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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繳納稅款,境内如何抵免?+跨境納稅人繳費人常見問題解答

作者:中彙信達
境外繳納稅款,境内如何抵免?+跨境納稅人繳費人常見問題解答

境外繳納稅款,境内如何抵免?

作者:陸文棋 作者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甯波市鎮海區稅務局

随着大陸高水準對外開放持續推進,越來越多企業加速海外戰略布局。甯波稅務部門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3年底,甯波“走出去”企業共計874戶,80%以上“走出去”企業所屬行業為批發和零售業、制造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為避免國際重複征稅,大陸出台了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部分“走出去”企業對從境外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境内如何計算抵免存在疑問。

案例介紹

注冊于甯波的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紡織品、紡織服裝、工藝玩具、體育用品生産等,可适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2013年,B公司在越南設立全資海外生産基地C公司,投資總額7億美元,主營色紡紗的生産與銷售。2016年1月1日起,越南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0%,C公司可享受“四免九減半”稅惠政策,即自企業獲得應稅收入起4年内免征企業所得稅,9年内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3年—2016年為C公司免稅期。

由于越南原材料、能源和人力成本價格具有一定優勢,加之當地稅收優惠政策支援,C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自2015年起獲利。截至2016年12月31日,C公司累計未配置設定利潤約4876億越南盾。2021年5月14日,C公司董事會作出利潤配置設定決議,從2016年的未配置設定利潤中提取約1814億越南盾,配置設定給甯波B公司,彙回美元約784萬元,按當期匯率折合成人民币約4993萬元。

政策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5個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确,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内抵免。根據《》(财稅〔2017〕84号)規定,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别分别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别彙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抵免方式包括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直接抵免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大陸應納稅額中抵免。本案例中,由于越南現行稅法規定,對股息所得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是以越南C公司将利潤彙回中國B公司時,B公司無須繳納稅款。也就是說,B公司直接繳納的所得稅額為0。間接抵免指境外企業就配置設定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大陸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大陸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本案例中,越南C公司所配置設定股息對應的納稅期間與其免稅期重疊,是以越南C公司就該筆所得繳納的稅款為0,中國B公司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也為0。

境外企業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還需要判斷其是否可以适用稅收饒讓政策。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居民企業從與大陸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本案例中,根據中越雙邊稅收協定,締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給予減稅、免稅而本應繳納的稅額,應納入可抵免稅額。2016年,越南C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待遇,應視同已按20%的越南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繳納稅款,計算抵免稅額。中國B公司未就其取得的股息在越南繳納預提所得稅,根據中越雙邊稅收協定及議定書,隻要越南根據其稅法對股息不征稅,其現行利潤彙出稅應視為對股息征收的稅收,按10%的稅率計算稅款進行抵免。

稅款計算

2021年,越南C公司向中國B公司配置設定利潤,折合成人民币約4993萬元。這筆境外所得在境内計算抵免,需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計算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中國B公司并未就此筆股息繳納預提所得稅,且該筆利潤所屬期間越南C公司處于免稅期,未繳納相應稅款,是以B公司直接繳納稅額和間接負擔稅額均為0。饒讓稅額方面,應視同境内B公司已按10%的稅率繳納股息預提所得稅4993×10%=499.3(萬元),越南本國法定稅率(20%)與實際征稅稅率(不征稅)差額為4993×(20%-0%)=998.6(萬元),合計享受饒讓稅額為499.3+998.6=1497.9(萬元),即B公司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為1497.9(萬元)。

第二步,計算境外所得可抵免限額。2021年,中國B公司在大陸境内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約為62072萬元,境内、境外應納稅總額為62072+4993=67065(萬元)。根據“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公式,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内、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67065×25%)×4993÷67065=1248.3(萬元)。

第三步,得出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比較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和境外所得抵免限額,較小的一個即為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本案例中,境外所得可抵免限額為1248.3萬元,小于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1497.9萬元。是以,B公司當年可實際抵免稅額為1248.3萬元,可結轉的當年度未抵免稅額為249.6萬元(1497.9-1248.3)。

跨境納稅人繳費人常見問題解答

作者/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稅路通·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專欄,釋出了跨境納稅人繳費人常見問題解答,本期摘選部分問答,供讀者參考。

扣除憑證

問: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無法取得發票,取得的收據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時《》規定:“機關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确認證明,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是以,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時,應索取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或者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注冊會計師的确認證明。

資料填報

問: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是否每年均需報送《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其中需填報的外國企業的生産經營資訊是否需要符合國内稅法或會計準則?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或其通過境内合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當在辦理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簡并後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應每年填報《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

公告解讀中第六條說明:《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資訊,除“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以外,以被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資料進行填寫,并按照填表說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項。

例如,外國企業B所在轄區納稅年度(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與大陸納稅年度不一緻(大陸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企業A在2024年填報2023年度《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時,因外國企業B納稅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是以應填報外國企業B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所屬年度的資料。

是以,外國企業财務資料無須根據國内會計準則或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但需按照大陸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币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币填報。

對外支付備案

問:如果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資金,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規定,境内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彙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内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内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内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内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産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問: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是不是每次支付前都要做支付備案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規定,境内機構和個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彙前辦理稅務備案。

跨境服務

問:華人華僑在海外投資經營過程中,遇到稅務争議或跨境稅收政策處理等問題時,有沒有固定救助管道?

答:對外投資堅持“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的原則。企業要遵循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海外投資經營過程中遇到稅務争議,可通過東道國國内法提供的法律救濟管道尋求解決。引發争議的稅務決定涉嫌違反中國與東道國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如協定中有互相協商條款,可通過該條款尋求解決。如稅務争議屬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的情形,可依據該條例通過我駐外外交機構尋求咨詢和幫助。

問:稅務部門能否提供其他國家(地區)更詳細的稅制介紹,并及時釋出稅務風險預警資訊?

答:納稅人應自行做好對外投資的稅收盡職調查,包括了解其他國家(地區)稅制情況和稅務風險。為更好服務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稅路通·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專欄推出了一些公共知識産品,包括國别(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全球稅訊、海外稅收案例庫等,可以幫助納稅人了解外國(地區)稅制及稅收争議處理情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知識産品僅具參考價值,不能作為稅務決策的依據。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04月19日。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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