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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本條是關于訴訟時效效力、時效抗辯和義務人自願履行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原《民法總則》第19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民法典》維持這一規定不變。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本條是對時效消滅産生抗辯權的規定。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産生抗辯權,因而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抗辯權,是抗辯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對方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而該方當事人享有抗辯權,就可以行使抗辯權對抗請求權,進而拒絕請求權人的請求給付,拒絕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産生的抗辯權是永久性抗辯權,抗辯權人行使抗辯權對抗請求權後,就永久發生拒絕給付、不履行義務的法律效力。故時效消滅抗辯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産生的據以對抗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抗辯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直接效果,即産生時效消滅抗辯權;二是本體效果,即時效抗辯請求權行使後的後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行使抗辯權的,産生的本體效果是:(1)對于義務人的效果,可拒絕權利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同時将權利人的請求權轉化為自然債權,自己的義務轉化為自然債務,進而取得時效利益。(2)對于權利人的效果,其實體權利和訴權都不消滅,隻是這種實體權利變成一種自然權利,作為權利根本屬性的法律上之力已經不複存在,訴權也存在,但是起訴後法院不會支援其請求權。(3)義務人自願履行的效果,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因為這兩種行為均為義務人放棄了抗辯權。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廣東融通投資有限公司與何某昌等清算責任糾紛上訴案

案情:原告廣東融通投資有限公司訴稱:兆恒公司應向開發區農行償還借款200萬元及利息。2001年9月,開發區農行将債權轉讓給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之後該辦事處将債權轉讓給原告。兆恒公司一直未履行債務并于2008年12月24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股東何某昌、何某順未履行清算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确認何某昌、何某順對(1997)黃法經字第138号民事判決确認的債務2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從2009年1月8日起應當知道債權受到侵犯,但一直未申請法院清算和向股東主張權利,其于2012年4月才起訴,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債權人對生效判決未依法申請執行,債權已成為自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兆恒公司送出補充答辯狀,對案件訴訟時效提出異議,認為債權人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股東無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本案中債權人雖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内申請執行生效判決,債權本已成為自然債權,但兆恒公司通過庭審陳述意見的方式将其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傳達給原告,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兆恒公司繼續履行原債務,兆恒公司應當依照生效判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民法典第192條延續了《民法總則》第192條的規定,亦與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脈相承。本案中,兆恒公司的債務于1997年經法院判決确定,但當時的債權人一直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享有的債權已經成為自然之債。之後原告經多次轉讓受讓該債權,并提起本案訴訟,兆恒公司在答辯初期表示同意履行債務,但随後表示反悔。事實上,此案的關鍵點在于,兆恒公司對于已過執行期限的債務作出同意清償的意思表示,能否被認定為是義務人自願履行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自然之債。法院認為,對該條規定的“義務人自願履行”的了解,不應拘泥于文字内容的表述,應将“自願地附條件履行”認定為“自願履行”的一種情況。由此分析,債務人對原債務作出附條件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認定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而當債務人對原有債務重新确認後,自然之債向法定之債轉化。是以産生時效利益抛棄的法律後果,當該意思表示到達原告後,即可适用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之後兆恒公司再反悔或者以時效屆滿為抗辯而拒絕履行義務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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