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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銀行貸款、網貸資金用于出借,合同無效隻能返還本金

作者:法律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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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張某系同僚,二被告系夫妻。自2018年開始,被告嶽某向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每天結算利息。2020年11月21日,雙方将前期的借款進行了結算,被告嶽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了借款數額為100萬元。雙方對利息未進行明确約定。此後,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款項86.794萬元。原告起訴被告未償還的款項為98.8萬元。被告認為按照國家利率标準計算,現在欠原告款項沒有98.8萬元,因為生意失敗,是以沒有能力償還。

信用卡透支、銀行貸款、網貸資金用于出借,合同無效隻能返還本金

鄒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98.8萬元人民币借款;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因本案支出的其他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活動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本案中,原告認可其出借資金來源于銀行信用卡透支款、銀行貸款、各種網貸、朋友借款以及原告夫妻的工資收入。故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但被告嶽某應當返還借款本金,被告張某同意承擔還款責任,一審予以确認。雙方對于借款的利率約定不明,但被告在庭審中認可有利息約定,并且是每日結算利息。對于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标準計算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适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據此,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開始,本金按100萬元計算,利率按原告起訴時1年期市場報價利率(LPR)3.65%計算,截止2023年3月15日利息為84558.33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的款項為98.8萬元,被告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3月15日已支付原告86.794萬元。沖減後,被告應返還原告20.461833萬元。綜上所述,對原告的合理訴訟請求,一審依法予以支援。

信用卡透支、銀行貸款、網貸資金用于出借,合同無效隻能返還本金

一審判決:一、嶽某、張某返還鄒某借款20.461833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駁回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鄒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借款本金和償還金額的認定、出借資金來源是否包括信用卡透支、銀行貸款、網貸等。關于借款本金及償還金額認定。鄒某在一審中訴請嶽某、張某償還借款的事實依據為嶽某于2020年11月21日出具的借條,借條中金額為100萬元,未明确約定利息,但雙方均認可約定了利息并實際履行,鄒某訴請嶽某償還借款98.8萬元。嶽某在一審中陳述2020年11月21日後向鄒某償還本息共計867940元,鄒某對該金額予以認可。一審判決依據以上事實認定嶽某、張某在2020年11月21日後陸續向鄒某支付款項86.794萬元,并按照鄒某起訴時1年期市場報價利率(LPR)3.65%計息為84558.33元并無不當。

鄒某在二審中陳述除借條中的100萬元外,另有6萬元及借條出具後的多筆借款,但其在一審起訴時并未對借條外的款項進行主張,一審判決對此不予處理并無不當。關于出借資金來源是否包括信用卡透支、銀行貸款、網貸等。鄒某在一審中陳述“出借資金有我們倆的工資收入,我們倆和朋友的信用卡透支、還有和朋友借的,通過銀行貸款、各種網貸借給被告的”,其在二審中送出的夫妻二人工資收入明細、房産明細隻能證明資産狀況,不能證明與給嶽某支付款項的直接關系,一審法院根據鄒某的陳述認定出借款項包括信用卡透支款、銀行貸款、各種網貸并無不當。

信用卡透支、銀行貸款、網貸資金用于出借,合同無效隻能返還本金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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