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房屋裝修是一件大喜事
但也是一件讓人頭疼的鬧心事
每個業主裝修時都有自己的想法
中式、美式、歐式……
敲牆補牆、改變戶型
也是常有之事
但若認為自己的房子
想怎樣就怎樣
關起門來誰也管不着
就有可能惹官司上身
今天,來看看這起
樓上住戶肆意變動廚衛布局
樓下鄰居不堪其擾
憤而起訴的相鄰權糾紛
案件詳情
羅某與周某系某小區
上下樓鄰居關系
周某住樓下
羅某之父住樓上
建築設計平面圖載明該單元房屋
為三室兩廳兩衛一廚一書房格局
羅某對房屋原戶型
設計規劃的格局不滿意
于是在裝修時
自作主張将原廚房位置
安裝抽水馬桶改為衛生間
而将原書房位置改裝成了廚房
裝修完成後
羅某之父入住使用該房屋
住在樓下的周某
原本對樓上的改裝并不知情
但在廚房做飯時
頭頂上方時不時傳來抽水馬桶的噪音
疑窦叢生,心理上有了“膈應”
經上門檢視,證明了内心猜想
經向福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調取樓棟建築設計平面圖
周某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羅某将房屋布局恢複成
原戶型設計規劃格局
法院審理
經實地查勘,鼓樓法院确認該棟樓該單元建築設計應為三室兩廳兩衛一廚一書房的格局,周某及其他住戶的房屋布局均同建築設計圖紙标注的位置一緻,惟羅某擅自改裝,将原廚房位置改建為衛生間,内設淋浴設施、抽水馬桶;将原書房位置改成廚房,裝設了竈台、洗滌池等廚房設施。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與周某的房屋上下相鄰,雙方應當按照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裝修房屋雖屬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不能逾越正當合理的限度,并且應當積極預防和避免對相鄰方造成不利影響。羅某擅自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不僅違反了建設部《住宅室内裝修裝飾管理辦法》《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且其行為必然破壞該單元房屋整體規劃建設的排污防水設施,足以對相鄰住戶的生活環境及房屋品質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也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據此法院判決:羅某将其房屋内改建的衛生間、廚房恢複為原設計功能。
羅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業主有權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改裝,但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相應改裝行為必須合法合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妨礙其他鄰居的合法權益,進而超越鄰居的“容忍限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誠信、友善,每一位公民都有義務為建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作為受害方,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可與業主和物業公司溝通整改,在溝通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溝通無果時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維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内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機關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機關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将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配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配接接點和基礎等。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配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架構柱、支墩、樓闆、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八條規定,住宅室内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一)将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配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瓦斯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經原設計機關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機關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标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家點評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唐士亞
随着社會生活水準的普遍提高,居民對房屋裝修的設計形式與内容等方面也有了更多需求,在此情況下如何處理好相鄰關系,也是社會輿論與法律實踐所關注的熱點問題。
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相鄰各方在合理範圍内具有适度容忍義務。
本案中,被告羅某擅自改動建築布局,将原廚房位置改建成衛生間,将原書房位置改建成廚房,不僅破壞了該單元房屋整體規劃建設的排污防水設施,也超過了相鄰住戶法定容忍義務的限度,違反了《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足以對相鄰住戶的生活環境和房屋品質安全造成不利影響。法院判決準确界定了妨害标準及相鄰方容忍義務的限度,保障了相鄰關系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也啟示我們,裝修房屋雖屬行使自身權利,但不能超過正當合理限度,并應當積極預防和避免對相鄰住戶造成不利影響,共同營造和諧美好的居住環境。
來源:福建高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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