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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巷誰尋仵作家,窮巷誰尋仵作家!淺析仵作,看宋代的相關規定

作者:癡迷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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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證據尤其是現場證據是每個刑事案件偵破的開始也是定罪量刑的關鍵,而勘驗檢查正是獲得現場證據的關鍵環節。今天小編帶你們走近宋代,看看宋代當時關于勘驗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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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仵作之手辨是非,屍身遺骨皆應辯

在科技水準相對落後的古代,通過勘驗檢查活動獲得的證據,證明力度極大。在當時被認可度較強,通常能直接決定案件的性質和犯罪手段。

作者宋慈以自己的辦案經驗為基礎,對各類刑事案件的勘驗活動有較為細緻的劃分。 《洗冤錄》一書以驗屍技術成就最大。可以說,《洗冤錄》就是一部檢屍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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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另載:“檢出緻命要害處,方可押兩争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屍體”;“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塗傷損處,痕皆不見。
以甘草汁解之,則見”,這些内容限制了檢驗人員的行為。從相關文獻可以看出它也對屍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徇私舞弊現象做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而且宋慈在《洗冤錄》裡對參與屍檢的人員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他要求仵作在檢驗死者時要十分專注,并嚴格按照要求統一檢持。是以也能看出兩宋在生死觀中打破了男女觀的限制以及宋慈對死者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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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載:“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幹,在溪澗之内,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若屋内,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訖,方可舁屍出驗。”

從相關文獻可以看出宋慈針對未埋瘗屍的檢驗方式和以往有所不同,這種驗屍步驟大大減少了檢驗過程中對案發現場的破壞。

也不會忽略罪犯留下的蛛絲馬迹。在驗屍過程中,要記錄屍體随身攜帶的衣物行李和首飾等等物品并詳細列出清單上繳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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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經過清洗後,重點檢查屍身上有無明顯特征。最後注明屍首長度和年齡大小,這種勘驗方式和今天法醫的靜勘相似、作用在于記錄死者的死亡狀态,對兇案勘驗工作提供幫助。

其次,對某一兇案死者的死亡原因存疑或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另有死因,但死者已經下葬了通常需要開棺驗屍确定真正死因。此種情況的勘驗檢查範圍包括死者下葬具體位置、地名、墳堆尺寸、屍體如何入殓、棺木樣式等。

是以,檢驗官要重新勘測屍體周圍情況,判斷出屍體在下葬過程中可能會産生的變化,進而檢驗其真正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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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中對已故去的人是很尊敬的,即使在今天也廣為流傳“死者為大”的說 法,更何況是對已下葬的人。

《洗冤錄》中《驗墳内及屋下葬殡屍》一篇的存在,說明了宋代對個人生命的重視和保護。為了查明真相可以破除舊禮并開棺驗屍,這與當代公安機關所追求的“命案必破”的司法目标也是極為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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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經常會遇見到案發時屍體已經腐爛多日的情況,對于已經腐爛的屍體,《洗冤錄》中所記載的主要是除臭、避臭以及從未腐爛的肌膚中檢驗 出傷情的技巧。對檢驗腐屍的重要性,宋慈提到:“不親臨,往往誤事。”

從相關文獻可以看出在沒有現代醫學的宋代,司法官員主要是通過各種中草藥來保護自己,避除屍臭、穢氣,以便集中精力檢驗屍體。

在宋代的科書平和現代自然是無法相提并論的,但從中驗屍篇中我們可以發現,宋代的法醫檢驗技術可以說已經把屍檢功能發揮到極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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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蒸骨驗屍法的運用,更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機關的破案效率。即使死者逝去已久,宋代勘驗檢查工作者依然可以從屍體中找出線索。

屍體被發現在外地荒山野嶺之處,當地已做初檢,但未敢下結論,因而發至其他縣申請複檢。檢驗官遇到此種情況,應将屍體的情況 如實上報,屍骨不得擅自埋葬,必須申報所屬上級,并按照上級的訓示進行複檢。同時,應自己親自進行複檢,“不可被公認绐作無憑檢驗”。

從相關文獻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在地域互相配合協作的特點,正因為勘驗檢查活動雖屬于司法行為的一部分,但其本身的技術性和中立性決定了地域可以突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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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誰言醫者無良醫,有手便可醫天下

《洗冤錄》中援引了宋代的鬥訟敕令:“諸齧人者,依‘他物法’”,和《申 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從相關的文獻可看出在當時明确規定了此類損傷的檢驗法律意義。

古代對于機械系損傷程度的檢驗,類似于今天的傷情鑒定。它的檢驗結果直接決定了犯罪性質和犯罪者的動機,如何定罪以及如何量刑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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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的宋代,機械損傷檢驗結果即是司法官定罪量刑的參照,也是對其裁量範圍的限制,展現了一定程度的罪行相适應的理念。

另外,《洗冤錄》中還介紹了僞裝傷痕掩蓋真正死因的情 況,即“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成 一片而無虛腫,捺不堅硬。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燒烙之,卻隻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從相關文獻可以知道宋代如何辨識假傷和假作打死的案件。

自刑在當時算是自傷或者自殺,面對這種案件,勘驗檢查人員所要做的主要是确定死者的緻命傷和确定死者是否為真正自殺或者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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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刑事案件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方式就是殺傷,即用鈍器或者銳器。在《洗冤錄》《殺傷》篇中也介紹了不同兇器對肢體傷害後所留下的傷口差別來推斷案發情形。

