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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修改重點條文有哪些?(中)

作者:京法網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了解執行等方面進行了權威解讀。本專欄對相關解讀進行收錄,幫助大家深入學習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

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條文】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八十條新增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紀律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确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的。《監察法》第十八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驗證據,有關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在案件審查時,往往會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涉案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着對黨内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态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共同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在授予學術稱号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

【條文】

第八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号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隐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稱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将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着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号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目前,科技創新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準創新人才。黨的二十大修改黨章,将“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寫入了黨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營造公正平等、競争擇優的制度環境,對建設中國式現代化至關重要。目前,在建構這個評價體系和制度環境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因素。比如,在學術稱号評選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實上述處分規定,有利于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為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

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條文】

第九十四條 黨員幹部必須正确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之前,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内容,進一步充實完善對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在黨的各級上司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内容。黨章還規定,“中國共産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内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産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修改是對黨章的具體落實,也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實踐中,由于傳統思維和不良習俗的影響,在一些黨員幹部中,封建社會那種有權不用、過期廢棄,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等特權思想還有不少市場。有的利用職權違規辦事,有的以各種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權力當作給親友、小團體謀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帶腐敗”“衙内腐敗”,侵蝕黨的肌體、損害黨的形象。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表現形式很多,其中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較為集中。《條例》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在廉潔紀律的第一條加以強調,發揮管總作用,貫穿廉潔紀律全篇,進而引導黨員幹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覺破除特權思想、特權行為,做到秉公用權、為政清廉。

離崗離職後違規從業、違規謀利

【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機關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上司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我們黨始終強調,要把從嚴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此次修訂《條例》,圍繞進一步強化對黨員、幹部的全周期管理,從離崗離職的黨員、幹部本人違規從業,以及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違規謀利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充實完善對離崗後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此次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中離崗離職違規從業行為适用主體的範圍,由原來的“黨員上司幹部”擴充到全體黨員幹部,展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相應地,擴大了離崗後禁止違規從業的範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範圍,與《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協調起來,使法規制度更為嚴密。同時,省級以上有關機關應結合實際建立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實踐中,認定“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範圍,要結合各有關機關制定的限制清單來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崗後違規為他人謀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從近年來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幹部退休後不甘寂寞,熱衷于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貪腐”,大肆謀利。本條分兩款作出針對性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的處分,第二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行為的處分,分别與《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關于黨員、幹部在職時的類似行為相對應。增寫上述規定旨在強調,黨員、幹部在職時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退休後這些要求一以貫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潔标準。

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

【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黨員上司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上司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上司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新增規定,黨員上司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上司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上司幹部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對上司幹部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現實生活中,黨員上司幹部的不廉潔行為,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并是以謀取了私利,必須嚴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沖突,屬于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範。《條例》本條就是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上司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舉,同時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别上司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别提出了禁業要求,總的原則是上司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黨員上司幹部要按照黨中央以及本機關、本地區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親屬的教育和限制,帶頭廉潔治家。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北京組工公衆号

本文編輯:汪希

本文稽核:張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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