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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 多人被罰

作者:亮網

4月16日,記者從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自《廣州市供用電條例》實施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屬地鎮街強化政策法規宣貫和價格提醒告誡,加強對各類電費收費主體的檢查、指導,依法對違規加價收取電費行為予以查處。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督促各電費收費主體加強價格自律,規範電費收費行為,現公布一批違規加價收取電費典型案例如下:

天河區文沖坦工業區

某較高價的電梯大廈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文沖坦工業區内某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管理者潘某某,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間,按1.6元/度的收費标準收取較高價的電梯大廈住戶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3年8月29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3640.8元的行政處罰。

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 多人被罰

白雲區新市西街

某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白雲區新市西街某出租屋管理者梁某某,于2023年5月至6月期間按1.5元/度的收費标準收取租戶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複查發現,當事人2023年7月按電費單價0.6元/度、電力裝置損耗及維護等費用0.9元/度收取,實際電費收費标準仍為1.5元/度。

2023年10月12日,白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3238元的行政處罰。

增城區新塘鎮新墩村東大街

某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增城區新塘鎮新墩村東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羅某某,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間按1.3元/度至1.5元/度不等的收費标準收取租戶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複查發現,當事人按照0.89元/度的電價收取租戶電費,并按用電量收取0.41元/度至0.61元/度不等的綜合管理費,實際電費收費标準仍為1.3元/度至1.5元/度。

2024年3月7日,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20458元,以及沒收違法所得12786.26元的行政處罰。

天河區石牌村逢源大街

某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天河區石牌村逢源大街某出租屋房東曹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間按1.5元/度的收費标準收取租戶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3年10月13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7286.55元的行政處罰。

白雲區蕭崗村懷安裡二巷

某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白雲區蕭崗村懷安裡二巷某出租屋管理者江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間按電費0.65元/度、電損0.85元/度,即實際電價1.5元/度的标準向租客收取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1月19日,白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130元的行政處罰。

增城區新塘鎮新星直街

某較高價的電梯大廈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增城區新塘鎮新星直街某較高價的電梯大廈房東黎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間按1.3元/度的标準收取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租客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複查發現,當事人對部分租客按照0.88元/度收取轉供電電費,同時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按用電量加價收取維護費,實際電費收費标準仍為1.3元/度。

2024年3月11日,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0360.86元,以及沒收違法所得3860.54元的行政處罰。

天河區珠村東橫路一巷

某較高價的電梯大廈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天河區珠村東橫五路一巷某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管理者鄒某某,于2023年7月期間按1.5元/度的收費标準收取租戶電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3年11月3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2613.84元的行政處罰。

天河區廣汕二路

某農貿市場管理方加價收取電費案

根據群衆舉報線索,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廣州市和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間,在收取廣汕二路某農貿市場第二、第三層經營戶電費時,以用電量為基數計加收設施服務費。

當事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4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48273.65元的行政處罰。

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 多人被罰

《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電價政策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

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使用者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投訴舉報電話:12345、12315。

來源:羊城派記者 詹淑真、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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