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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收到的轉讓證明檔案及有關通知

申請人收到的轉讓證明及有關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種:

  1、受理通知書

    經書式審查,轉讓申請符合規定的,商标局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2、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書式審查,轉讓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标局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轉讓申請,商标局未收取商标規費。

  3、核準商标轉讓證明

    經實質審查,轉讓申請符合規定的,商标局予以核準,發給相應的證明,并對注冊商标轉讓予以公告。

  4、補正(改正)通知

    在進行實質審查後,轉讓申請不符合審查準則的要求,存在下列情況的,需要通知申請人予以改正:

    (1)轉讓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名稱與商标局檔案記錄的注冊人名稱不一緻的,需要補辦變更申請手續的;

    (2)申請轉讓商标有效期即将屆滿或已經屆滿,但尚在續展期或寬展期内,可以通知受讓人及時辦理續展申請的;

    (3)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轉讓的;

    (4)轉、受讓雙方向商标局提出書面申請一緻同意撤回轉讓申請;

    (5)審查員對轉讓真實性産生合理懷疑的。

  5、對補正(改正)通知書回文的審查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改正)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内按照通知書的要求予以改正,并将通知書原件交回商标局後,商标局對該轉讓申請根據申請人的補正内容進行審查:

    (1)名義不符且屬于可以補辦變更申請的,在核準名義變更後,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予以核準;

    (2)轉讓商标超過有效期限,經改正後在寬展期内辦理了續展申請的,且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予以核準;

    (3)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轉讓的,經改正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經辦理了一并轉讓手續的或已經辦理登出手續的,且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予以核準;

    (4)補正送出材料足以證明轉讓真實性的,核準轉讓;否則,要求繼續提供證明材料或不予核準轉讓;

    (5)補正(改正)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根據不同情況要求繼續補正、不予核準轉讓或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改正)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内按照通知書的要求提出了不同意見,并将通知書原件交回商标局後,商标局對申請人的意見進行核實後,認為申 請人意見成立,原要求補正(改正)内容有誤的,應對轉讓申請繼續進行審查,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予以核準;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改正)通知書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内交回通知書原件或者未按照通知書的要求補正(改正)的,經核實原要求補正(改正)内容準确無誤、申請人并未改正的,對轉讓申請不予核準或者視為放棄。

   6、不予核準通知

    經審查,轉讓申請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核準:

    (1)名義不符,且轉讓申請書上填寫的轉讓人名義曾經過變更、轉讓的,或已經辦理了相同内容的轉讓申請的;

    (2)轉讓商标已經喪失商标權利(被撤銷、被登出)或申請流程已經結束(撤回申請、駁回申請等)的;

    (3)轉讓申請書填寫了錯誤的注冊号碼的;

    (4)轉讓申請書未使用中文填寫轉、受讓人名稱的;

    (5)轉讓商标在先已辦理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6)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轉讓真實性的;

    (7)撤回轉讓申請經補正後符合規定手續和内容的。

  7、視為放棄申請

    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是針對已經發過補正(改正)通知的轉讓申請。

    經審查,未将注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轉讓的,經補正(改正)通知後,存在下列情況的,該轉讓申請視為放棄:

    (1)未作改正,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辦理轉讓手續的或登出手續的;

    (2)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雖辦理轉讓手續,但受讓人與原轉讓申請為不同的主體的;

    (3)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雖辦理轉讓手續,但仍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辦理轉讓手續的;

    (4)針對引證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提出不同意見,但經審查意見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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