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康網 獨家專稿
文|《小康》·中國小康網記者 袁帥
2023年世界候鳥日的主題是“水:維持鳥類生命”。世界各地很多水體和水生生态系統正受到越來越大的威脅,依賴它們的候鳥也是如此。
攝影/晴子
世界候鳥日旨在提高人們對候鳥及其保護相關問題的認識。該紀念日強調了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并鼓勵國家和地方采取行動保護候鳥。不同于其他關于生态保護的紀念日,世界候鳥日每年有兩次,即5月和10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這樣的安排反映了鳥類遷徙的周期性,也反映了南北半球不同的遷徙高峰時期。2023年世界候鳥日的主題是“水:維持鳥類生命”,以此強調水對候鳥的重要性。
由尼加拉瓜藝術家奧古斯托·席爾瓦制作的2023年世界候鳥日全球宣傳海報以水的藍色為主色調,展示了12種遷徙水鳥:非洲硬尾鴨和卷羽鹈鹕提醒人們,許多物種需要濕地和開放水域進行遷徙、越冬和繁殖;有些鳥類需要特定類型的水域栖息地,比如勺嘴鹬在遷徙和冬季時依賴的灘塗、藍翡翠鐘愛的紅樹林和其他沿海地區,以及赤頸鶴築巢時通常會選擇的季節性洪水泛濫區;家燕的食物——昆蟲、棕煌蜂鳥經常光顧的蜜源植物、美洲雀栖息的草原和歐斑鸠栖息的河流森林也都離不開水;北極海鹦和漂泊信天翁代表着海洋,它們正日益受到化學物質和塑膠垃圾的污染;鹗寓意着當人類共同努力保護地球時,鳥類數量的下降趨勢是可以逆轉的。
濕地、河流、湖泊、溪流、沼澤和池塘都是候鳥覓食、飲水或築巢的重要場所,也是它們在長途旅行中休息和補充能量的地方。不幸的是,由于人類對水的需求不斷增加,以及人為造成的污染和氣候變化,世界各地許多這樣的水體和水生生态系統正受到越來越大的威脅,依賴它們的候鳥也是如此。
鄱陽湖建閘引争議
鄱陽湖建閘争議再掀熱潮。今年1月,該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送至生态環境部報批,這是該建設項目動工建設前的最後一關。鄱陽湖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地點位于鄱陽湖入長江口約27公裡處,正好扼鄱陽湖與長江幹流水體交換之咽喉。正因如此,該項目自2000年左右動議以來,一直備受全國乃至全球關注,被國内環保界冠以“争議最大的建設項目之一”。其争議的最核心問題是“工程該不該建”,而不是“工程該怎麼建”。
對此,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下文簡稱綠會)研究室主任楊曉紅表示,鄱陽湖是目前長江最大的淡水湖,也是長江最為重要的大型通江湖泊之一,其生态地理位置高度敏感。鄱陽湖水利樞紐工程每年4至8月的豐水期江湖連通,9月至翌年3月枯水期調控,全年有7個月屬于控閘狀态,其工程無疑肢解了長江和鄱陽湖水域完整的生态系統。其工程方案将對鄱陽湖水質、水溫、流速以及水生生物的多樣性、衆多越冬水鳥、植物與植被等産生不可逆或不确定影響,江湖連通性被阻隔。同時,由工程建設而引起的生态變量也是複雜的,目前工程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所涉及的水生環境、主要的珍稀物種以及江湖關系改變的綜合效應研究等都還非常薄弱,不足以得出“工程建設生态影響小”“生态影響風險總體可控”的結論。
以閘壩上行、下行的魚道論證為例。環評報告論證,多依據資料模型和實體模型進行推演,國内尚不存在針對四大家魚幼魚上溯而建設魚道的成功先例;魚道通過閘壩的進出口高程分别為3~6米不等,其誘使魚類過閘的機率偏小且過閘後成體空中跌落、與水體碰撞易受傷。形體比正常魚類大數十倍不止的江豚,要想通過魚道就更不容易了,建閘後将直接影響閘址前後幾十公裡範圍内的100餘頭江豚種群生存。更何況鄱陽湖與長江幹流自由水體交流的時間受限,交流的生物量,也遠不止現環評影響報告書所羅列的江湖洄遊類的四大家魚、河海洄遊的刀鲚、鲥魚等少數魚類。
此外,以清華大學教授周建軍為代表的科學家通過專業論證認為,近些年鄱陽湖陸續出現的長時間秋旱現象,并沒有導緻鄱陽湖水情變化的基本規律發生改變,鄱陽湖作為長江具有過水性、吞吐性、季節性特征的湖泊水文屬性,并未因秋旱産生實質性變化,不應該建設鄱陽湖水利工程,而建閘則将徹底改變鄱陽湖自然屬性和獨特的濕地環境。“該建設項目存在發展需求與解決方案不比對、解題思路錯誤的問題,針對江西省提出的鄱陽湖‘長期秋旱’‘水資源不足以支撐長期發展’的問題,應該在國家建設生态文明的整體發展戰略以及長江全流域‘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複為主’的總體定位上創新性尋求解決方案,盡可能小地幹擾自然栖息地,而不是通過簡單築壩制造更多的問題和極大的生态風險。”楊曉紅告訴《小康》雜志、中國小康網記者。
據楊曉紅介紹,鄱陽湖建設樞紐工程涉及鄱陽湖湖區及長江中下遊衆多生态敏感區,牽一發而動全身,而目前的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該工程所帶來的生态影響估計與補救防範措施設計不足。該工程共涉及長江中下遊地區各種類型的國家自然級保護區19個,其中涉及長江重點魚類保護的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13個;各種類型的省級自然保護區16個;縣級自然保護區6個。其中僅湖區對候鳥遷徙産生直接影響的碟形湖達到102個、占到湖區總面積的22%。“幾乎沒有哪一項建設工程,能對大陸自然生态保護如此大範圍、如此多生境與物種産生這樣深刻的影響,在短期内基本很難系統理清其生态影響的方方面面,更不要說能準确地提出系統、全面針對工程建設所帶來的擾動或産生不利影響的應對措施。在論證不充分的前提下動工,容易得不償失。”
此外,楊曉紅表示,考慮到2021年施行的《長江保護法》要求将長江幹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等控制斷面的生态流量納入日常排程,鄱陽湖上遊五水及長江幹流的水量水情,均在此要求落實範圍之内。此項工作落實後,必将對鄱陽湖的水文變化乃至長江中下遊、長江全流域的保護與發展産生深遠影響。鄱陽湖建閘的必要性将大大降低。
“長江是水源豐富、水系衆多、承納衆多流域來水的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孕育了如此豐富多彩的生态系統和人文文化。如果長江最大的淡水湖泊的江湖連通被切斷,其他中下遊僅存的洞庭湖、太湖、巢湖等少數大型湖泊也按此思路來囤水、截水,解決發展之需,讓長江哪怕隻是其中下遊成為一條直溜溜的排污溝,喪失其水源供應、生物資源供給、納污等生态功能,也無疑是一大悲劇。”楊曉紅如是說。
