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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常見的3個涉稅風險

作者:中彙信達
藥企常見的3個涉稅風險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日前釋出的《醫藥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4)》顯示,“十四五”以來,大陸醫藥行業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9.3%,利潤總額年均增長11.3%,産業規模效益持續提升。然而,醫藥行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不容忽視。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表示,醫藥企業應牢固樹立稅務風險防控意識,提高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稅務資訊化程度,規範發票以及各類憑證的稽核與管理,開好稅務合規“藥方”。

常見風險點1:通過線上服務平台虛開發票

2023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通報的一起案例顯示,某幫派控制A醫療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利用上遊網際網路平台企業虛構業務,向多家醫藥生産企業虛開品目為資訊服務、市場推廣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3872份,價稅合計金額3.53億元。

在實踐中,醫藥線上服務平台涉嫌虛開存在多種可能:一是為謀取利益,不顧業務真實性,僞造證明材料,主動配合醫藥企業虛開發票;二是其受到醫藥企業和咨詢公司、服務商的串通欺詐,未稽核業務真實性,導緻對外虛開了發票;三是醫藥線上服務平台提供了相應服務,但缺乏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材料,進而被認定為虛開。

對此,華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姜正和建議,發生類似情況後,醫藥企業作為受票方,應積極準備業務、财務資料,向稅務、公安說明業務的真實性。如果線上服務平台通過虛增進項的方式偷稅、虛開,企業可以主張平台的進項與銷項應當切割,因為平台的進項雖然是虛開,但其向下遊提供的服務可能是真實的,銷項未必就一定構成虛開。如果醫藥企業的業務确實真實發生,且主觀上沒有虛開的故意,一方面其可以主張系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避免刑事風險,另一方面,應證明業務真實,成本支出合法,争取不被調整企業所得稅。

善意取得本是民法概念。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在滿足以下4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業務交易;二是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填寫的内容與真實業務相符,主要包括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内容;四是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常見風險點2:虛開發票與行賄互相牽連

2023年1月,安徽省釋出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安徽B民生藥業有限公司法人肖某某,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10萬元。服刑期間,發現其還犯有行賄罪,先後向11名國家公職人員行賄财物共計229.5306萬元人民币和1.3萬美元。因犯行賄罪,肖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萬元。

《醫藥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4)》分析指出,有關部門對藥品、醫械等監管較為嚴格,其銷售需要醫院等醫療機構的背書。醫藥企業為了擴大藥品的銷量,往往會給予醫生等相關人員利益,滋生了行賄的土壤。實踐中,醫藥公司、醫藥代表等多會選擇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行賄資金。

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釋出的《企業高發犯罪風險防控指引》指出,企業不得通過低價購買或虛開普通發票,多列成本,減少企業繳納所得稅等稅的數額,或者利用不同行業的稅率差異來偷逃稅款;不得通過購買虛開普通發票列支支出,在業務往來中用于賄賂或利益輸送。實施以上行為的同時觸犯了虛開發票罪和逃稅罪、機關行賄罪等罪名的,将根據其犯罪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從公開的案例看,醫藥行業虛開與行賄往往互相牽連,既有擇一重罪處罰的,也有以虛開犯罪與行賄犯罪數罪并罰的,刑期會更高。

合肥大學現代财稅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财稅法學研究學會理事吳曉紅提醒,未來幾年,醫藥行業仍可能是稅務稽查的重點行業。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意圖減輕自身稅負、非法牟利的醫藥企業來說,稅務風險将會始終處于高發狀态。“醫藥企業應抓緊時間自查自糾是否存在虛開與行賄行為,合規應對與化解可能涉刑的風險,加強内部控制和合規機制建設,規範自身行為。”吳曉紅說。

常見風險點3:虛開農産品收購發票

2023年7月,審計部門在審計某社會保障項目中,通過了解醫藥經銷行業的業務特點,利用财稅、工商關聯資料進行比對,核查企業的業務流、資金流、物流,并現場調查銷售農戶的身份以及當地中藥種植交易的情況,發現C醫藥公司虛構中藥材收購業務,虛開農産品收購發票16.8億元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同時,C醫藥公司還勾結其他醫藥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情況下,通過循環開票的方式,為其他醫藥公司虛開近1.5億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緻國家稅款嚴重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楊峰介紹,大陸出于保護、支援“三農”發展的目的,允許農産品的購買者向農業生産者個人開具收購發票,并計算抵扣或核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盡管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産品無須繳納增值稅,但購買者仍然可以憑農産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通過虛假開具農産品收購發票增加企業成本,進而套取資金,向醫藥等下遊鍊條的機構行賄以擴大銷量,或是通過虛開農産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達到少繳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不法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C醫藥公司進銷均無真實貨物交易,沒有向國家繳納增值稅的義務。但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被受票機關用于抵扣稅款而不繳稅,進而導緻國家稅款流失。楊峰提醒,虛開犯罪的判定,不能忽略對是否造成稅款損失進行實質判斷。如果C醫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了虛增業績,并非為了騙抵稅款,實質上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04月19日;版次:07;作者:許蒙亞;作者機關: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