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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解讀⑤

作者:她看電影

黨紀每日學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了解執行等方面進行權威解讀。解讀共15條,邀請大家一起逐條學習。

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條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上司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随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違紀情形中新增三項規定,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随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這些都是目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比較典型的行為表現,在調研中黨員群衆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格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持續糾治“四風”,把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顯成效。黨的二十大進一步強調,“锲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黨内的一個頑瘴痼疾,是實作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具有頑固性和反複性。比如,有的搞“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式”落實;有的像打造旅遊線路一樣打造“經典調研線路”,習慣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點水式”調研;有的督查檢查考核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複、過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會海,等等。《條例》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廣大黨員、幹部要充分認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糾治黨員、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動真碰硬、務求實效。

統計造假

【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上司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上司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确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一規定是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紀現象。比如,有的地方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不顧發展實際,為了虛增GDP數值,通過召開黨委常委會和經濟排程會等方式,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地方統計部門膽大妄為、肆意篡改,造成統計資料嚴重失實;有的負有統計資料稽核職責的上司幹部,把關不嚴、失管失察,對統計資料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行為涉及人員多、行為鍊條長,嚴重敗壞黨風政風,透支黨和政府公信力,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與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背道而馳。習近平總書記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行為多次作出重要訓示批示,強調要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中央先後印發《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資料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制度檔案,并部署開展統計造假屢禁難絕專項治理行動。《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銜接上述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對統計造假行為的處分規定,凸顯了治理統計造假,不僅要執行好國家法律法規,還要充分發揮黨規黨紀的剛性限制、引領帶動作用。

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

【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網際網路時代,黨員在全社會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不僅展現線上下,同樣展現線上上,這也是堅持對黨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與時俱進的要求。近年來,黨員不當網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檔、視訊,成為“熱點新聞”;有的公開釋出崇洋媚外、炫富鬥闊、鋪張浪費等網絡資訊,引發輿論炒作,等等。如果對黨員的相關網絡行為不加以紀律限制,會帶來不良示範效應甚至引發負面網絡輿情,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黨群幹群關系。《條例》适應形勢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切實規範限制黨員網絡言行,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當然,虛拟空間與實體空間隻是場景不同,相關行為表現的性質是一樣的,違反《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的不少行為,都有可能在網上發生。比如,在網上釋出、傳播涉政有害言論的,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網上違規收送電子紅包的,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等等,要分别适用相關紀律中的對應條款予以處分。

來源:八桂先鋒、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稽核:黃志軍

編輯:吳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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