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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司法 寬嚴相濟——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作者:中國審判
涉稅司法 寬嚴相濟——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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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3月18日釋出,《解釋》明确規定了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對有關罪名的了解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依法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

《解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寬嚴有别、罰當其罪:一方面,對嚴重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必須堅決從嚴打擊;另一方面,對實體企業涉稅犯罪區分情況,做到當寬則寬,對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犯罪,盡可能給予企業合規整改機會,對于能夠通過合規整改、挽回稅款損失的,依法從寬處理,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産經營的影響。

為此,本刊特推出一組封面文章,聚焦新形勢下《解釋》如何有效地與涉稅犯罪作鬥争,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促進市場主體自覺養成納稅習慣,積極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打擊涉稅違法犯罪 護航經濟社會發展

寫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

題的解釋》正式施行之後

文 | 本刊記者 沈洋

稅收是國家财政的最主要來源,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着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的重要作用。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釋出。《解釋》共22條,自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涉稅司法 寬嚴相濟——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釋出,圖為釋出會現場 攝影 胥立鑫

據介紹,《解釋》吸收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個涉稅司法解釋的合理内容,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

“《解釋》是一個充滿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方法創新的法律解釋檔案,蘊含諸多科學理念和法治精神,不僅着眼于服務高品質發展的大局使命,切實推動稅收刑事法律的準确公正适用,其對危害稅收征管罪的整體性解釋方法和制度創新,也是推動大陸稅收刑事法律體系化變革的積極探索,具有裡程碑意義。”中國政法大學财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嚴厲打擊涉稅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始終聚焦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工作,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服務高品質發展。在公安、稅務和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下,人民法院一直保持着對涉稅犯罪從嚴打擊的高壓态勢。

“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涉稅犯罪案件30765件,判處48299人,一大批危害嚴重、社會關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得到依法嚴懲,有效維護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和國家财産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四庭庭長滕偉介紹。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嚴重的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之一。作為國際通行慣例,為了鼓勵本國商品出口、增強國際競争力,國家允許本國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即在貨物出口後退還在國内生産和流通環節的已納稅款,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不法分子利用國家這一稅收政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将沒有出口或者雖出口但不應退稅的業務等僞裝成應退稅業務,騙取出口退稅款。

在一起石某某等騙取出口退稅案中,石某某等将低廉的商品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擡價格後報關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款570餘萬元,後其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萬元。

“這種行為從本質上是非法占有國家财産的詐騙犯罪,危害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滕偉表示。

據介紹,為有力打擊危害稅收征管刑事犯罪,依法維護稅收征管秩序,檢察機關聚焦涉稅犯罪高發多發、稅收窪地等,堅持全鍊條一體化打擊,從嚴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騙取留抵退稅犯罪,持續保持刑事打擊的高壓态勢。資料顯示,2019年至2023年,檢察機關共準許逮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嫌疑人19393人,提起公訴54176人。

“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乃至經濟安全,是檢察機關的重要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檢察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餘雙彪表示,檢察機關将對利用買單配票、循環出口、低值高報等方式騙取出口退稅,利用“空殼公司”虛開騙取财政返還、政府補貼等嚴重涉稅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與涉稅犯罪相關聯的洗錢、走私、詐騙等其他犯罪一并依法打擊。

針對目前涉稅犯罪的形勢變化,公安機關密切關注經濟發展形勢,緊盯涉稅犯罪變化趨勢,不斷創新方式方法,持續保持對涉稅犯罪的嚴打高壓态勢,有效服務經濟高品質發展。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涉稅犯罪案件1.6萬餘起,破案挽回經濟損失37億餘元。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吳迪表示,此次出台的《解釋》有效解決了涉稅犯罪案件偵辦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展現了法治的進步,為打擊涉稅犯罪提供了新助力。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此前,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了解,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争議很大。

滕偉表示,按照罪責刑相适應原則,《解釋》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适用範圍,突出該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發票的行為,将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該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

同時,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遵守稅法的角度出發,《解釋》進一步明确規定了刑法關于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将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确規定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準許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經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将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優化。

此外,根據《解釋》有關規定,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機關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解釋》還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及時查處稅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渎職。

“稅收治理,刑事打擊是手段,關鍵還在于加強稅收監管和培養納稅人自覺。”滕偉說。

在山東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某某表示認罪認罰,主動申請對該公司啟動企業合規程式,自願進行合規整改。經過實地走訪調查,檢察機關了解到該公司2015年注冊成立以來一直正常經營,企業産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與潛力,年産值在3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對當地的經濟發展有一定貢獻,合規整改有利于企業長期經營發展。

2023年10月,檢察機關參考合規考察結論,決定對防水公司作不起訴處理;以徐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并對其提出寬緩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兩萬元。

“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作用,準确把握合規整改适用條件,依托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確定案件妥善處理、合規有效開展。”餘雙彪表示,在案件辦理中,可以根據涉案企業、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在合規整改中的表現,依法分别作出處理決定,對有效合規整改的機關作相對不起訴;對直接責任人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寬緩量刑建議。

