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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作者:大衆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提供、從事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确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産釋出向上向善的優質資訊内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機關和人民團體注冊營運公衆賬号,生産釋出高品質政務資訊或者公共服務資訊,滿足公衆資訊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機關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資訊釋出、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準,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提供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向社會公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第二章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

第六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履行資訊内容和公衆賬号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适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定内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賬号注冊、資訊内容安全、生态治理、應急處置、網絡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知識産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資訊内容生産、公衆賬号營運等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雙方内容釋出權限、賬号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标準和規範,建立公衆賬号分類注冊和分類生産制度,實施分類管理。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據公衆賬号資訊内容生産品質、資訊傳播能力、賬号主體信用評價等名額,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分級管理。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将公衆賬号和内容生産與賬号營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服務協定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采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注冊公衆賬号的網際網路使用者進行基于行動電話号碼、居民身份證号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提高認證準确率。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網際網路使用者注冊的公衆賬号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賬号名稱、頭像和簡介與注冊主體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者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機關等組織機構或者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并通知使用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發現相關注冊資訊含有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衆賬号以相同賬号名稱重新注冊;對注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号名稱,還應當對賬号主體真實身份資訊、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

第九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資訊内容生産的公衆賬号,應當要求使用者在注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并進行必要核驗。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衆賬号加注專門辨別,并根據使用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内容生産類别、營運主體名稱、注冊營運位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注冊資訊,友善社會監督查詢。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動态核驗巡查制度,适時核驗生産營運者注冊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台注冊公衆賬号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申請注冊多個公衆賬号的使用者,還應當對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業務範圍、信用評價等進行必要核驗。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對網際網路使用者注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入、不使用的公衆賬号,可以根據服務協定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健全技術手段,防範和處置網際網路使用者超限量注冊、惡意注冊、虛假注冊等違規注冊行為。

第十一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違規轉讓公衆賬号。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向其他使用者轉讓公衆賬号使用權的,應當向平台提出申請。平台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使用者進行認證核驗,并公示主體變更資訊。平台發現生産營運者未經稽核擅自轉讓公衆賬号的,應當及時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自行停止賬号營運,可以向平台申請暫停或者終止使用。平台應當按照服務協定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衆賬号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号訂閱數、使用者關注度、内容點選率、轉發評論量等資料造假行為。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衆賬号推薦訂閱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公衆賬号訂閱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網際網路使用者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關注其他使用者公衆賬号。

第十三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生産營運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謠言等虛假資訊預警、發現、溯源、甄别、辟謠、消除等處置機制,對制作釋出虛假資訊的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降低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與生産營運者開展内容供給與賬号推廣合作,應當規範管理電商銷售、廣告釋出、知識付費、使用者打賞等經營行為,不得釋出虛假廣告、進行誇大宣傳、實施商業欺詐及商業诋毀等,防止違法違規營運。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原創資訊内容的著作權保護,防範盜版侵權行為。

平台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幹擾生産營運者合法合規營運、侵犯使用者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

第十五條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按照平台分類管理規則,在注冊公衆賬号時如實填寫使用者主體性質、注冊地、營運地、内容生産類别、聯系方式等基本資訊,組織機構使用者還應當注明主要經營或者業務範圍。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遵守平台内容生産和賬号營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和服務協定,按照公衆賬号登記的内容生産類别,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資訊内容生産釋出。

第十六條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履行資訊内容生産和公衆賬号營運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資訊内容生産和公衆賬号營運活動。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制作、釋出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内容安全稽核機制,加強資訊内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稽核,維護網絡傳播良好秩序。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建立健全公衆賬号注冊使用、營運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依法、文明、規範營運公衆賬号,以優質資訊内容吸引公衆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維護公衆賬号良好社會形象。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與第三方機構開展公衆賬号營運、内容供給等合作,應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定,明确第三方機構資訊安全管理義務并督促履行。

第十七條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轉載資訊内容的,應當遵守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标注著作權人和可追溯資訊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對公衆賬号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據公衆賬号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等,合理設定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第十八條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資訊注冊,或者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公衆賬号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衆賬号生産釋出資訊内容;

(三)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釋出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台賬号,批量釋出雷同低質資訊内容,生成虛假流量資料,制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群組織機構名譽,幹擾組織機構正常營運,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資訊,僞造原創屬性,标注不實資訊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衆;

(七)以有償釋出、删除資訊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批量注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衆賬号;

(九)制作、複制、釋出違法資訊,或者未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制作、複制、釋出不良資訊;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公衆賬号資訊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資訊或者行為。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衆賬号,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号功能、暫停資訊更新、停止廣告釋出、關閉登出賬号、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産營運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和申訴管道,公布投訴舉報和申訴方式,健全受理、甄别、處置、回報等機制,明确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處理公衆投訴舉報和生産營運者申訴。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開展公衆評議,推動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産營運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了解決行業糾紛,依法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産營運者依法依規從事相關資訊服務活動。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産營運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産營運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在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絡平台注冊營運,面向社會公衆生産釋出文字、圖檔、音視訊等資訊内容的網絡賬号。

本規定所稱公衆賬号資訊服務平台,是指為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供公衆賬号注冊營運、資訊内容釋出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是指注冊營運公衆賬号從事内容生産釋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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