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的李婉女士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消除疲勞,放松心情,這本是一件極其正常的事情。
然而,在李婉還處在一絲不挂未穿衣服,在那吹發休閑時,突然闖進一名陌生男子。她驚魂不定,她不僅僅是羞澀難當,此刻假如哪有個地縫,她都會馬上鑽進去。
女孩子的身體,除了自己的丈夫,是不能暴露給任何一個男人眼前的。這一現象出現後,李婉出現多種憂慮症狀,失眠、咳嗽、呼吸困難,這些症狀竟然被診斷為是急性應急反應。
她的人格權和隐私權都遭受到了侵害,是以,李婉遂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賠償。但就在去年2月,李婉卻與涉事男子達成了和解,和解内容包括賠償李婉醫療費及各項撫慰金3000元。
是以,洗浴中心了解為無責,因為隻有在無人負責的情況下,洗浴中心才有責任負擔賠償損失。現在涉事雙方已達成和解,也就意味着本次事件的結束。
此次事件本身的責任是在男子一方,是她擅自闖入女賓浴室,他應負主要責任,他們已和解,就表明事情已解決。而洗浴中心也不是說沒有責任,洗浴中心監管不到位,讓那名男子擅自闖入女賓浴室,負有“補充責任”。隻有在找不到主要責任的一方,洗浴中心應負“補充責任”。既然李婉與男方已達成和解,那洗浴中心該不該負責?女方與男方私自達成和解好,還是走法律程式好,大家有什麼好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參加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