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作者:月月财經

從學者們關于“徒隸”問題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其涉及到秦代刑徒和奴隸問題,有一點很重要的問題需要理清,就是他們在分析時,奴隸和奴婢兩個概念出現了混淆,有的是當成兩個不同的概念,有的就直接混合使用了。

這就有必要研究一下,奴隸和奴婢到底可不可以混合使用。

“奴隸”一詞是引自西方的概念,在中國傳統古籍中很少見“奴隸”的記載,《尚書》、《左傳》、《國語》、《戰國策》以及《史記》、《漢書》中都沒有明确的“奴隸”記載。在其他傳世文獻中也多見“奴”、“婢”的記載,其具體涵義,《說文解字》中就有明确的解釋。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說文解字》中的解釋看,奴婢是身份卑賤之人的統稱,古代罪犯是奴婢的主要來源。這一點和西方“奴隸”概念有相通之處,西方的“奴隸”概念相當寬泛,其指代的具體内容也有不同。

有研究者就根據西方“奴隸”的各種解釋、定義,概括為廣義和狹義的分别,“狹義的奴隸是從階級的意義而言的,指的是奴隸社會中的一個受壓迫的階級,和奴隸主階級是相對出現的。

而廣義的奴隸的内涵要寬廣得多,可用來代表一切受壓迫剝削的人,包括奴婢。廣義的奴隸和奴婢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存在着相同之處。”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由此可以看出,就算是西方的“奴隸”也不僅僅是相對于奴隸社會而言的,其存在于各個時段,這就不難了解在世紀的美國社會也會有解放奴隸的運動。

田昌五先生也曾指出:“在人類曆史發展的各個階段從原始社會解體時期直到近代資本主義社會,都存在過奴隸度。……不是任何存在着奴隸制度的社會都可以稱為奴隸社會的。”中國的“奴婢”也一直到解放前仍然存在,是以不能因社會形态的不同而否認其為“奴隸”。

但也有不同的觀點,林劍鳴先生曾指出:“春秋以前‘奴婢’連稱雖不見于記載,但已有奴、以及和‘婢’相近的‘妾’等出現。這些人不占有任何生産資料,連自身都屬于奴隸主所有,他她們的身份當與馬克思著作中所稱的‘奴隸’身份相符,其階級地位當然是奴隸。”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也就是說,在中國春秋以前,是存在與西方奴隸社會中意義一樣的“奴隸”,他們雖然沒有被冠于“奴隸”這一詞彙,但是以“婢”或“妾”的名稱出現的。當時所說的奴婢就是奴隸的意思。然而,随着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形态的劇烈變化,上層建築的轉變,奴隸階級也發生了分化。

在秦漢已經出現擁有個人财産的奴婢,而且個别“豪奴”早就成了地主惡霸,他們也參加剝削、壓迫人民的活動,早就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奴隸”了氣是以,林劍鳴先生認為:“到了漢代稱為‘奴婢’的人,其實際階級地位是較為複雜的,絕不能一概而論。

這時的‘奴婢’已經不能成為一個階級,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樣成為一種職業的概念了。”他就此推斷,漢代的“奴婢”已不能稱其為“奴隸”了。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林劍鳴先生的這一論斷很有研究價值,他看到了秦漢以後“奴婢”這一類人出現了分化,一部分“奴婢”不再是被壓迫階級,甚至成為剝削階級,已經完全不符合“奴隸”稱謂了。

由此可見,“奴婢”這一階層,也會随着曆史的不斷推移,而有所變化,是以不能籠統把“奴婢”等同于“奴隸”。

綜合上述分析,再看一下“徒隸”問題中所涉及的研究對象。上述分析“徒隸”問題時所涉及的人員,他們都是處罰被迫服勞役的,學者們所認為的官奴婢或官奴隸,都是屬于社會最底層,免費為官府勞作的,這一部分人跟春秋以前的“奴”、“婢”沒有什麼實質的差別,也就是林劍鳴先生分析的未分化出去的那部分“奴婢”。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他們不占有任何生産資料被拘禁服免費勞役,沒有任何人身自由。正如林劍鳴先生分析的,‘‘他們一無自己的生産資料;二要為别人進行生産勞動;三無人身自由。是以,他們的身份應是奴隸。”他們都是屬于廣義上的奴隸”的。

