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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與禮儀制度——中國古代早期婚姻制度概論

作者:古迹探騎
宗族與禮儀制度——中國古代早期婚姻制度概論

文 | 古迹探騎

編輯 | 古迹探騎

宗族與禮儀制度——中國古代早期婚姻制度概論

中國作為具有五千年悠久曆史的統一多民族國家,其文化底蘊深厚,制度體系完備,曆史經驗豐富。

婚姻作為人類社會關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産生和發展受到了社會制度和曆史的諸多影響。

宗族與禮儀制度——中國古代早期婚姻制度概論
宗族與禮儀制度——中國古代早期婚姻制度概論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中國古代婚姻關系的成立大體需要經過定婚和成婚兩程式。 定婚即通過一定的程式确認男女之間具有締結婚姻的資格和意願。 成婚則是泛指嫁娶的過程,或者直接稱作“昏因”。

在定婚程式中,禮是其主要部分,也是具有強制力的部分,其歸根到底是禮法遵循原則的外化,是以“六禮”在此過程中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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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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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基本原則: 宗族遵循原則

婚姻作為人類社會特有的産物具有着社會屬性。 在中國古代,婚姻被賦予的重大社會屬性就是宗法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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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的微觀層面來看,古代中國社會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社會,婚姻的締結不僅是關系男女雙方當事人兩家庭的事,同時也關系到兩宗族的結合 。

兩個宗族之間因為婚姻建立了血緣紐帶,實作了宗族勢力範圍的擴大和宗族内部等級尊卑的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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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的宏觀層面來看,婚姻還有維系政治血緣紐帶,穩定統治,維護一統的作用。

家國一體的概念的提出,使得國家這個宏觀整體與家族這個微觀整體産生了聯系。是以,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國家政治結構也是早期政治的一個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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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從早期政治開始,曆代統治者就十分重視婚姻的基礎性作用,将婚姻冠以禮法的名義以加強統治。

之後朝代的“昭君出塞”、“文成公主進藏”等和親,更加顯示出在政治一統下加強邊疆或是少數民族統治的作用。

宗族與禮儀制度——中國古代早期婚姻制度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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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遵循原則

婚姻遵循禮法原則上首先展現在在婚姻對象的選擇上,中國自古以來也有着相應的禮法規定,最為常見的便是同姓不婚。

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對于同姓家族的回避既有遺傳的原因,同時也有禮法規定的原因,同姓間的婚姻容易導緻名分混亂,會産生難以區分長幼尊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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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的流程上,中國古代婚姻需要按照既定流程實作,這也就導緻婚姻帶有“形式主義”的特點。

這裡的“形式主義”并非指片面地追求表面功夫而忽略了其核心的意思,而是強調中國婚姻的秩序性和禮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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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代,就已經确定了“嘉禮之别有六”的形式,并對後世産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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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婚姻制度:原始階段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本體,在曆史上占據了極其重要的地位,延續了長達四千年左右,而早期類型的婚姻發迹于夏朝,發展于殷商時期,完備于西周時期,動搖于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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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這一時期中國還未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大一統制度,是以在婚姻制度方面沾有奴隸制和早期神話色彩。

汪玢玲在《中國婚姻史》中将早期婚姻形态按照家庭婚姻發展曆程大緻分為五種,即原始雜婚、血緣婚、多偶婚、對偶婚和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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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按照生産力和社會發展曆程,這些婚姻形态可以歸類于三個時期,即母系社會(雜婚、血緣婚時期)、母系向父系社會過渡(多偶婚、對偶婚時期)和父系社會(一夫一妻制)。

根據此種分類依據,下面将對于不同階段的婚姻特點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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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社會時期中較為顯著的婚姻特征是雜婚和血緣婚。 其中,雜婚是最原始的婚姻形态,甚至與婚姻并無關聯,強調的就是動物之間的雜亂性交關系。

這種雜婚沒有建立文明時期所謂的契約關系,主導的是動物的本能,也就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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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化過程中,多偶婚和對偶婚逐漸興起。多偶婚仍屬于群婚制的一種,但相較于血緣婚,它更加進階且有序。

