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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没有作出规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统一裁判尺度,原《民法总则》首次以法律的方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原《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对这一规则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本条是对起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对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样的,都是三年。但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方法。

本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侵害了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权利人产生保护自己权利的请求权,可以向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原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无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如果按照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只有当他们取得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终止,才能有效地行使其权利。从这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刘某乙与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原告刘某乙与第三人刘某甲均为被告刘某丙与第三人滕某的女儿,第三人滕某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被告曾于2015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第三人滕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2016年4月,被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滕某离婚,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两人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2008年,被告一户4口人取得征地分红104338.32元/人,2012年,被告一户4口人取得征地分红2170元/人。2016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追加滕某、刘某甲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针对本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女儿,在被告与原告母亲即第三人滕某2015年6月发生婚姻纠纷时,才产生征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原告最早应从此时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故原告2016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90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第190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乙与被告系女儿与父亲的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未成年时,对原告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经妇联、派出所多次调解也不起作用,被告之后甚至将原告及原告母亲、原告妹妹三人赶出家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审理法院认为,在被告与原告母亲即第三人滕某2015年6月发生婚姻纠纷时,才产生征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因此原告最早应从此时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故原告2016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这固然是一类说理方式,但也从一个角度体现出对于未成年人行使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时的些许无奈。基于此,《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0条予以延续,这就使未成年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更加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