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定瑞丽诗门诊部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瑞丽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瑞丽诗门诊部在对陈某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陈某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属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瑞丽诗门诊部应对陈某旭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将“及”修改为“或者”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之一有过错,医疗机构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具体包括术前院方未行视力及提上睑肌肌力检查,未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术后患者出现角膜病变之时,未及时安排会诊,未采取更积极有力的措施治疗角膜病变。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造成陈某旭九级残疾,故瑞丽诗门诊部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陈某旭的残疾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次要责任。故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结合案情酌情认定瑞丽诗门诊部承担40%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自己责任的理念,即瑞丽诗门诊部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不仅能够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将督促瑞丽诗门诊部积极履行医疗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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