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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遊戲裝備權益歸屬的認定

作者:長安威海

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5

關于網絡遊戲裝備權益歸屬的認定

——劉某訴馬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網絡遊戲裝備具備網絡虛拟财産的特征,具有财産利益的屬性。在遊戲賬号登記使用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緻的情況下,對于遊戲裝備财産權益歸屬的認定,可從遊戲裝備形成目前形态的投入主體及遊戲裝備物權權益的取得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如當事人投入了時間、精力、金錢而形成遊戲裝備的目前形态,則相關遊戲裝備的财産權益應歸屬該當事人。

基本案情

劉某向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10年開始,劉某借用馬某的某遊戲營運商賬号進行網絡遊戲,期間劉某與馬某溝通欲購買上述遊戲賬号,馬某回複讓劉某玩就可以。劉某在利用上述賬号進行網絡遊戲期間,投資購買了一些遊戲裝備,并将遊戲賬号進行更新。2020年2月,馬某将遊戲賬号要回,經過雙方溝通,劉某拿回遊戲中的虛拟财産;馬某在取回遊戲賬号後又通過遊戲客服侵占劉某所拿回的虛拟财産。劉某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馬某返還14件遊戲裝備;2.要求馬某賠償點卡、遊戲賬号升值、精神補償、經濟損失共計1萬元。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自2010年開始借用馬某的某遊戲營運商遊戲賬号(ID2425102)使用,2020年馬某将該遊戲賬号要回。劉某在使用該賬号期間共獲得14件虛拟裝備。庭審中,劉某要求對該遊戲賬号升值價值申請鑒定,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内送出鑒定申請。

裁判結果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劉某在其某遊戲營運商(ID2425102)賬戶内的14件虛拟裝備,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劉某與馬某均提出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是關于資料和網絡虛拟财産保護的特殊規定。近年來,各類網絡虛拟财産的歸屬問題成為熱議焦點,而網絡遊戲裝備是典型的網絡虛拟财産。網絡遊戲中,使用者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參與網絡遊戲,通過練級等個人勞動、購買遊戲卡等真實财物付出、買賣裝備等市場交易獲得網絡虛拟财産,從各種網絡虛拟财産的得失中獲得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達到娛樂身心的目的,價值不言而喻。網絡遊戲營運商為提升使用者的娛樂體驗,在使用者投入金錢、時間之後,會産生、更新遊戲裝備,吸引使用者繼續體驗遊戲。遊戲裝備依附于遊戲賬号,遊戲裝備的産生、更新與網絡遊戲使用者的投入密不可分。

網絡遊戲裝備雖然以資料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間,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使用價值,可以滿足遊戲使用者的需求,具有合法性,且能夠為人所掌控,屬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交易的特殊财産,故其具有财産利益的屬性。第一,網絡遊戲裝備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網絡遊戲裝備是建立在資料基礎上的虛拟物,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遊戲使用者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限定的交易權利,但遊戲使用者權利的行使要受其與網絡服務商簽訂的服務協定的限制,遊戲使用者對遊戲裝備的支配,需要得到網絡服務商的許可,而此種許可是在遊戲裝備取得之前,就通過雙方的協定約定确定了支配、使用和排他的規則。第二,網絡遊戲裝備具有經濟價值。遊戲裝備的取得是通過金錢、時間、精力等勞動付出而合法獲得的,具有交換價值、使用價值和一定的經濟價值。第三,網絡遊戲裝備在網絡空間中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網絡遊戲裝備雖系虛拟财産,僅存在于虛拟網絡空間,相對于實體是無形的,但在網絡空間中卻系“有形”存在,具有有形物的各類屬性,如形象、價值等。

在各大網絡遊戲中,遊戲營運商都會設定專門的“遊戲商城”供玩家挑選所需要的虛拟物品,類似于時下的淘寶、京東、拼多多的消費模式。遊戲營運商通過對虛拟物品的售賣實作牟利目的,在使用者支付對價後,遊戲中的虛拟财産也相應的轉讓給使用者。是以,網絡遊戲虛拟财産具有可轉讓性的特點。本案中,某遊戲營運商為友善使用者交易遊戲裝備,在遊戲平台開通“藏寶閣”交易平台,說明案涉遊戲裝備可以脫離具體的遊戲賬号進行交易、轉讓,但遊戲裝備轉讓後依然要依托該遊戲進行使用。當遊戲賬号登記的使用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緻時,遊戲裝備财産權益的歸屬應如何認定,可從遊戲裝備的物權權益的取得方式進行判斷。一般認為物權取得的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一般為勞動生産、孳息等,非依照他人意志而取得的物權性利益。本案中,劉某使用馬某的賬号時,遊戲裝備較少或者沒有,系劉某通過花費時間、金錢、精力獲得了遊戲裝備,進行更新,并在交換過程中産生了價值,案涉遊戲裝備系劉某勞動所得,依據物權取得的方式,該遊戲裝備應由劉某取得,故案涉遊戲裝備的使用權及相應的财産權益應屬劉某所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資料、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編寫人簡介

關于網絡遊戲裝備權益歸屬的認定

梁坤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關于網絡遊戲裝備權益歸屬的認定

王瑾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級法官

一審獨任審判員:張保山

書記員:李志揚

二審合議庭成員:李建民、侯聖春、李 興

編寫人: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梁 坤、王 瑾

審定人: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 蘆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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