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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011萬餘元!張富傑受賄、洗錢案一審宣判

作者:平安黔南

2024年4月16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林業局原一級巡視員張富傑受賄、洗錢一案,對被告人張富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九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對張富傑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賄1011萬餘元!張富傑受賄、洗錢案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富傑利用擔任平壩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平壩縣委書記、縣長,安順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貴州貴安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貴州省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煤礦生産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11萬餘元。2019年6月,張富傑為掩飾、隐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将受賄款100萬元以虛構借貸關系的方式轉移至他人賬戶。

受賄1011萬餘元!張富傑受賄、洗錢案一審宣判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富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洗錢罪,受賄數額特别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富傑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認罪認罰,犯罪所得已全部退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犯受賄罪減輕處罰,犯洗錢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受賄1011萬餘元!張富傑受賄、洗錢案一審宣判

來源:黔南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