是以,這裡研究中所涉及的“奴隸”和“奴婢”是指的同一類人,為了避免指代上的混淆,在涉及到“奴婢”和“奴隸”時,統一使用“奴婢”一詞。

從傳統史籍的解釋可以看出,城旦舂是作為懲罰犯罪者的一種勞役刑,被處罰者主要從事築城和舂米的勞役,是以被冠于“城旦舂”的名稱。

在出土的睡虎地秦簡的《法律答問》中有關于犯罪者如何懲罰的規定,其中也出現了許多“黥為城旦”、“顯劓為城旦”、“刑為城旦”等刑名。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鬼薪白粲也是一種處罰犯罪者的勞役刑,因為被處罰者多從事為祠祀伐薪、擇米的勞役,就有了“鬼薪白粲”這一勞役刑名的出現。

隸臣妾:文獻資料中見于《漢書刑法志》:“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師古曰:“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氣這裡它和鬼薪白粲一起提及,顯然也是以一種刑名的方式存在于文獻中的。睡虎地秦簡、龍崗秦簡、裡耶秦簡、張家山漢簡中也有許多關于“隸臣”、“隸妾”的記載,而且出現了許多“冗隸妾”、工隸臣”、“牢隸臣、妾”的稱謂。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也出現了“耐為隸臣”、“刑隸臣”等處罰犯罪者的記載。這些記載明确說明,“隸臣妾”也是一種勞役刑,它是由于犯罪者被處以在官府服勞役的刑罰,是以被稱為“隸臣妾”。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看出,城旦舂、鬼薪白榮、隸臣妾都是刑徒名,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他們本質上都是觸犯了法律被處罰服勞役的刑徒刑徒是官府控制的罪犯階層,歸官府所有,是以,秦朝各級官府之間互相購買刑徒的解釋是行不通的。陳直先生也曾就漢簡指出:“奴婢可以買賣的,刑徒無買賣的明文。”

正是看到了刑徒不能買賣這一點,為了把“買徒隸”問題解釋清楚,李力先生才有了前面提到的“徒隸可以指奴隸”的觀點,王健先生把“私徒隸”即人臣妾歸于“徒隸”的看法。

這樣雖然都可以把“徒隸”的買賣講通,但不免有些牽強。他們所說的“奴隸”和“人臣妾”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奴婢階層,可奴婢的範圍是很廣泛的,不僅有因犯罪者連坐被“收”的官奴婢,還有破産平民自賣為奴婢,被掠賣為奴婢,戰争俘虜,奴産子等等。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這些奴婢也不是都和刑徒有密切聯系。如果他們要都屬于“徒隸”,那“徒隸”成份未免太複雜了。再說,奴婢本來就是個很複雜的階層,既有官奴婢還有私人奴婢,而且他們來源也很複雜。隻是因為要解釋清楚“徒隸”的買賣問題,把他們和罪犯刑徒都歸于“徒隸”之中,未免過于牽強。

那麼“徒隸”到底還指哪一部分人呢?對“徒隸”的分析還是要從文獻的記載出發,現把史料中相關記載摘錄于下:《史記景帝本紀》載:“七年春,免徒隸作陽陵者”。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十二年,文信侯不韋死,竊葬。其舍人臨者,晉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奪爵,遷;五百石以下不臨,遷,勿奪爵。自今以來,操國事不道如謬毐、不韋者籍其門,視此。”《索隐》謂“藉沒其一門皆為徒隸,後并視此為常故也。”《漢書惠帝紀》載:“六月,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漢書藝文志》載:“是時始造隸書矣,起于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于徒隸也。”《漢書賈誼傳》載:“廉恥不行,大臣無乃握重權、大官而有徒隸亡恥之心乎?”《漢書司馬遷傳》載:“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審,幽于圜牆之中,

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槍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何者?積威約之勢也。”《後漢書光武帝紀》中注解司隸校尉時載:《音義》雲:“以掌徒隸而巡察,故曰司隸。”《後漢書孝桓帝紀》載:“比起陵至,彌曆時歲,力役既廣,徒隸尤勤。頃雨澤不沾,密雲複散,俛或在茲。其令徒作陵者減刑各六月。”

