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的一天,淩晨1點,孫強剛走出家門,就發現機車被偷走了,報警之後,就開車沿路尋找。
開了5公裡左右,孫強發現了自己的機車,正被一個男子騎着,并飛速奔馳,孫強馬上加速追趕。
孫強一個超速轉向,就強行逼停了機車,兩車都受損了,偷車的王樂平受傷,住院花費了1.9萬元,經鑒定為10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了認定書,孫強負主要責任,王樂平負次要責任。
同時,警方也對王樂平盜竊案開展了調查,并發現在王樂平的身上,還有另外3起盜竊案。
2017年8月,王樂平被逮捕,同年10月,王樂平被判處一年九個月。
2019年,王樂平刑滿釋放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孫強和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孫強為了追回自己的機車,導緻事故發生,王樂平盜竊機車,具有明顯過錯,認定王樂平應承擔90%的責任,孫強承擔10%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樂平11.5萬元,孫強賠償王樂平1255元。
孫強覺得1000多塊錢也無所謂,就沒有提出上訴。
但王樂平和保險公司不服,都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孫強為了保護個人财産、制止盜竊侵害行為,具有正當性,應當肯定和支援,屬于正當防衛,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同樣,保險公司也不應該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法院二審判決:駁回王樂平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編忍不住,先點一個贊。
甘肅省蘭州市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的案例。
2013年10月19日,王剛駕駛轎車,拉着老婆孩子在一條濱河路上行駛,因為孩子要上廁所,就把車暫時停了下來。
幾人下車後,沒有鎖車門,幾秒鐘後,王剛突然聽見響聲,一回頭發現一名叫林慶收的男子拿着提包在跑。
王剛趕緊檢視車内,發現妻子的手提包不見了。
此時,林慶收已經坐上了另一名叫成林的男子駕駛的機車上了,正在快速駛離,王剛趕緊讓老婆孩子上車,調轉車頭開始追趕。
成林二人看見失主追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逃跑,并不斷變向,想要擺脫追趕,王剛隻能将車速提升到40公裡每小時,繼續追趕機車,又追逐了1公裡左右,轎車與機車後部發生碰撞。
林慶收當場死亡,王剛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和120,後來,成林經搶救無效,也死亡了。
一審法院認為:
王剛認為林慶收、成林盜竊自己财物,開車追趕,而且明知撞擊機車,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結果,還依舊駕車撞翻了兩人的機車,導緻兩人死亡,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王剛在案發後能夠及時報警,并在接受處置,屬于自首,可從輕處罰。
判決:王剛犯故意傷害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兩人家屬經濟損失15萬元。
宣判後,王剛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仔細審理、分析後認為:
第一,王剛撞人不能算故意的。
案發後,在警方調查時,王剛承認了自己是故意的,但在一審時卻否認了,是以,僅憑王剛的供述不能确定主觀故意。
第二,經調查,機車在行駛中為擺脫追趕,一直在變向,王剛處置不及,發生碰撞,主觀故意也沒有事實依據。
第三,王剛一邊追趕,一邊讓妻子打電話報警,說明王剛的主觀目的是想要回妻子的包,而且包裡确實有個人比較重要的财物,是以,王剛并不追求被害人的傷亡。
綜觀全案,王剛的目的是想要回自己的合法财物,違反交通法規追逐機車,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認定故意傷害罪是不準确的。
經法院調解,王剛與死亡兩人的親屬達成了民事部分的和解協定,及時賠償了12萬元。
考慮王剛有自首情節,且兩名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嚴重過錯,最終:
判處王剛有期徒刑五年。
結語
國法,天理,人情。
在這兩個案件中,如果判決兩位被告過重,就相當于鼓勵犯罪,并且會讓大家在制止違法犯罪、保護自己人身财産安全時顧慮重重。
法院的判決也展現了維護公平正義的職業擔當,展現了積極的社會價值導向,引領了見義勇為的良好風氣,再次為法官們點贊!
對于以上兩個案例,您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讨論。
(為保護當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