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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照顧孤寡老人10多年後繼承5套房,法院作出肯定判決

作者:河南商報

年過九旬的阮大爺終身未婚,

膝下也無子女。

在村裡的主持下,

2011年開始,

阮大爺和同村的男子劉某軍簽下

遺贈扶養協定,

約定劉某軍給老人養老送終,

老人将所有财産遺贈給劉某軍。

2023年,阮大爺因病去世,

留下五套剛剛分到的安置房。

為順利完成房屋過戶,

劉某軍起訴了阮大爺的妹妹和兩個侄女。

2024年3月22日,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阮大爺名下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權益,

應該由照顧老人十多年的劉某軍繼承,

并對劉某軍的行為予以肯定。

男子照顧孤寡老人10多年後繼承5套房,法院作出肯定判決

庭審視訊

阮大爺出生于1930年,其父母早亡,有四個哥哥、一個妹妹。目前,阮大爺二哥的兩個女兒和阮大爺的妹妹仍健在。

2011年,生活無依靠的阮大爺向村委會求助。因劉某軍一家與其關系較好,且在村中口碑較好,在村委會的協調下,劉某軍同意扶養阮大爺。二人在村委會的主持下簽署了《遺贈扶養協定》,約定由劉某軍照顧阮大爺并負責生養死葬,阮大爺将其位于該村的房屋在内全部财産遺贈給劉某軍。

協定書裡寫明:劉某軍保證悉心照顧阮大爺,讓老人安度晚年至阮大爺去世之前供給生活水準保持全村平均生活水準。

自2011年11月開始,劉某軍承擔起了對阮大爺的扶養責任,甚至全家搬至阮大爺家一起生活。一些視訊記錄下了阮大爺和劉家人生活的場景:一家人為阮大爺過生日、劉某軍的孫子孫女向老人磕頭拜年、小孫女為老人洗腳……

男子照顧孤寡老人10多年後繼承5套房,法院作出肯定判決

劉某軍的孫女為阮大爺洗腳

男子照顧孤寡老人10多年後繼承5套房,法院作出肯定判決

劉某軍為阮大爺過生日

2017年8月,阮大爺的宅基地房屋被劃入拆遷項目,其簽訂貨币補償協定書。2023年3月,阮大爺選購5套回遷房。

2023年3月31日,阮大爺再次與劉某軍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其中載明:遺贈人阮大爺自願将名下五套房産及去世後留有的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全部贈與扶養人劉某軍所有,扶養人劉某軍在遺贈人阮大爺去世後即受領下列全部财産,與其他任何人無關。

當年10月,阮大爺因病去世,劉某軍送老人走完最後一程,并為其購買墓地,料理喪葬事宜。10月26日,劉某軍分别在《法治日報》《新京報》上刊登《接受遺贈公告》,明确表示接受阮大爺的遺贈。

為順利完成房屋過戶,劉某軍起訴了阮大爺的妹妹和兩個侄女。庭審現場,阮大爺的妹妹始終在質疑阮大爺簽署遺贈扶養協定時是否被脅迫,是否系其本人所簽。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證。證人表示,阮大爺的生活水準跟同村人相比在中上水準,老人平時常在公園遛彎、下象棋。

“老人狀态不錯,神志清楚。”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當天現場沒有人威脅、恐吓、脅迫阮大爺,是老人自己的本意。

阮大爺原來肺不好,劉某軍給裝了5個增氧機。老人每天早上要吃煮雞蛋、喝奶,劉某軍連續十幾年都做到了,早餐時常給換口味,熬粥、做面條、炖肉。阮大爺去世後,劉某軍給阮大爺辦喪事辦了三天,買墓地花了兩萬多元。

法官在實地調查時還得知,劉某軍與阮大爺同住後,老人的侄女、妹妹與老人之間的來往較少。對此,老人的侄女、妹妹也在法庭上承認,看望老人的次數并不多。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軍承擔扶養阮大爺責任時,并未預料到阮大爺宅院會發生拆遷進而産生巨大的經濟利益。而發生拆遷後,阮大爺仍同意繼續與劉某軍履行遺贈扶養協定。由此,可以看出将其全部财産給予劉某軍是阮大爺的真實意思表示。

2024年3月22日,北京順義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确認遺贈扶養協定中涉及财産贈與以及劉某軍承擔的生養死葬義務部分應屬有效,并認定5套房屋的所有權益應由劉某軍繼承。

針對案件中的幾個熱點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本案主審法官、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張莉。

問:遺贈扶養協定和遺囑繼承有什麼差別?

答:(1)遺贈扶養協定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隻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定即具有法律限制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

遺贈扶養協定是有償的、互相附有條件的,它展現了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可以随時變更遺囑的内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定的受讓人必須是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而遺囑中的受益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内,且必須是自然人。

(3)遺贈扶養協定從協定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囑是從遺囑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問: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扶養協定,哪一項優先?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定,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定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産分别按協定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定處理,與協定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故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扶養協定的優先順序如下:(1)遺贈扶養協定優先進行。(2)沒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遺囑内容優先繼承。(3)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原因在于,遺贈扶養協定是雙務有償合同,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獲得受遺贈的權利,遺贈人享有被扶養的權利,同時負有向扶養人遺贈财産的義務。

而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産是無償的,是以在遺産繼承中,遺贈扶養協定的效力等級高于遺囑和法定繼承。

問:遺贈扶養協定的簽訂需要什麼前提條件嗎?

答:遺贈扶養協定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達成一緻意見,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問:遺贈扶養協定是否可以免除法定扶養人的扶養義務?

答:法定扶養人對被扶養人的扶養義務系基于身份關系由法律所拟定的,遺贈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并不能使其與其法定扶養人之間的身份關系消滅,其法定扶養人仍應對其盡到扶養義務。即遺贈人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并不免除法定扶養人的扶養義務。

另外,對于遺贈人,作為自然人,隻要其本人同意以遺贈扶養協定的形式來解決生養死葬問題即可,與其是否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以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是否同意無關。

問: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後,扶養人是否會喪失受遺贈的權利?

答: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後,如扶養人未盡扶養義務或者未達到協定所約定的扶養标準,遺贈人可以要求解除協定,扶養人當然不再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如扶養人雖盡了扶養義務,但在扶養過程中實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行為,比如虐待遺贈人情節嚴重,則同樣喪失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五條明确規定:在遺産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确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該訴在性質上屬于确認之訴,而且該條規定實際上确認了當然喪失主義,因為隻是在繼承人之間因繼承權喪失與否有争議的,才需提起該訴。

法官表示

養老、孝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劉某軍在老人年歲已高、無人照管時,主動承擔扶養責任,與其共同生活多年,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并履行了遺贈扶養協定中的生養死葬義務,使老人度過了一個幸福快樂的晚年。

劉某軍十多年贍養孤寡老人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其行為應當給予積極評價。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