《後漢書隗器列傳》載:“民坐挾銅炭,沒入鐘官,徒隸殷積,數十萬人,工匠饑死,長安皆臭。”從文獻資料中“徒隸”的記載看,他們都與刑獄和官府勞作有關,從這些記載推斷“徒隸”的範圍應該在刑徒和跟刑徒關系密切的被連坐的官奴婢之中。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把這一結論放入簡牍資料中也是可以講的通,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篇中的“徒隸攻丈”—句;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田律》中所載的“禁諸民吏徒隸,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

《賜律》中載:“毋爵者,飯一鬥、肉五斤、酒大半鬥、裝少半升。司寇、徒隸,飯一鬥,肉三斤,酒少半鬥,鹽廿分升一”《金布律》中載:“諸内作縣官及徒隸,大男,冬禀布袍表裡七丈、絡絮四斤,緒(禱)二丈、絮二斤”。裡耶簡号簡載:“州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言徒隸不田奏歇手”。

這些記載也都是說明“徒隸”為官府勞作,官府給予徒隸衣食。是以,推斷“徒隸”的範圍應是刑徒和跟刑徒關系密切的被連坐的官奴婢之中。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這一論斷也可從簡牍資料關于官府買賣奴婢的記錄中可以得到證明。由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裡耶簡中所見的“徒隸”範圍是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和因犯罪者連坐、收孥的官奴婢的總稱。

這一結論似乎跟“作徒簿”中所見勞作者的身份有沖突,主要原因在于“隸臣妾”的範圍。秦代犯罪者中關于“隸臣妾”的研究較多,尤其是“隸臣妾”身份問題的研究争論頗多現在的觀點趨向于認為,秦代的“隸臣妾”成份複雜,它是官奴婢到刑徒的轉化階段,是以即有刑徒也有官奴婢。

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作徒簿”中沒有因犯罪者連坐的官奴婢記載了,它們是以“隸臣妾”的身份出現的。是以,“作徒簿”中“徒隸”的範圍應是包括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和因犯罪者連坐、收挙的官奴婢“隸臣妾”。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春秋以前,古人又稱“奴婢”為“臧獲”,“臧”是指因贓獲罪的罪犯,“獲”是指戰争俘虜,是以,罪犯和俘虜是奴婢的主要來源。由此可見,罪犯刑徒和奴婢淵源之深。因為犯罪者都沒為奴婢,可以說,當時是沒有“刑徒”這一概念的。

但是事物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随着社會的不斷發展演化,罪人沒為奴婢的情形肯定也會有随着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不斷變化而發生轉變。正如陳玉環先生所說:“在春秋時期,由于成文法“鑄刑書”、“鑄刑鼎”的公布,‘犯罪被罰為奴’的社會現象便逐漸發生變化,它由多到少,乃至于質的突變。

于是,從犯罪終身為奴,轉變為因犯罪的大小,決定判刑的輕重。”出現了記載法律的文書,相應的被處罰對象——“刑徒”也定會随之出現。史書中最早出現“刑徒”這一概念是在《史記孫子列傳》中,“齊使者如梁,孫膜以刑徒陰見,說齊使。”可以看出,春秋戰國之際就出現了“刑徒”的稱謂。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但是被處罰者從奴婢到刑徒的轉變當然不可能是一職而就的,在春秋戰國之際雖然出現了刑徒,但因犯罪被處罰者是逐漸由奴婢向刑徒轉變的,其雖然有了刑徒的特性,但不免會帶有奴婢的屬性。

在《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曆史》秦漢卷中有明确的“刑徒”、“奴婢”的解說,其特點和差別十分明顯。

這說明在秦朝已經有了刑徒和奴婢的差別,但是也可以看出刑徒還是帶有奴婢的殘餘性質。而且,被處罰者還多以“徒隸”的形式存在,這一名稱明顯的帶有刑徒、奴婢結合的意味。

這也是許多學者們把“徒隸”分成“徒”和“隸”來了解,解釋成刑徒和奴婢的合稱或是罪犯奴婢的原因。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因刑徒和官奴婢都在官府勞作,是以刑徒和官奴婢相連比較密切,但他們是有明顯差別的。刑徒是觸犯了法律,被司法機關處以一定的刑罰,為官府無償服勞役的罪犯,而官奴婢雖然也為官府無償服勞役,但他們自身并沒有觸犯刑罰,而且他們是可以被買賣的。

