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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

  本條是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點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點沒有作出規定,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統一裁判尺度,原《民法總則》首次以法律的方式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點問題作出了規定。原《民法總則》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民法典》對這一規則予以沿用。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

本條是對起訴法定代理人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侵害其合法權益,而對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的,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樣的,都是三年。但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設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起算方法。

本條規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侵害了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或者财産權益,權利人産生保護自己權利的請求權,可以向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原因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履行職責期間,并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無法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如果按照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一般規則,會損害其合法權益。隻有當他們取得或者恢複了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終止,才能有效地行使其權利。從這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能夠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

劉某乙與劉某丙分家析産糾紛案

案情:原告劉某乙與第三人劉某甲均為被告劉某丙與第三人滕某的女兒,第三人滕某與被告原為夫妻關系,被告曾于2015年6月訴至法院,要求與第三人滕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兩人離婚,2016年4月,被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滕某離婚,法院于2016年6月判決兩人離婚,該判決現已生效。2008年,被告一戶4口人取得征地分紅104338.32元/人,2012年,被告一戶4口人取得征地分紅2170元/人。2016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追加滕某、劉某甲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針對本案所涉訴訟時效問題,法院認為,原告是被告的女兒,在被告與原告母親即第三人滕某2015年6月發生婚姻糾紛時,才産生征地補償款的分割問題,原告最早應從此時起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故原告2016年4月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90條的規定,民法典第190條延續了《民法總則》第190條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劉某乙與被告系女兒與父親的關系。被告多次在原告未成年時,對原告母親實施家庭暴力,經婦聯、派出所多次調解也不起作用,被告之後甚至将原告及原告母親、原告妹妹三人趕出家門。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審理法院認為,在被告與原告母親即第三人滕某2015年6月發生婚姻糾紛時,才産生征地補償款的分割問題,是以原告最早應從此時起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故原告2016年4月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這固然是一類說理方式,但也從一個角度展現出對于未成年人行使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時的些許無奈。基于此,《民法總則》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190條予以延續,這就使未成年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起算更加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