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範》為強制性規範,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與此規範有關不一緻的,應以此規範為準。且同時廢止了許多規範條文,其中就包括和滅火器報廢相關的,如GB50444——2008,《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中的第5.4.1、5.4.2、5.4.3、5.4.4條。
該規範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範》的最新滅火器報廢标準: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鏽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不能确認生産機關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産機關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别等;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8、被火燒過;
9、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附原标準】GB50444-2008《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中的第5.4.1、5.4.2、5.4.3、5.4.4條
(原條文為強條,已廢止)
5.4.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
7、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8、被火燒過。
5.4.3、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5.4.4、滅火器報廢後,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延申一:滅火器的如何開展日常檢查與維護?
檢查的依據是原《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1 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别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别。
3 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定點位置擺放。
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産企業或專業維修機關進行。
5 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6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 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7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8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附錄C
延申二:滅火器是如何維修和報廢的?
維修和報廢的依據一是:《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1 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3+1、5+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維修和報廢的依據二是:《滅火器維修》 XF95-2015
維修 service;servicing為確定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水壓試驗、滅火劑回收、零部件更換、再充裝、報廢與回收處置、品質檢驗等活動。
滅火器使用者應按GB 50444的規定對在用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符合維修要求的滅火器應及時送生産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根據相關規定:經維修滅火器按照《滅火器維修》(GA95-2015)的制定标準在瓶體加貼維修合格證,合格證應包括以下内容:1.維修編号;2.維修企業的負責人和維檢人員蓋章;3.滅火器總品質;4.維修日期;5.維修機構名稱、位址和聯系電話等。不應随意添加滅火器維修有效期。
符合以下情形時報廢
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年;
b) 幹粉滅火器——10年;
c) 潔淨氣體滅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滅火器筒體上面的鋼印是它的出廠日期。
延申三:報廢的滅火器如何處理?
咨詢:報廢的手提滅火器收廢品的不要,又沒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為什麼沒人回收的,這一塊的市場那麼大,國家現在對消防的檢查力度又大,滅火器基本是每個公司、商店的必備品,為什麼不能專業回收呢?
應急部官網回複:您好!您的問題已收悉,現答複如下。國家标準《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GB 50444-2008)5.1.4條規定:“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産企業或專業維修機關進行。” 應急管理部歸口的行業标準《滅火器維修》(GA 95-2015)“7 報廢與回收處置”中對于滅火器的回收處置方式和回收機關也作了相關規定,明确“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
網絡上流傳一段滅火器飛上天的視訊
引發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這是什麼操作
視訊中的滅火器
掉在地上後瞬間彈開
随後不停高速旋轉飛上天空
秒變“飛行器”
根據現場氣體噴射的情況
猜測是滅火器掉落地面後
罐體出現破損
罐内氣體湧出的瞬間
罐内氣壓與外界氣壓互相作用
進而推動滅火器四處亂飛
一組動圖帶你了解報廢滅火器爆炸的威力
BOOM!
這是一個已經過期9年的滅火器
瞬間發生爆炸,整個瓶身完全炸開。簡直就是個威力十足的“炸彈”!
其實,衆多事故案例表明,滅火器會爆炸,并伴随着極大的殺傷力和危險性!
案例一
2008年8月12日,某企業專職消防員對員工進行現場消防教育。事發時,沈某正手持一把幹粉滅火器向員工示範操作,突然滅火器發生爆炸,碎片擊中沈某顴骨和下颚,并造成顱骨重傷,經醫院搶救不治身亡。經查,該幹粉滅火器已過期,5年沒有換粉和檢修。
案例二
2012年5月14日,蘭州市雁灘家具市場405商鋪,鋪主林某聽到門口已經過期的幹粉滅火器有異響,他便湊過去看個究竟,這時過期滅火器突然爆炸,林某被炸成重傷。
案例三
2016年6月4日,哈爾濱一名14歲男孩在家附近發現一個過期滅火器,拿起擺弄,結果滅火器爆炸,男孩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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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滅火器是否需要“年檢”的問題,一直困擾了很多企業。很多地方消防檢查人員确有滅火器“年檢”要求,主要依據是在《關于督促機關落實滅火器配置和定期檢查維護職責確定有效撲救初起火災的通知公消 [2000]423号〉檔案中有規定:機關應當至少每十二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機關對所有滅火器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此外,部分消防檢查人員将《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作為依據,試圖讓滅火器列入消防設施,甚至個别省份地方消防條例明确滅火器“年檢”要求。而在有關滅火器的其他法規标準中,我們又可以見到“3+1”或“5+2”的檢查維修要求。究竟如何請看下文:
說起滅火裝置
想必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滅火器了
我們不僅在企業、機關裡能見到它的身影
而且很多人在家裡都有配備
但是一直以來
大多數人都不了解
滅火器是如何定期進行維修保養的
有的說滅火器1年一次維修
有的說需要2年一維修
那麼究竟哪個才是正解呢?
今天就 帶大家了解下
滅火器維修裡的“3+1”和“5+2”
該視訊已被釋出者删除
▲滅火器冷知識1
該視訊已被釋出者删除
▲滅火器冷知識2
滅火器作為比較常見的消防裝置,企業、機關、家庭等都會采購,但可别以為采購了滅火器就萬事大吉,若不及時維修保養和進行功能性檢查,會在需要用到滅火器的緊急關頭卻無法使用,進而造成火勢擴大、甚至人員傷亡。
是以說滅火器的維修至關重要
那麼究竟多久需要維修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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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的有效期
很多使用者在購買滅火器之前都會對産品作詳細的了解,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滅火器有效期,因為很多人都不清楚國家規定的滅火器有效期是多長時間,擔心萬一過期了,會在使用中遇到麻煩,下面就跟大家說說最詳細的滅火器有效期規定。
滅火器的有效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滅火器筒體,國家規定了滅火器的強制報廢年限;另外一個方面,滅火器裡的滅火劑也有它自己有效期,這也就是我們說的維修年限。
根據國家規定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GB 50444-2008《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在這裡跟大家說下:滅火器筒體上面的鋼印是它的出廠日期。
一般根據滅火器的類型不同,維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經首次維檢以後每滿1年需要進行維檢,這就是我們說的“3+1”。3+1
而幹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期滿5年,經首次維修以後維修以後每滿2年應送至具有三級以上的維修維保資質的機關進行維護保養;這就是“5+2”。5+2
而這個日期是印在合格證上,根據相關規定:經維修滅火器按照《滅火器維修》(GA95-2015)的制定标準在瓶體加貼維修合格證,合格證應包括以下内容:1.維修編号;2.維修企業的負責人和維檢人員蓋章;3.滅火器總品質;4.維修日期;5.維修機構名稱、位址和聯系電話等。不應随意添加滅火器維修有效期。
什麼樣的滅火器需要維修
“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重新充裝。如果在平時發現滅火器出現生鏽、老化、壓力不足(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滅火器維修注意事項
那麼有的人說了
我店裡的6個滅火器是同時買的
維修的時候是全都送過去維修嗎?
小編告訴你:這樣可是不對的!
不僅滅火器的維修、再充裝應由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專業機關承擔,而且為了保證安全,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總滅火器數量的四分之一。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别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别。
是以說:為了保障滅火器安全使用,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盡量地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财産安全。大家可要定時對自家的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防患于未然。
來源:安全生産技術
鄄城融媒 吳常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