關注焦點 鄱陽湖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地點位于鄱陽湖入長江口約27公裡處,正好扼鄱陽湖與長江幹流水體交換之咽喉。正因如此,該項目自2000年左右動議以來,一直備受全國乃至全球關注。攝影/晴子
《海洋環境保護法》有待完善
生命起源于海洋,全球約有670餘種以海洋為生存環境、以海洋生物為全部食物或主要食物的海洋鳥類,在大陸就記錄有183種海鳥,如紅喉潛鳥、黑腳信天翁、白鹭、海鷗等。早在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就曾奔赴多個省份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工作,同時委托上海、江蘇、廣西的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内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報告顯示,“目前,大陸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較為嚴重,海洋生态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全國約十分之一的海灣受到嚴重污染,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40%,約42%的海岸帶區域資源環境超載,部分地區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等生态系統破壞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赤潮、綠潮等生态災害多發頻發,溢油、危化品洩漏等環境風險持續加大”。
對此,綠會政研室楊洪蘭分析稱,這一問題的出現,雖然有相關行政部門執法監管粗寬松軟的原因,但海洋污染及海洋生态環境破壞缺少來自社會力量的監督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架構卻無法滿足保護海洋環境的實際需要。
楊洪蘭表示,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态、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該條款明确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态環境損害索賠的權利賦予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釋出實施《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3号),這一規定緻使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海洋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僅由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作為主體開展,社會組織無緣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但是,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編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中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均明确規定了社會組織對造成生态環境損害的行為擁有賠償請求權。而《海洋環境保護法》卻将賠償請求權隻限定在擁有海洋環境監督權的部門,這顯然與民法典、民訴法、環保法的規定相背離。
“既然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均授權社會組織可以就污染環境、破壞生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那麼海洋環境保護也應當在此範圍之内。但現實中卻出現多起由社會組織提起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被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認為,具有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隻能是‘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而不能是社會組織。是以,環境保護組織被完全排除在了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之外。”楊洪蘭這樣告訴《小康》雜志、中國小康網記者。
為了更好地保護海洋生态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為了國家法律規定的統一性,楊洪蘭建議,在海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設定前置程式,即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發現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反映,違法行為在60日内沒有得到處理或解決,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也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增加上述規定,一方面可以維持目前現有的訴訟秩序不被打亂,另一方面增加補位的公益訴訟,可以防止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救濟出現真空地帶,更有效地保護大陸海洋生态環境。”
(《小康》·中國小康網 獨家專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3年5月下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