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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銷售及會計銷售視角下的視同銷售

作者:企業财稅問道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确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其中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産生銷項”的鍊條終止,比如将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一、銷售貨物類的八類視同銷售行為

1、将貨物傳遞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4、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體經營者;

6、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配置設定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業,可以多财務制度對收入的定義及稅法的規定,分為應稅銷售類及應會計銷售類

二、應稅銷售類

二、應稅銷售的四種情形及主要特點:

1、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2、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體經營者;

3.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4、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内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标志,企業不會由于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是以,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并交納各種稅費。

三、會計銷售的四種情形及其主要特點

1、将貨物傳遞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配置設定給股東或投資者及作投資;

4、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四、兩類業務處理的異同

如甲企業有一批自産的産品,産品成本為120萬元,銷售價為160萬元,假設該批産品分别用于(1)對外投資;(2)配置設定給股東。兩種情況下賬務處理應為:

(1)該批産品用于對外投資時屬于應稅銷售類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408000

貸:産成品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8000(1600000×13%)

(2)該批産成品配置設定給股東時屬于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配置設定———應付股利180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8000(1600000×13%)

從以上執行個體可以看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在計算增值稅時的計稅基礎是一樣的,即都按銷售收入計稅,但應稅銷售類如第一種情況直接按按産成品成本結轉,不确認銷售收入,而會計銷售類如第二種情況要确認産品銷售收入。

五、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和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情形的主要差別在于是否增值。

第一、若增值一切都視同銷售。如企業生産的産品和委托加工的産品都屬于增值,不論對内,還是對外都為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第二、若未增值,則看對内還是對外,對内不得抵扣(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對外則視同銷售。

如企業購進的材料,屬于未增值,對内則屬于不得抵扣進項情形,要做進項稅轉出;若購進材料,對外則為視同銷售,需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從形式上看,隻有外對内不屬于視同銷售,外對外、内對内、内對外都屬于視同銷售,

應稅銷售及會計銷售視角下的視同銷售
應稅銷售及會計銷售視角下的視同銷售
應稅銷售及會計銷售視角下的視同銷售
應稅銷售及會計銷售視角下的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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