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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缴纳税款,境内如何抵免?+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中汇信达
境外缴纳税款,境内如何抵免?+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

境外缴纳税款,境内如何抵免?

作者:陆文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随着大陆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越来越多企业加速海外战略布局。宁波税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宁波“走出去”企业共计874户,80%以上“走出去”企业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大陆出台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走出去”企业对从境外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内如何计算抵免存在疑问。

案例介绍

注册于宁波的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纺织服装、工艺玩具、体育用品生产等,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3年,B公司在越南设立全资海外生产基地C公司,投资总额7亿美元,主营色纺纱的生产与销售。2016年1月1日起,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C公司可享受“四免九减半”税惠政策,即自企业获得应税收入起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9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6年为C公司免税期。

由于越南原材料、能源和人力成本价格具有一定优势,加之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C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自2015年起获利。截至2016年12月31日,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约4876亿越南盾。2021年5月14日,C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从2016年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约1814亿越南盾,分配给宁波B公司,汇回美元约784万元,按当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约4993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根据《》(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抵免方式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大陆应纳税额中抵免。本案例中,由于越南现行税法规定,对股息所得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越南C公司将利润汇回中国B公司时,B公司无须缴纳税款。也就是说,B公司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为0。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大陆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大陆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本案例中,越南C公司所分配股息对应的纳税期间与其免税期重叠,因此越南C公司就该笔所得缴纳的税款为0,中国B公司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也为0。

境外企业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还需要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税收饶让政策。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居民企业从与大陆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本案例中,根据中越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给予减税、免税而本应缴纳的税额,应纳入可抵免税额。2016年,越南C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应视同已按20%的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缴纳税款,计算抵免税额。中国B公司未就其取得的股息在越南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中越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只要越南根据其税法对股息不征税,其现行利润汇出税应视为对股息征收的税收,按10%的税率计算税款进行抵免。

税款计算

2021年,越南C公司向中国B公司分配利润,折合成人民币约4993万元。这笔境外所得在境内计算抵免,需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国B公司并未就此笔股息缴纳预提所得税,且该笔利润所属期间越南C公司处于免税期,未缴纳相应税款,因此B公司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负担税额均为0。饶让税额方面,应视同境内B公司已按10%的税率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4993×10%=499.3(万元),越南本国法定税率(20%)与实际征税税率(不征税)差额为4993×(20%-0%)=998.6(万元),合计享受饶让税额为499.3+998.6=1497.9(万元),即B公司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为1497.9(万元)。

第二步,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限额。2021年,中国B公司在大陆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约为62072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为62072+4993=67065(万元)。根据“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67065×25%)×4993÷67065=1248.3(万元)。

第三步,得出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比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较小的一个即为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本案例中,境外所得可抵免限额为1248.3万元,小于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1497.9万元。因此,B公司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为1248.3万元,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为249.6万元(1497.9-1248.3)。

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了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本期摘选部分问答,供读者参考。

扣除凭证

问: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取得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应索取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资料填报

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否每年均需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其中需填报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是否需要符合国内税法或会计准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每年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公告解读中第六条说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

例如,外国企业B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大陆纳税年度不一致(大陆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企业A在2024年填报2023年度《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B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B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因此,外国企业财务数据无须根据国内会计准则或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但需按照大陆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填报。

对外支付备案

问:如果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问: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不是每次支付前都要做支付备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跨境服务

问:华人华侨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争议或跨境税收政策处理等问题时,有没有固定救助渠道?

答:对外投资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的原则。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争议,可通过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法律救济渠道寻求解决。引发争议的税务决定涉嫌违反中国与东道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如协定中有相互协商条款,可通过该条款寻求解决。如税务争议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的情形,可依据该条例通过我驻外外交机构寻求咨询和帮助。

问:税务部门能否提供其他国家(地区)更详细的税制介绍,并及时发布税务风险预警信息?

答:纳税人应自行做好对外投资的税收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税制情况和税务风险。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推出了一些公共知识产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全球税讯、海外税收案例库等,可以帮助纳税人了解外国(地区)税制及税收争议处理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知识产品仅具参考价值,不能作为税务决策的依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4月19日。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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