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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詳解“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醉漢或擔刑責,學生是否擔責需考慮當時環境心理

作者:上遊新聞

近日,濟南一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事件受到輿論關注,目前濟南警方已經對該案提級辦理,檢察機關同步介入。15日,事發的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謝絕了上遊新聞(報料郵箱[email protected])記者的采訪。對于涉事大學生是否系正當防衛等問題,上遊新聞記者采訪了法律界人士,其表示需要重點考慮所實施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若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應屬于正當防衛。

大學生與醉漢沖突緻其腦疝,校方拒絕回應

此前據紅星新聞報道,今年3月31日晚,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内發生一起校外人員與學生間的沖突事件。

律師詳解“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醉漢或擔刑責,學生是否擔責需考慮當時環境心理

據家屬與知情人稱,3名醉酒男子假裝外賣小哥隔着學校栅欄戲弄校内一名拿外賣的女同學。學生小超(化名)與另外兩名男同學在校内檢查禁止學生訂外賣的情況時行走到此處,了解到該女生與校外3名醉酒男子發生了沖突,随即與3名醉酒男子發生口角。

之後,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門口走去,行至校園大門口,不顧校園安保人員阻勸,強行闖進校園,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感到呼吸窒息,揮拳反擊,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倒地瞬間,頭部撞倒在地。

此後,當地警方趕往現場進行處置,雙方簽訂了和解協定,“當時警方判定為互毆,對方表示不想惹事,學生也表示不想惹事,雙方就簽了諒解書。”

但4月1日,小超父親收到濟南市警察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受傷醉酒男子被送往醫院後被确診為腦疝,在醫院做了開顱手術,現在已意識清晰,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

律師詳解“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醉漢或擔刑責,學生是否擔責需考慮當時環境心理

15日,上遊新聞記者聯系了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一位從業人員表示,目前不友善接受媒體采訪。

小超父親和部分網友認為,是醉酒男子先動手打小超,小超屬于正當防衛,但也有網友認為此事是“吵架更新為打架”。

4月14日,據央視總台報道,濟南市警察局已經于12日成立法制、刑偵等多警種組成的專案組進駐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該案提級辦理,并邀請濟南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案件給予指導監督。濟南市警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案件調查情況将适時公布,同時接受媒體和社會公衆監督。

檢查外賣時發生口角,能否認定為合理制止行為?

據了解,涉事大學生小超是與另外兩名男同學在校内檢查禁止學生訂外賣的情況時行走到事發地,了解到涉事女生與校外3名醉酒男子發生了沖突,随即與3名醉酒男子發生口角,後在醉酒男子沖進校園的情況下與其發生肢體沖突。那麼大學生小超在執行學校相關規定時發生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是合理制止行為而非互毆?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互毆通常是指兩個或多個人在激烈的肢體沖突中互相打擊、傷害對方,存在故意傷害對方的行為,而合理制止是為了防止危害行為繼續擴大或者持續而采取的制止措施。

此次事件中小超具體的行為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判斷認定,但他在執行學校相關規定時發生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制止危害行為繼續發生或者擴大的意圖,更加傾向于合理制止行為。

付建表示,一方面,這些學生是校内查訂送外賣行為的相關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那麼對于非法闖入校園的外來人員,這些學生當然可以制止,其具有正當的身份。另一方面,面對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見義勇為,去阻止不法侵害持續,這是刑法第二十條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當事學生的行為有正當的法源。

校外人員入校騷擾女生率先動手,應承擔什麼責任?

濟南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至對方腦疝事件發生後,上遊新聞記者通過網絡搜尋了解到,近年來,校外人員進入大學校園騷擾在校學生的事件時有發生。

去年11月1日,網絡視訊顯示,湖北省武漢市湖北大學圖書館外,該校一對學生情侶跟校外人士産生糾紛,雙方發生肢體沖突。11月2日,學校黨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11月1日17:20左右,校内圖書館前,社會人員馬某、丁某與該校兩名學生發生沖突。事情發生後,湖北大學和轄區派出所第一時間進行了處置。經調解,雙方已于2日1:20左右簽訂了諒解書并互相緻歉。

律師詳解“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醉漢或擔刑責,學生是否擔責需考慮當時環境心理

此外,去年9月27日,有網友發文稱,一名中國政法大學的女生在寝室驚醒,發現自己的大腿正被一陌生男性撫摸。9月27日深夜,中國政法大學保衛處釋出情況說明:

9月27日淩晨4時許,一校外男子從學校昌平校區南門機動車通道潛入校園,進入竹2學生較高價的電梯大廈一學生宿舍,保衛人員接警後及時趕到,将該男子帶到值班室,移交公安機關。目前該男子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據中國青年報2017年報道,中國高校傳媒聯盟針對“高校校園安全問題”,向全國100餘所高校的601名大學生釋出問卷。調查結果顯示,7.58%的受訪大學生在校内遭遇過校外不明人員的騷擾;65.24%的受訪大學生表示,雖然自己沒有遭遇過不明校外人士的騷擾,但周圍的同學中有遭遇過。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刑法》,校外人員騷擾女生闖入校園打人,首先侵犯女生的人身權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學校屬于公共場合,入校打人屬于擾亂公共秩序,還實施暴力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承擔刑事責任。用暴力行為造成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

學生被打後還手造成嚴重後果,是否應判定正當防衛?

對此,付建認為,對于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起因條件:存在不法侵害;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4.限度條件: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意圖要件:必須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針對濟南大學生小超面臨的情形,需要充分考慮防衛人小超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環境和心理。本案不法侵害人将小超鎖喉,這是一種極其危險的行為,嚴重的會窒息死亡,此時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危險性,危害行為正在實施,對于小超的生命安危造成嚴重威脅,為保護自身安全,小超實施揮拳反擊行為,符合上述正當防衛的起因、對象、時間與意圖要件,行為限度沒有超出危害行為限度,在制止不法侵害之後沒有繼續實施防衛行為,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年來有關“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讨論多引發輿論關注,其中“8·27昆山持刀砍人案”關注度最高。

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8月27日21時35分,江蘇昆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轎車與自行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争執時轎車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自行車車主,之後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件導緻轎車内的劉某某死亡,騎車人于某某受傷。

律師詳解“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醉漢或擔刑責,學生是否擔責需考慮當時環境心理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警察局和檢察院相繼釋出通報,認定于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上遊新聞記者 湯皓 部分資料綜合自 中國青年報、紅星新聞、半島都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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