雖然如此,但從“徒隸”一詞的字面涵義,以及出土的簡牍資料中可以看出,刑徒還是帶有奴婢殘餘性質的。

關于“隸臣妾”的研究較多,既包括刑徒,也包括因犯罪者連坐的官奴婢,正是因為“隸臣妾”可以指刑徒和官奴婢,是以刑徒“隸臣妾”也被認定為帶有奴婢的殘餘性質。

而對于其他兩者的研究就比較少,一般都把“城旦舂”、“鬼薪白藥”歸于刑徒。但是“城旦舂”、“鬼薪白粲”是不是就僅僅是刑徒?關于“城旦舂”,徐敵修先生曾在《從古代罪人收奴刑的變遷看“隸臣妾”、城旦舂”身份》一文中分析,耐罪以上被判為“城旦舂”、“隸臣妾”的人都是罪犯奴隸。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但是,這一觀點提出後并沒有引起學界的共鳴。而且這其中還有很重要的一個問題,秦代的刑徒的刑期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也曾經引起學界的争論,但現在多數學者趨向于認為秦代的刑徒沒有刑期比較合理。

這就很難了解隻有“隸臣妾”是帶有奴婢性質的刑徒了,在此以前面提到的兩段睡虎地秦簡的資料為基礎,結合這兩個問題,對“城旦舂”無期性進一步做下分析。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告臣》的例子中可以看出,這裡丙是甲從官方收購的奴婢,經上文分析,丙應是因犯罪者牽連的官奴婢。

由于丙不田做,不聽主人使喚,主人請求官府把他當做罪犯一樣處罰以示懲戒。官府經過查證後就收回了甲的奴婢丙,而且是對丙除以“完城旦”的刑罰。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現在丙又被賣給官府成了服城旦刑的刑徒。如果說刑徒有一定的服刑期限的話,那對于丙來說服幾年刑以後就可以恢複自由,待遇豈不是要比做甲的私人奴婢要好。

是以,被罰為刑徒肯定也是一種沒有期限的處罰。這是刑徒相對于私家奴婢而言,刑徒相對于官奴婢也可以看出,其應該是無期的處罰。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隸臣将城旦,收其外妻、子”的例子中可以看出,這裡很顯然罪犯被判為城旦刑後,沒收了其妻、子,被沒收的妻、子都是可以買賣的,身份是官奴婢。

秦律的量刑原則是主犯從重,連坐者從輕,罪人家屬所受的刑罰一般要比犯罪之人輕,隻有在知罪不告或共謀犯罪的情況下才判為“同罪”。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上面被判為城旦刑的妻、子既然是連坐沒為官奴婢的,官奴婢肯定是沒有期限了,自然被判為城旦者也肯定是無期的了。同時,從城旦刑的無期性這一點,也可以看出城旦刑也是帶有官奴婢性質的。

關于鬼薪白榮,文獻和簡牍資料中記載較少,而且這種刑名的适用範圍也比較窄,按照睡虎地簡中的記載看,鬼薪白粲一般都是處罰上造以上或是德子等有一定身份的人。是以,對于這類身份刑的研究就比較難以入手。

但按照刑徒的等級,鬼薪白粲是在城旦舂和隸臣妾之間的,這點已經得到了學界的共識,而且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城旦舂和隸臣妾都是帶有奴婢性質殘餘的刑徒,鬼薪白粲也不會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本質上都屬于刑徒,由于刑徒是從古代奴婢中不斷分離出來的,是以,秦代的刑徒不免帶有奴婢的殘餘性質。

曆史上的“奴隸”和“奴婢”,到底有沒有關系?文書是怎麼解釋的

尤其是隸臣妾,它既包括刑徒也包括官奴婢,這也是為什麼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能和犯罪之人牽連的官奴婢“隸臣妾”一起合稱為“徒隸”的原因。

是以說“徒隸”不僅帶有刑徒的性質而且還有官奴婢的性質,他們都屬于國家控制下的沒有人身自由的“國有奴隸”。

“作徒簿”中“徒”是簡稱,它應該稱為“徒隸”,這裡的“徒”指刑徒,“隸”指官奴婢,“徒隸”包涵了兩種類型的人,從泛稱意義上說“作徒簿”中的“徒”應是為國家無償服役的“官奴婢”或稱為“國有奴隸”。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