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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特殊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沒有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作出特殊規定。原《民法總則》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民法典》沿用這一規定不變。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條是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如何規定,立法中有不同意見。立法采肯定說,作出特别規定,原因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他們尚未成年,如果适用訴訟時效起算的一般方法,将無法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因而有作出特别規定的必要。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産生兩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1)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侵害的是健康權和身體權,産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2)造成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傷害,侵害了其性自主權,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責任。

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産生後,并不基于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那樣将會因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使其權利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因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楊某與朗某、陳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楊某訴稱,2015年1月26日上午期末考試第一堂結束後,被告謝某為被告朗某介紹女朋友,邀請張某、羅某與被告朗某、陳某等人一起吃飯喝酒。飯後,被告謝某勸我到被告陳某家玩耍,在被告陳某家,我被朗某強行實施了性侵害。被告墊江縣某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未對我提供安全保障,存在管理不善,緻使被告朗某、陳某非法闖入校内,導緻事故發生,對我造成的傷害特别重大,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六被告賠償。被告墊江縣某學校辯稱理由之一是,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被告墊江縣某學校辯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法院認為,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經醫院檢查确診造成傷害,于2016年2月26日起訴,且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也遭受性侵害,系連續侵權,該權利仍在保護期内,故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墊江縣某學校的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91條的規定,民法典第191條系延續了《民法總則》第191條的規定。在本案中,侵權人朗某強行對原告實施了性侵害,造成原告身體、健康、精神遭受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本案有争議的問題是,原告的請求權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遭受的性侵害系連續侵權,故該權利仍在保護期内,是以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的說理雖然對權利人進行了保護,但存在着些許無奈,基于此,《民法總則》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191條延續了相關規定,如此更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的保護,這也是彼時《民法總則》立法中的主要亮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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