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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一)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一)

  本條是關于診療過錯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确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适用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則。該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8條除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修改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外,基本保留了這一規定内容,對診療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作了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一)

本條是對醫療損害責任一般規則的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的基本内容是:

(1)醫療損害責任适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隻有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的,才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患者所受損害承擔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隻有法律另有規定時,才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民法典第1223條規定的醫療産品損害責任。

(2)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要件是:1)患者與醫療機構有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患者是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自然人;2)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3)患者的人身損害與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有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過失。

(3)承擔責任的責任形态是替代責任,即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的,構成醫療損害責任,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

(4)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之後,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關于用人機關責任的規定,可以向有重大過失的醫務人員進行追償。

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的作用是:(1)指導本節規定的各種醫療損害責任的法律适用;(2)對于本節規定的沒有責任規範的醫療損害問題,以及本節沒有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類型,符合本條規定的,适用本條作為确定侵權責任的依據,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條隻規定了救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違反救助義務造成損害的責任,後者如醫療管理過失造成患者損害,都沒有具體條文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都可以适用本條規定确定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分為四種類型:(1)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19條);(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21條);(3)醫療産品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23條);(4)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沒有具體條文規定,應當适用第1218條确定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一)

陳某旭訴京瑞麗詩門診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陳某旭在瑞麗詩門診部行額肌瓣懸吊術,後陳某旭眼結膜充血、角膜出現斑翳,雙側眼睑不能閉合,雙眼視力下降。陳某旭向法院起訴,請求瑞麗詩門診部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一審法院認為,瑞麗詩門診部對陳某旭的診療行為,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醫療過失,瑞麗詩門診部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定瑞麗詩門診部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0%。瑞麗詩門診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瑞麗詩門診部在對陳某旭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醫療過失,該過失與陳某旭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瑞麗詩門診部的醫療過失屬次要責任。故一審法院認定瑞麗詩門診部應對陳某旭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正确。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般醫療損害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8條将“及”修改為“或者”後,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之一有過錯,醫療機構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經鑒定機構鑒定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具體包括術前院方未行視力及提上睑肌肌力檢查,未行必要的鑒别診斷;術後患者出現角膜病變之時,未及時安排會診,未采取更積極有力的措施治療角膜病變。瑞麗詩門診部的醫療過失造成陳某旭九級殘疾,故瑞麗詩門診部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瑞麗詩門診部的醫療過失行為與陳某旭的殘疾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次要責任。故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結合案情酌情認定瑞麗詩門診部承擔40%的責任。這樣的判決充分展現了自己責任的理念,即瑞麗詩門診部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适應的責任,不僅能夠及時填補受害人的損失,還将督促瑞麗詩門診部積極履行醫療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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