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陸某經營的客棧失火
導緻9人遇難、2人受傷
經法院審理查明
陸某存在違規建房、超層建房等行為
且沒有配備必要的
應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設施和通道……
近日,貴州黎平縣人民法院巡回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陸某經營的客棧一層樓梯間第9、10階台階正上方配電箱處,因長期存在電流不平衡現象,導緻配電箱内漏電斷路器A相觸點故障,産生高溫引燃周邊可燃物,後火勢蔓延。該次火災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獲救人員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濃煙、輕微擦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2684959.3元。
經審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陸某違規建房、超層建房,在隻能準建三層的房屋上加蓋第四層,經責令整改後未整改拆除,并在僅有一個樓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經營客棧,在經營過程中,其作為客棧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備的消防設施裝置不完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設施和通道。事故發生時客棧沒有值守人員,其網購的煙霧報警器沒有發出警報,陸某趕到火災現場沒有第一時間用滅火器而是用一塊白色的布去滅火,其本人因沒有接受過消防演練和教育訓練,不具備消防應急經驗和能力,客棧内也沒有配備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陸某疏于對經營場所的管理, 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時人員無法安全逃生的直接原因,且屬于情節特别惡劣,被告人陸某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黎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作為客棧的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規定,在經營客棧期間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緻9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故對陸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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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融媒體工作部 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