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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釋出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 被典型案例戳中的中國體育“痛點”

作者:中國青年網
最高法首次釋出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 被典型案例戳中的中國體育“痛點”

最高法首次釋出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聚焦全民健身等群衆關心問題。視覺中國供圖

健身企業“跑路”後拒不退款怎麼解決?體育活動教育訓練協定的免責條款一定有效?運動員持工資欠條起訴如何處理?參加比賽奪冠後,主辦方遲遲不兌現獎勵怎麼辦?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布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釋出會,首次釋出“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

“‘首次釋出’的意義在于提示全國司法機關要重視涉體育糾紛的解決,這種‘重視’将對新修訂體育法的實施起到重要作用。”清華大學法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曾經涉體育糾紛比較少,各地司法機關對于涉體育糾紛的認識和了解也不同,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确實存在一些困難,但随着體育事業不斷發展,群衆體育活動不斷增加,涉體育糾紛不可避免越來越多,就需要典型案例發揮“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檔案”的示範作用。

典型案例背後的行業“痛點”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首次釋出的8個案例涵蓋競技體育、全民健身、體育産業、體育仲裁範圍的典型争議,案例探讨的争議焦點既包括教育訓練機構的安保義務、運動員勞動關系認定、體育賽事相關知識産權保護、不正當競争行為認定等實體問題,還包括行為保全措施采取、體育仲裁與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等程式問題。

其中,關鍵詞為“健身房費用”的“朱某等二百餘人與某體育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案”廣受關注。案情顯示,朱某等人均系健身房會員,因某體育公司“跑路”且拒不退還相應費用,朱某等人陸續起訴。

審理法院認為,某體育公司因房屋租賃問題搬離原經營地,緻使其與朱某等人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判決解除健身服務合同、某體育公司退還朱某等人剩餘會籍費及課程費用。示範判決作出後,對其他消費者提起的訴訟,審理法院參照示範判決促成該批案件全部調解,并迅速将執行款項發放到位。

“這類案件系涉衆型體育行業糾紛案件,法院遵循了調解先行、示範判決、以判促調、調判結合的方式,高效化解了糾紛,為後續體育行業沖突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經驗。”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秘書長董雙全坦言,近年,全民健身消費熱情持續高漲,各類健身機構發展迅速,涉預付費服務合同糾紛頻發,“辦卡容易退卡難”已成為民生痛點。

然而,典型案例起到的不僅是示範作用,更是為公衆開展健身活動、參與體育賽事提供行為指引與規則參考。“解決痛點需要綜合治理。”董雙全表示,例如,此前北京、上海等地在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合同中設定了“7天冷靜期可退款”,而消費者挑選服務機構時也應更加理性,“别隻因離家近、優惠大就貿然選擇,要對其資質進行考察,提高維權意識”。

此外,在釋出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欠付運動員工資案也備受矚目,法院明确了運動員持工資欠條起訴可作為普通民事糾紛處理。

案情顯示,某俱樂部向李某出具欠條,載明某俱樂部欠李某賽季績效工資及獎金,并承諾于兩個月之内支付。因某俱樂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審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俱樂部支付所欠工資及獎金。

審理法院認為,某俱樂部與李某之間屬于勞動關系。李某以欠條為據直接向審理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争議,視為拖欠勞動報酬争議,無需經過勞動争議仲裁前置程式,應當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審理法院判決某俱樂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資及獎金。

運動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熱點話題。通常,體育糾紛解決管道大緻有3條:體育組織内部争議解決機構、外部獨立仲裁機構和法院,但在國際體育界占主流的外部獨立仲裁機構在國内長期缺位,導緻運動員維權在司法層面往往要經曆曲折曆程。

以“足球運動員讨薪”為例,一方面,屬地法院可以“體育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面對已經解散的俱樂部不再有限制力,這就導緻運動員常常“求告無門”,董雙全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這次最高法指出,類似薪酬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此類案件長期‘欲訴無門’的尴尬處境。”

董雙全同時強調,法院受理足球薪資糾紛時也将面臨一些挑戰,例如,在裁定賠償金額時應該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計算标準,還是國際足聯規定的行業規則?二者之間差别巨大,“将來關于足球薪資糾紛的裁判問題,還需要結合足球行業的特殊性進行考量”。

期待更多“更典型”案例出現

為了新修訂體育法能全面實施、真正落地,田思源透露,過去一年,對《全民健身條例》進行修訂、公布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名單、建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及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制度等工作都在推進,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于今年正式成立更是一項重要進展。

“修訂前的體育法關于體育仲裁隻有一條規定,且多年來未能實施。”田思源表示,去年6月24日,新修訂的體育法頒布後,一大亮點就是增設專章規定體育仲裁,改變了長期以來體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狀況。

而将來體育糾紛的當事人在體育仲裁和訴訟之間該如何準确選擇維權途徑呢?根據前述李某與某俱樂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進階法官張豔基于新修訂的體育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作出解釋後強調:“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原則上應限于因确定運動員的代表機關、參賽資格等管理行為引起的争議。對于因運動員注冊、交流衍生出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勞動人事争議等不屬于體育仲裁範圍。”

且張豔表示,對當事人而言,體育仲裁與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是選擇關系。一方面,在當事人未達成體育仲裁協定的情況下,法院不宜以“案件應由體育仲裁機構仲裁,不應由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體育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效力,當事人選擇體育仲裁後不得再選擇訴訟途徑解決同一糾紛。

“最高院首次明确了體育仲裁相關範圍,意義重大,但結合法律實踐考量,體育仲裁的範圍還有進一步明确的空間。”董雙全坦言,“以足球為例,我們面臨的現實問題是絕大多數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球員工作合同争議基本上都涉及上述衍生争議,很難分割開,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目前的解釋,還能不能上訴至體育仲裁機構?”同時,運動員注冊、交流衍生出的“如薪酬支付、肖像權、轉會費分成等足球行業核心争議,若不屬體育仲裁範圍,将來是不是法院均可直接受理?”

此外,體育仲裁還面臨一些現實挑戰。據新華社報道,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确立之後,足球運動員與俱樂部的合同有關糾紛受理機構方面的約定,以及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都需作相應改動,以确定足球薪資糾紛的管轄權究竟屬于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這是厘清糾紛受理部門邊界的重要前提。“可中國足協至今沒對章程進行相應修改。”董雙全呼籲,相關部門盡快統一步調,才能一起推動體育仲裁工作發展。

“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确立了,但尚在起步階段,還需要有一個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在田思源看來,已釋出的典型案例更純粹地聚焦于薪酬糾紛,未來還需要更多案件的司法實踐來厘清體育仲裁和其他仲裁機構、法院之間的管轄邊界。

期待今後繼續釋出更豐富、更具代表性的涉體育糾紛典型案例成為受訪專家共識,例如在全民健身部分增加廣場舞、冰雪、遊泳等領域相關案例,以及增加有關學校體育的案例。“在涉體育糾紛中,學校體育案例多、影響大,如果有典型案例能厘清多方主體權利義務的邊界,讓公衆對相關糾紛解決有預期預測,那一個案例就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開展起到促進作用,影響青少年日常體育行為的養成。”田思源說。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梁璇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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