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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12366咨詢問答和稽查案例

作者:彭懷文
房産稅12366咨詢問答和稽查案例

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是否需要繳納房産稅?

留言時間:2024-04-25

納稅人所屬地:江西

問題内容: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應該歸集在什麼會計科目,是否需要繳納房産稅?

答複機構: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4-04-26

答複内容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複:

您好!您送出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回複如下:

一、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财稅地字第3号)規定:一、關于“房産”的解釋

“房産”是以房屋形态表現的财産。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産。

二、關于房屋附屬裝置的解釋

房産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瓦斯等裝置;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

屬于房屋附屬裝置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瓦斯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二、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2号)規定:“一、關于房産原值如何确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複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西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彭懷文說:

12366的解答,好像已經回答,但是好像又沒有明确回答。

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已經與廠房構成為一個整體,不屬于“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築物”,是以,應作為房産稅的計稅範圍。

至于應歸集的會計科目,不是人家稅務局解答的範圍,沒有回答也是正常的。老彭解答: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滿足固定資産的确認标準,應在發生時先歸集在“在建工程”,竣工後結轉到“固定資産”,然後分期折舊。

下面再附上一份有關房産稅的稅務稽查案例,以供大家更加充分的了解房産稅的計稅依據。

房産稅12366咨詢問答和稽查案例

稽查案例簡介

行政相對人名稱:江陰市某某紡織制衣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 錫稅稽罰[2024]38号

處罰事由:

1、你機關玉門路XX号1-3#房産申報繳納的房産稅存在以下問題:

(1)該處房産的申報計稅依據為23838842.2元。其中扣減的圍牆、道路、場地、地下管網等設施建造費用合計5279957.8元,未能提供其他原始資料或第三方證據證明該項支出的真實性、準确性;

(2)房産稅計稅依據沒有包含土地價值合計為6088526元,申報依據存在錯誤;

(3)2021年4月投産使用新工廠中的房間後未入賬未足額繳納房産稅;

(4)經與出租合同資訊、稅務系統出租發票資訊比對,該處房産2019-2021年期間申報的從租計征的房産稅存在少繳情況。

2、2019-2021年,金灣路XX号房産使用方式為自用,房屋價值為3365829.90 元,未申報繳納房産稅。 3、2019-2021年,金灣路XX号土地10166.8平方米未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

處罰依據:

1、追繳稅款

(1)房産稅

根據《江蘇省房産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條“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我省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房産稅的稅率,依照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障人士就業機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

對上述違法事實一、二,應追繳“房産稅-從價計征”2019年106387.44元,2020年67572.55元,2021年109425.78元;追繳“房産稅-從租計征”2019年129508.57元,2020年34704.33元。合計追繳房産稅447598.67元。

(2)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标準的通知》(錫政辦發(2019)7号),你機關土地等級為五等土地,機關年稅額為3元/平方米。

對上述違法事實三,應分别追繳2019年-2021年城鎮土地使用稅30500.40元,合計91501.20元。

2、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你機關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處罰結果:

對追繳稅款處50%的罰款,計269549.96 元((447598.67 +91501.20)*50%)。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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