生産力的發展會影響生産關系,當傳統的農業和畜牧業發展并且出現了工具時,由于男子相較于婦女更能發揮生産作用,男子在生産中的地位也就被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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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生産資料以及其他的權力進一步被掌握在男性手中時,社會就進一步實作了父權制的确立。

專偶制,也就是一夫一妻制,實際上成為了針對于女子的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一夫一妻制仍然不能被認為是嚴格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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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原始階段的婚姻制度已經實作了演變,并影響着後代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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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的婚姻制度

公元前2070年至公元前1600年,是中國五千年文明的第一個朝代。 差別于上文提到的原始形态的野蠻文明,夏朝是生産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的産物,并已出現了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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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節中提到,原始社會已經完成了向父系社會的演變,理論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經确立,但是在夏朝婚姻制度并未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

夏朝初期,部落首領占據社會資源變成了奴隸主,使得社會形成了奴隸和奴隸主兩大階級。 而對于奴隸主階級來說,僅僅“一夫一妻”無法滿足滿足其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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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夏朝實行一夫多妻制度,奴隸主階級通過購買女奴隸擴充自己的伴侶儲備。

多妻是出于政治目的,團結四方部族,鞏固其在部落聯盟中的權威地位。夏朝婚姻帶有明顯的政治聯姻和奴隸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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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婚姻依然經曆過複雜的演變過程,商朝早期,出現過族外群婚制度,展現在親屬稱謂上的現象就是由于共妻,是以伯、父、叔不分,而通稱為父; 子、侄不分,而通稱為子。由于共夫,是以伯母、母、叔母不分,而通稱為母。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在早期商朝的婚姻制度出現過族外群婚,在整個商朝的祭祀體系中,展現出來的則是嫡庶妻等級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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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夏朝和商朝相比,西周以嶄新的政治風格實行統治。 明确确立了分封制和宗法制。

在這一階段,婚姻模式也出現了新的要素。家國一體概念的提出,确立了嫡長子繼承制,男子變成了國家和家庭的統治者,這也就使得男尊女卑和重男輕女的思想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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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婚姻的影響

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較早地走向完備與成熟,并且受到明顯的宗族血緣關系影響。

在婚姻制度中,宗法制也是影響其發展的核心制度。 從性别上講,男女處于相對的地位,在宗法制體系下受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下面将論述宗族婚姻下的男子與婦女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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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宗族婚姻中的男性

宗法制在政治方面的展現,最為著名的就是周天子分封諸侯。

男子作為掌握公權力的主題,按照血緣宗族關系配置設定公權力,維系政治聯系、周天子分封各諸侯,各諸侯對其處于依附地位,天子是大宗,諸侯對天子是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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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諸侯在本國時又成為了大宗,權力可繼續分封。

4.2. 宗族婚姻中的女性

在父權制社會和男尊女卑的社會氛圍下,婦女的社會地位并不高。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婦女要遵守“七去三不出”的規則以及要為男子繁衍子嗣之外,在春秋時期還存在着一種特殊的制度:媵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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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曉在《中國婚姻史》中對媵妾制有如下闡述:在當時,諸侯要迎娶一個國家的女人為妻子,女方要兄弟之女和娣(妹妹)要跟着一同陪嫁,此外還要有兩個與女方同姓的國家送女兒陪嫁,也相從,這些統稱為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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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放眼幾千年的華夏文明,宗法制的影響廣泛而深遠,在後世中宗法制所展現的婚姻制度的演變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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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闡述的是早期的婚姻制度包括原始階段以及夏商周時期的婚姻模式,并簡單分析了中國的兩大婚姻核心原則――宗族遵循和禮法遵循原則在其中的展現。

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将宗族和禮制作為早期婚姻制度的主線貫穿全文,突出了早期婚姻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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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采取了定量分析的方式對早期階段的不同的婚姻模式進行橫向對比,直覺展現了不同模式在相關尺度的表現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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