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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微 | 人工智能領域專利與技術秘密保護實務——兼談電子資料

作者:知産前沿
劉微 | 人工智能領域專利與技術秘密保護實務——兼談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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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冬啟幕,萬象煥新。在衆多人工智能知識産權界專家、IPR、律師朋友的關心與支援下,第三屆知産前沿人工智能論壇(IFAF 2023)于2023年12月8日在北京海澱永泰福朋喜來登酒店順利閉幕。

此次活動由 YIP Events & 知産前沿新媒體 & 合規Plus 聯合主辦,兩天的大會及半天的會前研讨會以“智能時代的知識産權保護與創新價值”為主題。

在12月7日的論壇上,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進階合夥人劉微為本次大會帶來“人工智能領域專利與技術秘密保護實務——兼談電子資料”主題演講。知産前沿現将劉律師的現場主題發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識産權業内人士參考學習。

目次

1 人工智能領域的保護手段

2 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保護

3 人工智能領域專利侵權訴訟案例分析

4 人工智能領域技術秘密保護案例分析

5 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案例分析

6 結論

01人工智能領域的保護手段

人工智能領域的保護手段主要有三種:1. 專利保護,2. 技術秘密保護,3.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對于專利保護,由于專利法二十五條規定,不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授予專利權,是以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保護在撰寫時,需要保護某種系統、裝置、方法、裝置、媒體等,不能保護單純的算法或代碼,是以專利适合用于保護算法的應用。

底層算法則可以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釋出并施行《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一條明确“算法”為商業秘密中技術資訊的一種類型。通過技術秘密保護的方式,可以直接針對算法、源代碼進行保護。

計算機應用程式也可以采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一)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标程式為同一作品。(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内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

02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保護

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保護難點主要有三個,分别是客體适格性問題、創造性判斷問題和公開是否充分問題,這些問題在之前的主題演講中都有詳細的闡述,不再贅述。

03人工智能領域專利侵權訴訟案例分析

3.1 上海祉雲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泰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21)滬73知民初222号】

涉案專利為一種中醫面診分析與診斷系統,該系統從模式識别的角度出發,通過對病人面部圖像進行分割,得到面部顔色、光澤和口唇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結合醫生專業診斷,給出專業診斷結果并列印成報告,該系統能達到輔助中醫臨床診斷的作用。

權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一種中醫面診分析與診斷系統,其和中醫望診檢測裝置相連”。同時,專利說明書中公開了“中醫望診檢測裝置”,該裝置可以将點光源轉換為面光源,進而在檢測裝置内部形成了一個近似自然光的柔和且穩定均勻的拍攝環境。這種穩定均勻的拍攝環境,可以解決開放式直接拍攝易受外界光線的幹擾使所采集到的圖像顔色發生失真的問題。

權利要求1還限定了資訊采集子產品、圖像分割子產品、面部顔色分析子產品、面部光澤分析子產品、口唇分析子產品、資料管理與綜合分析子產品和診斷報告子產品七個子產品。但是,涉案專利說明書并未涉及實作子產品功能的算法,僅提供了使用者顯示界面。

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産品不具備上述兩個技術特征。具體的,被訴侵權産品是在在開放環境下由受檢者自行實施,是以不具備權利要求中的“中醫望診檢測裝置”。被訴侵權産品的使用過程不存在與涉案專利對應的類似使用者界面,專利權人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其存在相應子產品,

是以,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産品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由本案可以看出,将算法的具體應用申請專利時,非必要技術特征加入權利要求,會導緻保護範圍過窄,無法證明被控侵權用了所有記載的裝置。涉案專利中,優化光源的裝置、功能重疊的多個子產品就屬于非必要技術特征,保護範圍太小很難維權成功。

3.2 寶潔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京73民初1897号】

涉案專利也是一種皮膚成像和分析系統及方法。權利要求1為:一種用于定位人的一部分的一個或多個可見皮膚缺損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 擷取人的所述部分的第一數字圖像;
  • 以電子方式分析人的所述部分的第一數字圖像,以定位包含皮膚缺損的區域;
  • 确定與該包含皮膚缺損的區域相關的數值嚴重程度;和
  • 産生在該數值嚴重程度和與大衆相關的預定值之間的對比,
  • 其中所述與大衆相關的預定值是下列組中之一,該組包含:(a)年齡特定值、(b)地理特定值、和(c)種族特定值。

被訴侵權軟體是一款檢測和智能分析皮膚問題的産品,其與專利技術特征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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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技術比對,最終法院認定侵權成立。本案中,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範圍相較于上一案件是更為寬泛的,我們也建議涉案專利應當盡量簡潔,減少限定。

3.3 Y公司與X公司專利權權屬與商業秘密糾紛

Y公司是一家以技術驅動的資料服務公司,為多家三甲醫院提供服務,擁有大量專病資料庫、醫學模型算法。Y公司離職員工A在職期間主要從事醫療資料服務領域的工作。A于2020年6月離職,離職一周内以股東身份成立X公司,并擔任其法人,2020年7月,X公司申請了一件專利,與醫學資料相關,發明人為A,該專利直接披露了Y公司的商業秘密。劉微律師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後,先以專利權屬糾紛為由進行起訴,同時與對方積極溝通,對方也明知其商業秘密侵權的風險,最終雙方在開庭前達成和解,劉微律師成功協助客戶在和解協定中達成全部訴求。