讓“陰陽合同”無所遁形

範某某因涉稅問題被處罰款8.84億元,鄭某因偷逃稅問題被追繳稅款、加收滞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99億元……近年來,演藝明星、網絡主播因偷稅漏稅“翻車”的案例層出不窮,數額之大、手段之多,令人觸目驚心。他們或利用“陰陽合同”“股權增資”等形式,借關聯企業名義取酬獲利,或轉變收入性質,設立“空殼公司”實施虛開發票行為,逃避個稅監管,不僅阻礙了行業健康發展,而且對稅收監管、社會風氣造成了不良影響。

何為“陰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針對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陰合同”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陽合同”是為逃避監管用于對公備案、報批等而不準備實際履行的合同。

據介紹,“陰陽合同”現象不僅存在于演藝圈,房屋買賣、建設工程承包等領域的合同中也存在這類問題。

以二手房交易的“陰陽合同”為例,“陰合同”顯示當事人的真實成交價格。“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做低房價,以便在房地産交易中心過戶時少交稅款;另一類是做高房價,以便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更多的貸款。

針對不斷翻新的稅收犯罪手段,《解釋》與時俱進予以應對,明确規定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别是文娛圈等領域近年來發生的數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财産進行逃稅的情況,《解釋》首次将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确,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确切依據。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解釋》明确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常見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明确指引。

“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确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滕偉介紹。

“《解釋》明确将簽訂‘陰陽合同’列為逃稅的手段,表明了‘兩高’在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下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處的決心。”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武禮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影視、直播、建築施工、房地産等行業及股權轉讓領域容易出現‘陰陽合同’,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部分從業者的收入過高,從稅收征管角度,相關人員常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繳納稅款。”武禮斌介紹,此外,這些領域業務形态、盈利模式、勞務關系等複雜多樣,成本申報核實難度大,也導緻“陰陽合同”屢禁不止。

“不管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陰陽合同’一直都屬于逃稅的一種形式。這次‘兩高’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确列舉了此類問題:一方面,為辦案機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讓社會公衆知道簽訂‘陰陽合同’不僅是誠信問題,而且會涉及刑事犯罪。”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原東峰表示。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表示,《解釋》對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的問題進行明确列舉,意義十分重大,主要展現在:一是對此前關于“陰陽合同”究竟是違法逃稅還是合理避稅的争論一錘定音,确定了“陰陽合同”是逃稅,是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對稅收法治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三是意味着利用“陰陽合同”進行逃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将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解釋》公布後,簽訂‘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不僅會在行政執法領域被稅務機關懲處,金額達到立案追訴标準的還将被追究刑事責任。”武禮斌指出,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此類逃稅行為将得到有效遏制,中國稅收征管環境将越來越好,稅務監管法治化水準也将進一步提高。

完善行刑銜接相關機制

據介紹,《解釋》完善了危害稅收犯罪行刑銜接機制,規定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将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上述規定,有利于防止對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兩頭不着地’的情況。”滕偉說。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引入常态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機制,即在全國自上而下建立起包括公安、稅務、檢察等部門在内的常态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機制,形成了從行政執法到刑事司法全鍊條、一體化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新格局,在全社會積極營造“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稅收法治氛圍。

《解釋》既是打擊涉稅犯罪的法律依據,又是稅收執法和行刑銜接工作的制度保障。

“稅務機關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人員、重點地區,對于涉稅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特别是精準打擊‘假企業’‘假出口’‘假申報’,精準打擊行業性、區域性重大案件和職業化幫派,精準打擊主犯、累犯和内外勾結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涉稅違法犯罪多發頻發态勢。”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副局長付利平表示。

此前,稅務機關持續打擊各類逃稅行為。據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黃運介紹,2023年,稅務機關共依法查處涉嫌違法納稅人13.5萬戶,挽回稅款損失1810億元,配合公安機關對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539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黃運表示,2023年,稅務機關在打擊涉稅違法上取得了良好效果,包括聚焦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涉稅違法風險開展專項整治,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偷逃稅大案要案,特别是常态化加強文娛領域稅收監管,組織查處了一些演藝明星和網絡主播偷逃稅典型案件,有力規範了行業稅收秩序,促進了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

“懲罰隻是手段,治理才是目的。引導市場主體不斷增強納稅意識,‘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是我們的目标。”滕偉表示,《解釋》通過規定什麼是犯罪,向社會發出了遵守稅法、誠信經營的強烈信号,引領市場主體養成良好的納稅自覺。

“今後,人民法院将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準确适用法律,強化責任擔當,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引導市場主體不斷提高守法自覺,努力營造更加規範有序、更顯法治公平的稅收營商環境,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為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持續貢獻司法力量。”滕偉表示。

本期封面及目錄

《中國審判》雜志2024年第7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41期

編輯/徐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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