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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糾紛的特點與維權-愛奇藝維權系列

作者:杭州甘海濱律師

網際網路作為一種新興的資訊技術和商業模式,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率,也催生了許多新的業态和市場主體。随着網際網路市場的快速擴張和競争的加劇,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擷取不正當利益,采取了各種違法違規的手段,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影響了數字經濟的規範持續健康發展。這些行為主要包括刷單、資料污染、非法資料抓取、屏蔽廣告、會員賬号 租賃、電商出售盜版破解軟體等。

以案說法: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糾紛的特點與維權-愛奇藝維權系列

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行為與傳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相比,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征:

(一)實時靈活。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行為可以随時随地進行,根據市場變化和監管情況及時調整政策和手段,難以被及時發現和制止。

(二)違法成本低。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行為往往利用技術手段或者第三方平台進行,難以查明真實身份和責任主體,也難以擷取有效證據和計算損失,導緻違法成本低廉,懲罰力度不足。

(三)傳播速度快。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行為可以通過網絡平台和社交媒體等管道快速擴散,對被侵權方造成巨大的聲譽損失和市場影響,也對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造成嚴重的誤導和侵害。

(四)覆寫範圍廣。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行為可以跨越地域、行業和領域,影響多個市場主體和消費群體,涉及多個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增加了協調和整合的難度。

(五)技術深度介入。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行為往往利用人工智能、大資料、區塊鍊等先進技術進行隐藏、僞裝、模拟等操作,提高了違法效率和隐蔽性,也增加了監管的技術門檻和成本。

以案說法: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糾紛的特點與維權-愛奇藝維權系列

愛奇藝公司訴北京龍魂公司等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件概要:愛奇藝公司是愛奇藝網和愛奇藝APP的經營者,使用者支付相應對價成為愛奇藝VIP會員後能夠享受跳過廣告和觀看VIP視訊等會員特權,但會員僅獲得有限的使用權,不得轉讓、出借、出租、售賣或分享他人使用。愛奇藝公司發現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馬上玩”APP中通過技術手段将愛奇藝VIP賬号非法分時出租,使其使用者無需向愛奇藝公司付費即可獲得愛奇藝VIP視訊服務,違反了愛奇藝VIP賬号使用者協定。愛奇藝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一方面通過吸引使用者觀看視訊進行導流,造成愛奇藝APP下載下傳量降低;另一方面對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導緻使用者體驗下降。上述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将兩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議焦點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中,插傳入連結接、強制進行目标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案件評析:本案中,被訴行為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技術手段,在“馬上玩”APP中非法分時出租愛奇藝VIP賬号,使使用者無需向愛奇藝公司付費即可獲得愛奇藝VIP視訊服務;二是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了愛奇藝公司合法提供的網絡視訊服務的正常運作,包括對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和對“馬上玩”APP中愛奇藝視訊所處位置進行多次調整且逐漸隐蔽化;三是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包括經營收益、使用者流量、市場佔有率、商譽等。是以,被訴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争,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案說法:網際網路不正當競争糾紛的特點與維權-愛奇藝維權系列

愛奇藝公司訴北京優酷洋芋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件概要:愛奇藝公司是愛奇藝網和愛奇藝APP的經營者,擁有《琅琊榜》《芈月傳》《僞裝者》等多部熱播劇的網絡播放權。優酷洋芋公司是優酷網和洋芋網的經營者,未經愛奇藝公司同意,在其網站上播放了上述劇集,并在搜尋引擎上投放了相關關鍵詞廣告。愛奇藝公司認為優酷洋芋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網絡傳播權和商标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争,故将其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億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議焦點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産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從事下列擷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或者明知或者應知是從事下列擷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而擷取他人商業秘密:1.竊取、利用、洩露、披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擷取;2.違反約定或者違背誠信原則擷取;3.引誘、脅迫、引導他人違反約定或者違背誠信原則擷取;(二)明知或者應知是他人商業秘密而使用、洩露、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背誠信原則使用、洩露、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在合同關系、勞動關系等中獲得的他人商業秘密。

案件評析:本案中,被訴行為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技術手段,在優酷網和洋芋網上非法播放愛奇藝公司擁有網絡播放權的劇集,侵犯了愛奇藝公司的網絡傳播權;二是利用搜尋引擎投放關鍵詞廣告,誤導使用者點選進入優酷網和洋芋網觀看劇集,侵犯了愛奇藝公司的商标專用權;三是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包括經營收益、使用者流量、市場佔有率、商譽等。是以,被訴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五條的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争,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愛奇藝公司訴北京優酷洋芋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件概要:愛奇藝公司是愛奇藝網和愛奇藝APP的經營者,擁有《琅琊榜》《芈月傳》《僞裝者》等多部熱播劇的網絡播放權。優酷洋芋公司是優酷網和洋芋網的經營者,未經愛奇藝公司同意,在其網站上播放了上述劇集,并在搜尋引擎上投放了相關關鍵詞廣告。愛奇藝公司認為優酷洋芋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網絡傳播權和商标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争,故将其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億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議焦點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産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侵害他人商标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未經注冊商标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

(三)未經注冊商标權人許可,在廣告、展覽會或者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其注冊商标;(四)故意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網絡銷售平台、倉儲物流、結算支付等服務;(五)其他侵害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

案件評析:本案中,被訴行為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技術手段,在優酷網和洋芋網上非法播放愛奇藝公司擁有網絡播放權的劇集,侵犯了愛奇藝公司的網絡傳播權;二是利用搜尋引擎投放關鍵詞廣告,誤導使用者點選進入優酷網和洋芋網觀看劇集,侵犯了愛奇藝公司的商标專用權;三是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包括經營收益、使用者流量、市場佔有率、商譽等。是以,被訴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争,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