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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微 | 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实务——兼谈电子数据

作者:知产前沿
刘微 | 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实务——兼谈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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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冬启幕,万象焕新。在众多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界专家、IPR、律师朋友的关心与支持下,第三届知产前沿人工智能论坛(IFAF 2023)于2023年12月8日在北京海淀永泰福朋喜来登酒店顺利闭幕。

此次活动由 YIP Events & 知产前沿新媒体 & 合规Plus 联合主办,两天的大会及半天的会前研讨会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价值”为主题。

在12月7日的论坛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刘微为本次大会带来“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实务——兼谈电子数据”主题演讲。知产前沿现将刘律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目次

1 人工智能领域的保护手段

2 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保护

3 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分析

4 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秘密保护案例分析

5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案例分析

6 结论

01人工智能领域的保护手段

人工智能领域的保护手段主要有三种:1. 专利保护,2. 技术秘密保护,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于专利保护,由于专利法二十五条规定,不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授予专利权,因此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保护在撰写时,需要保护某种系统、设备、方法、装置、介质等,不能保护单纯的算法或代码,所以专利适合用于保护算法的应用。

底层算法则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发布并施行《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明确“算法”为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的一种类型。通过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可以直接针对算法、源代码进行保护。

计算机应用程序也可以采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02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保护

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保护难点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客体适格性问题、创造性判断问题和公开是否充分问题,这些问题在之前的主题演讲中都有详细的阐述,不再赘述。

03人工智能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分析

3.1 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泰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沪73知民初222号】

涉案专利为一种中医面诊分析与诊断系统,该系统从模式识别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病人面部图像进行分割,得到面部颜色、光泽和口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结合医生专业诊断,给出专业诊断结果并打印成报告,该系统能达到辅助中医临床诊断的作用。

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一种中医面诊分析与诊断系统,其和中医望诊检测装置相连”。同时,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中医望诊检测装置”,该装置可以将点光源转换为面光源,从而在检测装置内部形成了一个近似自然光的柔和且稳定均匀的拍摄环境。这种稳定均匀的拍摄环境,可以解决开放式直接拍摄易受外界光线的干扰使所采集到的图像颜色发生失真的问题。

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信息采集模块、图像分割模块、面部颜色分析模块、面部光泽分析模块、口唇分析模块、数据管理与综合分析模块和诊断报告模块七个模块。但是,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涉及实现模块功能的算法,仅提供了用户显示界面。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上述两个技术特征。具体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在开放环境下由受检者自行实施,因此不具备权利要求中的“中医望诊检测装置”。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过程不存在与涉案专利对应的类似用户界面,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其存在相应模块,

因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由本案可以看出,将算法的具体应用申请专利时,非必要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会导致保护范围过窄,无法证明被控侵权用了所有记载的装置。涉案专利中,优化光源的装置、功能重叠的多个模块就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太小很难维权成功。

3.2 宝洁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京73民初1897号】

涉案专利也是一种皮肤成像和分析系统及方法。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定位人的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可见皮肤缺损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 获取人的所述部分的第一数字图像;
  • 以电子方式分析人的所述部分的第一数字图像,以定位包含皮肤缺损的区域;
  • 确定与该包含皮肤缺损的区域相关的数值严重程度;和
  • 产生在该数值严重程度和与大众相关的预定值之间的对比,
  • 其中所述与大众相关的预定值是下列组中之一,该组包含:(a)年龄特定值、(b)地理特定值、和(c)种族特定值。

被诉侵权软件是一款检测和智能分析皮肤问题的产品,其与专利技术特征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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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比对,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相较于上一案件是更为宽泛的,我们也建议涉案专利应当尽量简洁,减少限定。

3.3 Y公司与X公司专利权权属与商业秘密纠纷

Y公司是一家以技术驱动的数据服务公司,为多家三甲医院提供服务,拥有大量专病数据库、医学模型算法。Y公司离职员工A在职期间主要从事医疗数据服务领域的工作。A于2020年6月离职,离职一周内以股东身份成立X公司,并担任其法人,2020年7月,X公司申请了一件专利,与医学数据相关,发明人为A,该专利直接披露了Y公司的商业秘密。刘微律师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先以专利权属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同时与对方积极沟通,对方也明知其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刘微律师成功协助客户在和解协议中达成全部诉求。

