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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劍護蕾 | 帶你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20個要點

作者:雨花釋出

①孩子日記不能私自偷看

“現在的孩子越來越難管了。”一些家長以此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閱讀,或者偷偷翻閱孩子的日記。

這一行為,以後不但是傷了感情,還違法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隐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隐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②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長”

在偏遠農村,很多家長雙雙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裡,情況好一點的,有年邁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爺爺照顧。情況差一點的,隻有大一點的孩子照顧弟妹。

為了防止父母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③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長總是相信“棍棒教育”,認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

為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④父母不得讓孩子辍學

為了讓孩子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适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學。

⑤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針對目前一些父母抛棄、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機關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⑥學校老師不能在教室裡抽煙

個别教師管不住自己,在上課時吞雲吐霧,讓學醬油“二手煙”。

這種現象不但是有損形象,而且以後屬于違法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的教室、寝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⑦老師不得再罵“笨死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⑧老師不得随便補課

三令五申不準補課,但有些學校仍然偷偷摸摸補,有些家長帶着孩子到教師家中補。而有些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允許老師給學生布置大量家庭作業。

針對這一點,《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⑨學校不得随意開除學生

可能有些學生調皮、品行有缺點。或者有些學生的學習困難,成績不好。有些學校就以這些理由,歧視這些學生,或者開除。學校應當規避這些情況,因為如果一旦違法,将有可能成為被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⑩社會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那些威逼利誘未成年人上街乞讨的大人,已經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⑪丢小孩監護機關要擔責

假如某個孩子與親人走失,被民警發現後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從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誰應承擔責任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讨等生活無着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讨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⑫暴力等不得向小孩傳播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資訊等。

⑬食品等不得對小孩有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産、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标明。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生産、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⑭娛樂場所不得放行小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⑮煙酒不得出售給小孩子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标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⑯孩子也有人格尊嚴

案例:一名中學生晚自習時間玩手機,被老師發現後沒收。這名學生心懷不滿,在老師轉身走時吐了一口痰,老師發現後火冒三丈指令其把痰舔幹淨。在這名老師的監督下,學生不得不舔幹淨了自己吐的痰。學生家長認為老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将老師和學校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學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⑰突發事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案例:2009年4月中旬,吉林省白城市200多名學生随家長來京就診。家長稱,之前孩子根據學校安排為當地森林保護區的榆樹上農藥後,當天便出現輕微中毒症狀,因當地醫院未予及時規範治療,他們将孩子帶到北京治療。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⑱訊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監護人到場

案例:某市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傷害緻死案時,4名無辜的青少年學生被當作犯罪嫌疑人錯誤拘捕,4人被刑訊逼供,直到3個月後真兇被抓獲才重獲自由。後該公安機關被起訴。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⑲國家助力戒除兒童網瘾

案例:一名13歲的少年因迷戀上網絡遊戲,患上了嚴重的網瘾綜合症。他在網吧連續上網36個小時後,從24層高樓跳下自殺身亡。其父母認為,該網絡遊戲含有嚴重的血腥暴力内容,而開發商在銷售、經營時卻故意隐瞞真相,沒有進行相關提示,對未成年人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最終導緻孩子的不正常死亡。據此,該父母起訴網絡遊戲開發商賠償損失,并要求其在今後開發的此類遊戲中注明未成年人不宜的警示語。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資訊等。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小校園周邊不得設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⑳對未成年人犯錯處罰應注意方式

案例:兩名不滿12歲的雙胞胎兄弟在書店偷拿了兩張CD光牒。書店的保安發現後,将他們當衆留置審問,造成二人精神極度恐懼。二人回家後害怕父母責罵,雙雙跳樓自殺。後其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書店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書店對孩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近24萬元;孩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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