通過對屍體傷痕的分析,還原犯罪過程并以此偵破案件是刑事偵查過程中的重要手段。

《洗冤錄》中特别提到了鑒别傷痕是在人死前 還是死後形成的方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四畔。 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露”,“截下頭者,活時斬 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并不伸縮。”

從相關文獻可以看出這種鑒别技術有效德地避免了兇手對司法偵查機關的幹擾,使偵破工作更有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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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洗冤錄·火死》篇指出:人生前被燒死的,“其屍 口鼻内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若是死後被燒死的,則“雖手足拳縮,口内即無煙灰”。這兩種情況的之間影響着案件的性質,是以檢驗官員是務必要驗出真正死因的。

另外火死通常對屍體的損壞較重,有時甚至隻剩屍骨。在這種情況下,檢驗官應對白骨進行重點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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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于屍首下淨地上,用酽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可以看出當時如何判斷是兇殺還是意外。

除以上幾種之外,《洗冤錄》中還記載了屍首異處、受杖死、硬物瘾痁死、牛馬蹋死、車輪拶死等等。中國古代雖沒有人權意識、 人權概念,但是,人的生命則是中國傳統法律所要保護的主要對象。

三、陰陽五行相結合,隻為還原真相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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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根據自己豐富的驗屍辦案經驗,總結出了自缢死亡中的不同死狀。僅僅是上吊所用繩套系法就分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和纏繞系等,不同系法死者的死狀有很大差別。

此類案件經常會出現死者被殺後,兇手将死者做成上吊自殺的狀态,以躲避司法懲罰。針對這種情況,《洗冤錄》特别在《自缢》篇後增加《打勒死假自缢》一篇用以鑒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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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缢的情況在書中 主要有被害者死亡後被吊起、被勒至半死時吊起、被堅硬物勒死後吊起、以及直接在屍體上僞造自缢傷痕等四種。

在司法實踐中,一旦兇手僞造的自缢現場 騙過勘驗人員,就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責任。是以,對自缢和他殺的準确判斷是偵破此類案件的中心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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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檢驗官在前人基礎上總結了人在死亡前後溺 水的不同反映,這對于判斷案件性質有極重要的意義。

《洗冤錄》對于這一點概括的更為細緻,宋慈在書中不僅總結了如何判斷溺水時被害人是否已經死 亡,而且還提到如何判斷溺水前的死亡原因,是患病緻死或是被毆打緻死。

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醫學的發展,《洗冤錄》在《溺死》篇中所總結的若幹判斷依據已被今天證明為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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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是比較片面的,水中屍體面紅可能是死後郁血。屍體在水中下沉後,由于頭部品質大,下沉度大于身體軀幹。

血液會流向頭部進而出現屍斑,是以不能以此認定隻要面色赤紅就是将被害人倒提扔入水中。

書中認為:“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幹脹。”但事實上,口鼻外孔被壓塞緻死的情況是沒有腹部幹漲現象的。再有,書中認為:“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 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

可以看出壓塞口鼻死,導緻呼吸障礙緻死。其實口鼻腔被堵緻死後,面部是會有淤血并呈現紫色。但面部皮膚可能會出現小點,是以滿面血蔭吃黑色的說法也不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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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站在今天的角度對于古人不應苛求太多,即使《洗冤錄》按照現代的法醫學眼光來看沒有那麼完美,但它在宋代所發揮的作用以及其對世界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

四、窮巷誰尋仵作家,窮巷誰尋仵作家

中國古代驗骨法起源于何時,目前尚無定論,但确有據可查的是在《洗冤 錄·驗骨》一篇當中,另有清代名家張志瀛所繪的《欽使驗骨圖》。

對于下葬已久的屍體,屍身或早已腐壞,無法檢驗,驗骨法的出現則彌補了這一缺漏。《洗冤錄》中詳細讨論了人體骨骼的數量、形态以及基本結構。雖然按照今天的醫學結論,書中對人體骨骼的認識有諸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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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對人體骨骼的數量的認識,書中表示人體有365塊骨頭,但實際上人體有206塊骨頭。分為長骨、短骨、偏骨和不規則骨,也說明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即使如此,《驗骨》篇也是我古代國關于骨骼解剖學十分詳細的記載。關于驗骨的方法,《論骨脈要害去處》一篇主要記載了三種,分别是蒸骨、煮骨和滴骨驗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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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骨的過程中,宋慈注意到了錫制鍋所含的錫元素會在煮骨過程中與骨頭所含的硫化氫産生化學反應,不利于驗骨,是以特别說明“煮骨不得見錫”。

《服毒》一篇主要記載了如何差別中毒深淺、空腹或飯後服毒、生前或死後服毒以及慢性中毒和當時毒發的情況。

文中描述大多基于宋慈本人在實踐過程之中的經驗。本篇雖然沒有過多交代中毒原理和毒物的毒性,但是在當時的司法環境下,《服毒》篇所載的内容是十分有利仵作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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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洗冤錄》不僅反映了宋代的法醫學水準,同時也不同程度地展現了當時的法學、偵查學以及司法發展水準,從側面反映了兩宋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狀況。

雖然《洗冤錄》中的法醫學知識在現在有些内容已不被我們所用,但用曆史的角度來看這部著作,分析其訴訟、證據、程式等等方面,對我們今天司法活動的開展也是有一定借鑒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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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宋慈本人來說,他作為一代法醫學大家,一生刑獄斷案事必躬親。在四任提刑官期間,他真正做到“讓死人說話,令屍骨鳴冤”,并在正确檢驗的基礎上使得案件進行公正的處理。

參考文獻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63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151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43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59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106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109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110頁

《洗冤集錄譯注》 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譯,2009年版第1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