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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及会计销售视角下的视同销售

作者:企业财税问道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其中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一、销售货物类的八类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业,可以多财务制度对收入的定义及税法的规定,分为应税销售类及应会计销售类

二、应税销售类

二、应税销售的四种情形及主要特点: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三、会计销售的四种情形及其主要特点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及作投资;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

如甲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1)对外投资;(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

(1)该批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408000

贷:产成品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8000(1600000×13%)

(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0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8000(1600000×13%)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计税基础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直接按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增值。

第一、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还是对外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若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则视同销售。

如企业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则属于不得抵扣进项情形,要做进项税转出;若购进材料,对外则为视同销售,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从形式上看,只有外对内不属于视同销售,外对外、内对内、内对外都属于视同销售,

应税销售及会计销售视角下的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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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及会计销售视角下的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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