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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

作者:農資導報農藥
注意!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

關于公開征求《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規範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行為,確定農藥登記試驗、農藥登記申請、評審等相關工作有序開展,保障農藥登記審批科學有效、公平公正,我們起草了《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3年8月24日前報送我司。

聯系電話:010-59192810、59192847,傳真:010-59191875,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

2023年7月25日

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行為,維護農藥登記申請人、中介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確定農藥登記試驗、農藥登記申請、評審等相關工作有序開展,保障農藥登記審批科學有效、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主體(以下簡稱“中介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内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悉農藥基礎知識和農藥管理相關規定;

(三)有相對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内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境外企業在中國依法設立的辦事機構可以辦理本企業的農藥登記業務。

第三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當本着自願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與農藥登記申請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載明委托事項、權利義務、起止期限、服務費用等内容。

第四條 中介代理機構受農藥登記申請人委托,協助聯系農藥登記試驗、送達試驗樣品、整理送出申請資料等業務的,應當對其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當遵守農藥管理相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農藥登記中介代理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從事農藥登記試驗工作,參股農藥登記試驗機關;

(二)幹擾農藥登記試驗工作,誘導農藥登記試驗機關修改、編造試驗資料;

(三)以中介代理機構名義與農藥登記試驗機關簽訂登記試驗委托協定、支付登記試驗費用;

(四)篡改、編造試驗資料和申請資料;

(五)幹擾資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六)将代理業務轉包或分包;

(七)洩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 中介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管理,每年7月和次年1月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受托業務總結和代理事項清單報送屬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藥登記管理機構。

第七條 農藥登記申請人需要委托中介代理機構代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選擇适宜的中介代理機構,加強對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并對中介代理機構受托代理行為負責。

第八條 中介代理機構受農藥登記申請人委托辦理農藥登記樣品送樣、試驗備案、送出資料、登記資訊咨詢、辦結通知書和登記證的接收或領取等事項時,應當向農藥登記試驗機關、農藥登記審查審批相關機構出示身份證件和委托關系,相關機關應當認真查驗、存檔。

第九條 中介代理機構受托代理送出農藥登記申請資料的,應當同時提供受托合同和受托事項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中介代理機構有違反本規範第五條的,農業農村部門予以通報,所代理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準許。對篡改、編造試驗資料和申請資料獲得登記的,依法依規撤銷登記。

中介代理機構不符合本規範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要求的,農業農村部門将不定期通報,受托代理事項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本規範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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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請按以下格式注明:文章來源: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本期編輯:彭樂瑤本期稽核:翟怡婷本期監制:鄭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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