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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讀書日 | 學條例 嚴紀律!這本書黨員幹部必讀→

作者:廣元普法

為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經黨中央同意

自2024年4月至7月

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

世界讀書日 | 學條例 嚴紀律!這本書黨員幹部必讀→

今日(4月23日)是

第29個世界讀書日

随觀瀾君通過問答

“劃重點”讀《條例》

上好黨員幹部教育訓練必修課

增強遵規守紀自覺

世界讀書日 | 學條例 嚴紀律!這本書黨員幹部必讀→

01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的原則是什麼?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内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限制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執紀執法貫通,準确認定行為性質,差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織集體讨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準許。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02

監督執紀“四種形态”指的是什麼?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态;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03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些?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内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04

如何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

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05

什麼是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内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内職務。對于在黨内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确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後依照《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内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内不得在黨内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06

《條例》對留黨察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内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内,不得在黨内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07

對于受到處理的黨組織中的人員,應如何處理?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上司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08

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内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準許,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09

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黨紀處分?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10

有哪些情形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内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11

如何了解《條例》所稱“從輕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内,給予較輕的處分。

12

如何了解《條例》所稱“從重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内,給予較重的處分。

13

如何了解《條例》所稱“減輕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适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14

如何了解《條例》所稱“加重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15

對于違紀黨組織上司機構的成員,應如何處分?

黨組織上司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别給予處分。

16

對于違法犯罪的黨員,應如何處分?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适用紀律和适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比對。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A錢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财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财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财務會計管理等财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機關)給予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别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準許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準許。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機關)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機關)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機關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産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17

黨員犯罪,有哪些情形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别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準許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準許。

18

對于違紀的預備黨員,應如何處理?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19

對于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如何處理?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差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20

對于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違紀黨員,應如何處理?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21

對于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區分?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上司幹部;

(二)主要上司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内,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上司責任的黨員上司幹部;

(三)重要上司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内,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上司責任的黨員上司幹部。

《條例》所稱上司責任者,包括主要上司責任者和重要上司責任者。

22

如何了解《條例》所稱“主動交代”?

《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23

如何計算違紀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财産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内。

24

如何處理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機關、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機關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确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25

如何執行黨紀處分決定?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内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上司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上司班子宣布,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群組織關系将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内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準許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準許,可以适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内将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準許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來源:京司觀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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