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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法典,這些知識你知道嗎?

作者:黑龍江網

1 民法典的地位是什麼?

《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2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公平原則;4.誠信原則;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6.綠色原則。

3 民法典對法律适用的規定有哪些?

1.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2.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别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民事活動,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公民民事權利的内容有哪些?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财産利益為内容,分為财産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利)和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2.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分為絕對權(對世權)和相對權(對人權);4.根據兩項權力之間的關系,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5.根據互相間是否有派生關系,分為原權利和救濟權;6.根據權利有無轉移性,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5 民法典的特點有哪些?

1.具有極強的中國特色;2.具有顯著的開創性;3.具有很強的實踐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6 民法典的重要變化有哪些?

(一)總編1.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則;3.規定胎兒有權利繼承遺産、接受贈與等;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始時間調整為八周歲;5.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6.民事權利的保護——對資料、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歲之日起算;8.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支付撫養費、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實效規定。(二)物權編1.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适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确共有部分産生的受益屬于業主共有;2.明确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3.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别程式;4.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綠色原則;5.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事由增加“疫情防控”;6.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依法予以配合相關工作;7.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8.增加規定居住權;9.遺失物自釋出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10.完善擔保物權的規定。(三)合同編1.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2.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3.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4.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确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瓦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5.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6.明确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7.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8.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9.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10.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11.完善了格式條款等合同訂立制度;(四)人格權編1.規定了“性騷擾”認定标準和機關、企業、學校等機關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2.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3.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4.明确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救濟方式;5.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産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6.确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7.明确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8.禁止利用資訊技術手段“深度僞造”侵害肖像權;9.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有關規定;10.隐私權、個人資訊保護有了明确的規定;11.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訴良俗;(五)婚姻家庭編1.“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2.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相關條文;3.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4.增加規定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5.不再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7.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脅迫婚姻請求撤銷起算時間點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8.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9.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10.夫妻個人财産、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明确規定;11.規範親子關系确認和否認之訴;12.增加登記離婚冷靜期規定;13.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14.不滿十四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15.離婚财産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16.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17.完善收養制度的相關内容。(六)繼承編1.增加規定互相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确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2.完善對繼承人寬恕制度;3.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4.遺囑繼承中增加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删除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5.遺産的處理方面增加遺傳管理人制度,明确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産應當用于公益事業;6.完善遺贈撫養協定制度,明确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均可以成為撫養人;(七)侵權責任編1.确立“自甘風險”規則;2.規定“自助行為”制度;3.“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明确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4.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5.完善公平責任規則;6.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7.增加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産品應擔負被侵權人是以支出的必要費用;8.非經營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9.醫療損害責任有新變化;10.完善生态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态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确生态環境損害的修複和賠償制度;11.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完善高空抛物墜物治理規則;12.明确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13.完善了網絡使用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14.增加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後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大慶市警察局紅崗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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