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通過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于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絡空間。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的平台。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四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确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态。
第五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内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注冊、資訊稽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背景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釋出服務。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網際網路群組的性質類别、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設定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别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定群資訊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别等基本資訊。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别,分級稽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稽核驗證功能,并标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内身份資訊。
第九條 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資訊釋出,建構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第十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内容。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網際網路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釋出、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衆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設定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一圖讀懂《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來源:網信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