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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鄉村污水治理項目“撈金”180萬元,落馬後他坦言……

作者:正義網
經手鄉村污水治理項目“撈金”180萬元,落馬後他坦言……

2023年7月7日,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檢察院對樂東縣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原書記李旬(化名)受賄案提起公訴,12月13日,法院開庭審理。近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旬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退繳在案的贓款53.3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違法所得126.65萬元,上繳國庫。

第一次收到好處費5萬元

2017年1月,李旬出任樂東縣環保局局長,掌管全縣鄉鎮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及工程項目的配置設定。

2017年6月,工程公司老闆廖某聽說樂東縣某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将要對外招标,便想拿下這個項目。經請托,他找到了李旬,并在李旬的幫助下順利中标。12月的一天,廖某将用報紙包着的一包現金送給李旬:“大恩不言謝,我能拿到這個工程全靠李局長鼎力相助。”

“我回到家打開報紙一看,裡面有5萬元現金。當時我是又驚又喜,驚的是,這事一旦被人知道,自己的前程就毀了;喜的是,當時我太需要錢了,僅憑我每月的工資養家糊口确實吃緊。2019年初,工程完工後,廖某又送給我10萬元。”案發後,李旬交代說。

自從收下這15萬元賄款,李旬惶惶不安,“心裡一直不踏實”,直到該環境綜合整治項目通過驗收,他懸着的心才平靜下來。

初嘗甜頭,李旬悟出了權力與金錢的特殊關系,同時也體會到了“馬無夜草不肥,人無外财不富”的含義。

憑借權力斂錢财

2018年5月,工程老闆李某洪得知樂東縣某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工程項目、某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即将招投标,便捷足先登了。

幾個月後的一天,李某洪約李旬吃飯,臨走時送給李旬5萬元,後來又送給李旬5萬元。2019年初的一天,李某洪約李旬見面:“李局長,我做的工程項目驗收完工了,賺了一些錢,我要好好感謝您,再送您13萬元。”說着将裝錢的袋子遞給了李旬。

随着時間的推移,李旬發現,同學、朋友、同僚主動與他套近乎的多了,外界通過各種關系想結識他的工程隊老闆、工頭也漸漸多了起來。

工程老闆黃某雲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李旬:“李局長,我是做工程的,不僅在樂東做,在其他市縣也做,我們做的工程不僅品質有保障,而且能按時完工。我懂做人,聽說有兩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要上馬,請求李局長能讓我來做。”這一番話傳遞給李旬兩條資訊:一是他做工程能保質保量保工期;二是給他工程,肯定有回報。于是,李旬當即答應把工程項目交由黃某雲來做。

“後來黃某雲多次主動找我,向我要工程項目,我都非常支援他。”李旬向辦案人員交代說。2018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下午,李旬接到黃某雲約他見面的電話,見面後,黃某雲将幾盒月餅和一個裝着10萬元錢的紙袋放到李旬的車上。二人點頭示意後,便各自離去。

“從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通過我的幫助,黃某雲拿到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兩個工程項目。黃某雲也确實兌現了懂做人的承諾,他為了感謝我的幫助和支援,在2019年7月又送給我10萬元現金。我兩次共收了黃某雲20萬元好處費。”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李旬坦白交代。

2019年,李旬還分别為陳某妹、薛某兆、賴某鵬在承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上述三人所送現金10萬元、7萬元、5萬元。

“我記得在為林某坤、林某龍父子承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後,先後5次非法收受二人所送現金共計100萬元。2020年初,林某龍要求我退還55萬元,因擔憂他揭發我收受好處費的行為,我于2020年初至2021年初分9次退還給林某龍共計53萬元。”案發後,李旬回憶道。

轉崗數年被舉報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在兩年半的樂東縣環保局局長任上,李旬顯現出了自己的能力和水準,使全縣鄉鎮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穩步推進。2020年初,李旬被調任樂東縣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在别人眼裡,李旬是被提拔重用了,不過李旬卻始終高興不起來,因為他總在擔心自己受賄的事不知哪天會露餡兒,焦慮與恐懼如影随形。

2023年3月28日,根據群衆舉報,他被樂東縣監察委辦案人員帶走留置。面對辦案人員的調查,李旬交代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收受工程老闆林某坤、林某龍父子等7人賄賂的問題。

樂東縣監察委調查終結後,2023年6月,李旬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違法所得被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樂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7月7日,樂東縣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旬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底至2019年初,李旬利用擔任樂東縣環保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工程老闆林某坤、林某龍父子等8人在11個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林某龍等8人賄賂款共計180萬元,建議判處李旬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旬身為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80萬元,數額巨大,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适當,予以采納。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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