04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秘密保护案例分析

团队李德成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起诉浙江某信息技术限公司非法披露软件源代码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至终审判决生效历时三年,判令被告公司构成侵权连带赔偿500万元。

4.1注意电子数据固定与采取措施制止侵权

客户接到投诉并核实后得知,涉案源代码被某用户在全球开源社区网站上公开披露。客户随后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和投诉活动,律师协助客户与平台积极沟通,请求下架涉案代码,并要求提供侵权用户的实名信息。

但是直到三个月后,平台才以侵犯著作权事由同意删除侵权用户的相关链接。且因平台注册地在境外,需要提供当地的司法文件,因此拒绝提供用户实名注册信息。

在此期间,律师将平台上的注册信息、披露的涉案源代码和该用户发布的其他项目内容,以录视频或截屏的形式证据固化。以录视频的光盘文件为对象,将侵权用户发布的项目信息中能体现被告公司信息的内容做了截屏,注明录频时间位置,并对全部信息进行了分组,以证实被告有非法披露涉案源代码的重大嫌疑。

经比对,披露代码包里完全包含了客户主张的近千个源代码技术秘密文件,即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全部被公开披露。进一步的通过该用户发布的其他公开存储库,发现其它存储库中含有被告公司内部研发管理系统链接等信息。

原告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被告及其员工非法披露了原告的技术秘密,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在完成证据组织后,原告以被告及其员工为共同被告提起技术秘密侵权之诉。

4.2 注意技术秘密点说明文件与载体的对应

首先要结合电子数据的形式和内容,妥善处理好软件源代码版本存储的问题。

其次要针对已确定的原告保存且交付的源代码,撰写技术秘密点说明文件,移交给鉴定机构。

最后要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涉案源代码被披露,且是被告特别授权员工所实施,准备《比对说明》,比对说明要能确实说明实质相同。

4.3 损失认定与法律适用

本案中,律师在赔偿计算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披露涉案代码的平台网站有影响力极大。涉案源代码公开披露长达7个多月,原告销售额大幅下滑,业务线几乎停业,情节极其严重,原告同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显示涉案代码的商业价值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过,法院没有接受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最终判赔500万元。

05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案例分析

5.1 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中接触一般通过劳动关系、合作关系来证明。实质性相似的证明难度大,一般法院会考虑如下一些要素:实质性相同的代码文件数量、变量名称、函数嵌套关系、程序接口、冗余信息、缺陷、程序员名称、特殊注释、标识身份的ID信息、程序界面、使用说明书等。在实践中,如果无法直接获得被控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也可以目标程序直接对比不同,反编译双方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对于加密芯片,如果无法读出目标程序,可以进行黑匣子测试,证明相同的输入有相同的输出,有同样的程序缺陷等。

5.2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本陶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7)京73民初1259号】

通过(2017)京73民初1259号案例可知,相同代码比例较低时,可能不构成实质相同。本案中,法院的认定理由是:“在判断被控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实质上相同时,应当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作为整体判断,不能以局部的实质相同代替整体的实质相同。该案中鉴定机构报告显示,针对不同密点,连续相同有逻辑含义的代码行数占两公司代码比例分别为0.3%-22.3%不等,因此即使存在代码部分相同的情况,但是所占比例较小,不构成实质相同。”

虽然本判决综合考虑后,认定不构成 “实质性相同”,但是也并没有认定一定要高于某个比例才构成实质性相同,可能还需要综合代码逻辑等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5.3 本所律师办理案例

刘微律师办理过诸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案例,简要介绍其中代表性案例:

  • 某公司游戏软件侵权案

游戏公司离职员工在另一个公司发布了相同的游戏,仅图片进行了替换。本所律师协助将目标程序下载,并进行反编译目标程序比对,发现大量代码一致,要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后前往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将程序简单的修改后提交了源代码,最终比对结果显示大量代码一致,法院认定侵犯了著作权。

  • 某公司软件侵权案

在本所律师协助下,成功要求被告提供了源代码,但是被告提交的源代码需要密码才可以查看,被告拒绝提供密码,本所律师通过比对目标程序的函数名称和函数嵌套关系等相同等推定侵权,并且进一步提出,对方可以补交源代码,但提交的源代码和编译出来的代码要和公证保全时一致。法院最终也判定了被告方侵权。

06结 论

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时代,无论是开发人工智能的企业,还是使用人工智能的企业,都应当注意相关技术保护和法律问题,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微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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