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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公益法律服務】妻子遭家暴起訴離婚被丈夫割喉捅死,面對家暴,受害人如何搜集證據?

作者:北青社群報副中心版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妻子遭家暴起訴離婚被丈夫割喉捅死,面對家暴,受害人如何搜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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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期

25歲的伍青在上海父母家門口被丈夫割喉捅刺緻死,庭審現場兇手辯稱自己不是故意的,隻是輕輕劃了幾刀。伍青生前多次遭丈夫家暴,報警、起訴離婚、背井離鄉後,依然無處可逃。

2023年2月,她向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提起的離婚請求被駁回。在離婚起訴書中她表達了對這段婚姻的失望:徐林多次實施家庭暴力,還虐待孩子,無故騷擾其父母。

2023年5月15日,徐林持刀前往伍青一家租住的上海市松江某小區,破門而入,割喉、捅腹,以殘忍的方式殺死了他在保證書中稱之為“最美麗的妻子,溫柔可愛、有氣質的老婆”。他們四歲的兒子,在現場目睹了一切。徐林随後自首。

案發近一年後,2024年4月19日,考慮兇手有孩子和自首情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宣判,被告人徐曉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兇手欲賠償老家值五六十萬的房子,伍青的父母隻想為女兒讨回公道,“我不要賠償,隻要兇手抵命。”

網上一起“家暴”緻死案引起熱議,本次我們來聊一聊“家暴”的相關法律法規。

1、法律中,對“家暴”有沒有定義?

2、夫妻一方有“家暴”行為,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可以搭配法院支援離婚和駁回的過往案例)

3、“家暴”不被定義為“故意傷害罪”嗎?還是要看不同情況?

本欄目邀請了北京彙祥律師事務所武卓越律師、北京彙祥律師事務所高明律師、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于曉楠律師及實習生李正洋、王睿涵就相關話題進行法律解讀,供讀者參考。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妻子遭家暴起訴離婚被丈夫割喉捅死,面對家暴,受害人如何搜集證據?

法律中,對“家暴”有沒有定義?

大陸法律對“家暴”有明确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也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了補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诽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夫妻一方有“家暴”行為,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有“家暴”行為,另一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因遭受“家暴”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證人證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時,有其他家庭成員、鄰居等在場目睹,可以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證言。

2.遭受家庭暴力後受害者的傷情鑒定和就醫的診斷證明、診療記錄。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間的通話錄音記錄,或者其他的電子資料、視聽資料,如施暴過程中拍攝過的相關照片、錄音錄像資料。

4.受害者報警後,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對施暴者出具的的告誡書、受害者的傷情鑒定報告等。

5.施暴者所寫過保證書、忏悔書、承諾書等類似的書面材料。

6.居委會、婦聯等基層調解組織所提供的被家暴人所尋求幫助的記錄以及相關調解記錄。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中國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馬某某訴丁某某離婚案”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表明對于家暴事實的認定應當适用特殊證據規則,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根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傷情鑒定意見,可以認定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由于家庭暴力具有較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受害人普遍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在涉家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法院可以通過積極舉措降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難度,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對于認定家暴事實的,迅速做出離婚判決。

盡管有上述典型案例的指導,但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案件,首次不判離仍占較大比例。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由于受六個月時間方可再次起訴的限制,遭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注意保護好自身及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暴”不被定義為“故意傷害罪”嗎?還是要看不同情況?

家暴不一定會被定義為故意傷害罪。家暴能否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主要取決于以下關鍵因素:

第一,被害者受傷程度。根據《刑法》的評價标準,故意傷害罪要求達到“給受害者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害”,如果家暴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達到輕傷或以上程度,施暴者就可能被認定為犯故意傷害罪。

第二,主觀意識。故意傷害罪要求施暴者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的故意,或者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的。

在具體案件中,司法機關一般會根據家暴的具體情況、施暴者的動機、行為手段、造成的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根據家暴行為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家暴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除卻故意傷害罪,家庭暴力行為還可能觸犯其他的罪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第16條的規定,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猥亵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對于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争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内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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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以上僅供讀者參考。本文觀點不代表任何最終的法律意見,由于相關資訊來自讀者單方面描述的情況,本文僅從公益普法角度就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講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意見,不代表任何最終的法律結論,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結果的依據,如須辦理具體法律事務,還請攜帶證據材料及相關檔案,到具備法律服務資質的專業機構咨詢并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如果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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