04人工智能領域技術秘密保護案例分析

團隊李德成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起訴浙江某資訊技術限公司非法披露軟體源代碼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至終審判決生效曆時三年,判令被告公司構成侵權連帶賠償500萬元。

4.1注意電子資料固定與采取措施制止侵權

客戶接到投訴并核實後得知,涉案源代碼被某使用者在全球開源社群網站上公開披露。客戶随後展開了一系列的調查和投訴活動,律師協助客戶與平台積極溝通,請求下架涉案代碼,并要求提供侵權使用者的實名資訊。

但是直到三個月後,平台才以侵犯著作權事由同意删除侵權使用者的相關連結。且因平台注冊地在境外,需要提供當地的司法檔案,是以拒絕提供使用者實名注冊資訊。

在此期間,律師将平台上的注冊資訊、披露的涉案源代碼和該使用者釋出的其他項目内容,以錄視訊或截屏的形式證據固化。以錄視訊的CD光牒檔案為對象,将侵權使用者釋出的項目資訊中能展現被告公司資訊的内容做了截屏,注明錄頻時間位置,并對全部資訊進行了分組,以證明被告有非法披露涉案源代碼的重大嫌疑。

經比對,披露代碼包裡完全包含了客戶主張的近千個源代碼技術秘密檔案,即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全部被公開披露。進一步的通過該使用者釋出的其他公開存儲庫,發現其它存儲庫中含有被告公司内部研發管理系統連結等資訊。

原告有充分的理由懷疑被告及其員工非法披露了原告的技術秘密,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故在完成證據組織後,原告以被告及其員工為共同被告提起技術秘密侵權之訴。

4.2 注意技術秘密點說明檔案與載體的對應

首先要結合電子資料的形式和内容,妥善處理好軟體源代碼版本存儲的問題。

其次要針對已确定的原告儲存且傳遞的源代碼,撰寫技術秘密點說明檔案,移交給鑒定機構。

最後要從不同的角度證明涉案源代碼被披露,且是被告特别授權員工所實施,準備《比對說明》,比對說明要能确實說明實質相同。

4.3 損失認定與法律适用

本案中,律師在賠償計算中主張适用懲罰性賠償,因為披露涉案代碼的平台網站有影響力極大。涉案源代碼公開披露長達7個多月,原告銷售額大幅下滑,業務線幾乎停業,情節極其嚴重,原告同時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顯示涉案代碼的商業價值超過1000萬元人民币。不過,法院沒有接受懲罰性賠償的訴請,最終判賠500萬元。

05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案例分析

5.1 侵權認定與法律适用

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案件的判斷标準主要是接觸+實質性相似,其中接觸一般通過勞動關系、合作關系來證明。實質性相似的證明難度大,一般法院會考慮如下一些要素:實質性相同的代碼檔案數量、變量名稱、函數嵌套關系、程式接口、備援資訊、缺陷、程式員名稱、特殊注釋、辨別身份的ID資訊、程式界面、使用說明書等。在實踐中,如果無法直接獲得被控侵權的計算機軟體源程式,也可以目标程式直接對比不同,反編譯雙方的目标程式進行比對。對于加密晶片,如果無法讀出目标程式,可以進行黑匣子測試,證明相同的輸入有相同的輸出,有同樣的程式缺陷等。

5.2 北京龍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盧本陶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7)京73民初1259号】

通過(2017)京73民初1259号案例可知,相同代碼比例較低時,可能不構成實質相同。本案中,法院的認定理由是:“在判斷被控侵權資訊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否構成實質上相同時,應當将權利人主張的技術資訊作為整體判斷,不能以局部的實質相同代替整體的實質相同。該案中鑒定機構報告顯示,針對不同密點,連續相同有邏輯含義的代碼行數占兩公司代碼比例分别為0.3%-22.3%不等,是以即使存在代碼部分相同的情況,但是所占比例較小,不構成實質相同。”

雖然本判決綜合考慮後,認定不構成 “實質性相同”,但是也并沒有認定一定要高于某個比例才構成實質性相同,可能還需要綜合代碼邏輯等其他因素進行判斷。

5.3 本所律師辦理案例

劉微律師辦理過諸多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案例,簡要介紹其中代表性案例:

  • 某公司遊戲軟體侵權案

遊戲公司離職員工在另一個公司釋出了相同的遊戲,僅圖檔進行了替換。本所律師協助将目标程式下載下傳,并進行反編譯目标程式比對,發現大量代碼一緻,要求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法院後前往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将程式簡單的修改後送出了源代碼,最終比對結果顯示大量代碼一緻,法院認定侵犯了著作權。

  • 某公司軟體侵權案

在本所律師協助下,成功要求被告提供了源代碼,但是被告送出的源代碼需要密碼才可以檢視,被告拒絕提供密碼,本所律師通過比對目标程式的函數名稱和函數嵌套關系等相同等推定侵權,并且進一步提出,對方可以補交源代碼,但送出的源代碼和編譯出來的代碼要和公證保全時一緻。法院最終也判定了被告方侵權。

06結 論

在人工智能高速發展的時代,無論是開發人工智能的企業,還是使用人工智能的企業,都應當注意相關技術保護和法律問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劉微

編輯: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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