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湖南常德
鼎城區一小區發生火情
消防員到場後發現
明火已被撲滅
現場留下被燒毀的電動自行車電池
連接配接電池的電線插頭
還插在牆體的插座闆上
以下視訊來源于
湖南消防
,時長00:12
據悉
王女士為省幾塊錢電費
将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回家中充電
引發火災
所幸,此次火情發現及時
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電池帶回家充電省錢”
“我天天帶回去充電一點事都沒有”
“大家都拿回去充了,安全得很”
......
很多人抱着僥幸心理我行我素
我們再次提醒:
電動自行車嚴禁入戶充電
電池也不可以
據統計
90%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緻人傷亡案例
發生在門廳、過道以及樓梯間
因違規停放、充電引發火災
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失火罪
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大陸刑法規定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