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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火災發生後,财産損失誰來賠?

作者:淄博中院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火災發生後,财産損失誰來賠?

(圖源網絡 侵删)

基本案情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火災發生後,财産損失誰來賠?

案情簡介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火災發生後,财産損失誰來賠?

2022年7月14日,淄博消防支隊“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周村區某社群發生火災,經調查,起火機關為周村區A飯店與B飯店,過火面積20平方米左右,燒毀桌椅闆凳、沙發、空調、冰櫃、調味品等物品一宗,2022年8月12日,淄博市周村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點位于周村區A飯店,起火原因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排除遺留火種,不排除含有酒精液體蒸汽的可瓦斯體遇明火爆燃引發火災,認定書送達A飯店經營者宋某與B飯店經營者鄭某後,雙方均未在期限内向淄博市救援消防支隊提出複核申請。後B飯店經營者鄭某向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上述火災所緻B飯店各項損失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B飯店是以次火災造成财産損失共計16880元(其中商品損失6500元、物品損失10380元),經營損失32500元(自2022年7月15日計算至2023年3月11日期間),共計39000元。鄭某遂将A飯店與其經營者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因火災造成其飯店的各項财産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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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火災發生後,财産損失誰來賠?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消防部門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在排除電氣線路故障以及遺留火種後,不排除可瓦斯體遇明火爆燃引發火災。結合本案中案涉火災起火部位及起火點均在A飯店,在A飯店經營者宋某不能提供充分反駁證據證明案涉火災由他人行為引發的情況下,A飯店應當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有證據表明案涉火災确由他人行為造成的,可另行追償,宋某作為A飯店的經營者,應當負擔賠償責任。對鄭某向法院主張的财産損失,經司法鑒定機構出具專業的司法鑒定報告,損失價格為1038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援;對鄭某向法院主張的營業損失,法院認為,火災發生後,必然造成過火機關受損,因需要等待消防部門勘驗現場确定火災原因及采取合理方式妥善儲存現場證據作為索賠依據,清理、修複、購置商品恢複營業亦需要合理時間,因上述原因導緻的營業損失,A飯店與宋某應當予以承擔,但鄭某根據鑒定報告主張的營業損失計算時間過長,本院酌定以周村區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三個月内為合理期限,最終确認其營業損失為14490元。綜上,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周村區A飯店與其經營者宋某向B飯店經營者鄭某賠償财産損失共計24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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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丨火災發生後,财産損失誰來賠?

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害的,起火點的确定成為了法院審理案件責任主體、賠償責任的重中之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機關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由此可知,火災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具有證據屬性,當然,事故認定書并不當然決定民事權利義務以及民事責任,如當事人認定書有異議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能夠送出足以推翻事故認定的證據,法院也會根據案件情況全面審查證據,确認最終的裁判結果。而在侵權案件的審查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就上述案件而言,被侵權人雖然确實存在停業導緻營業損失的現狀,但應當在合理的區間内及時采取措施以彌補損失,長期不作為的停業而導緻損失擴大的,不應當由侵權人全部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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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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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機關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編寫人|周村區人民法院南營法庭 孫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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