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作者:海上调音师

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1点,孙强刚走出家门,就发现摩托车被偷走了,报警之后,就开车沿路寻找。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开了5公里左右,孙强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正被一个男子骑着,并飞速奔驰,孙强马上加速追赶。

孙强一个超速转向,就强行逼停了摩托车,两车都受损了,偷车的王乐平受伤,住院花费了1.9万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认定书,孙强负主要责任,王乐平负次要责任。

同时,警方也对王乐平盗窃案开展了调查,并发现在王乐平的身上,还有另外3起盗窃案。

2017年8月,王乐平被逮捕,同年10月,王乐平被判处一年九个月。

2019年,王乐平刑满释放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孙强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孙强为了追回自己的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王乐平盗窃摩托车,具有明显过错,认定王乐平应承担90%的责任,孙强承担1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乐平11.5万元,孙强赔偿王乐平1255元。

孙强觉得1000多块钱也无所谓,就没有提出上诉。

但王乐平和保险公司不服,都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孙强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制止盗窃侵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肯定和支持,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王乐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忍不住,先点一个赞。

甘肃省兰州市也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例。

2013年10月19日,王刚驾驶轿车,拉着老婆孩子在一条滨河路上行驶,因为孩子要上厕所,就把车暂时停了下来。

几人下车后,没有锁车门,几秒钟后,王刚突然听见响声,一回头发现一名叫林庆收的男子拿着提包在跑。

王刚赶紧查看车内,发现妻子的手提包不见了。

此时,林庆收已经坐上了另一名叫成林的男子驾驶的摩托车上了,正在快速驶离,王刚赶紧让老婆孩子上车,调转车头开始追赶。

成林二人看见失主追来,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跑,并不断变向,想要摆脱追赶,王刚只能将车速提升到40公里每小时,继续追赶摩托车,又追逐了1公里左右,轿车与摩托车后部发生碰撞。

林庆收当场死亡,王刚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后来,成林经抢救无效,也死亡了。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王刚认为林庆收、成林盗窃自己财物,开车追赶,而且明知撞击摩托车,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还依旧驾车撞翻了两人的摩托车,导致两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王刚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接受处置,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

判决:王刚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两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宣判后,王刚不服,提出上诉。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分析后认为:

第一,王刚撞人不能算故意的。

案发后,在警方调查时,王刚承认了自己是故意的,但在一审时却否认了,所以,仅凭王刚的供述不能确定主观故意。

第二,经调查,摩托车在行驶中为摆脱追赶,一直在变向,王刚处置不及,发生碰撞,主观故意也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王刚一边追赶,一边让妻子打电话报警,说明王刚的主观目的是想要回妻子的包,而且包里确实有个人比较重要的财物,所以,王刚并不追求被害人的伤亡。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综观全案,王刚的目的是想要回自己的合法财物,违反交通法规追逐摩托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是不准确的。

经法院调解,王刚与死亡两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部分的和解协议,及时赔偿了12万元。

考虑王刚有自首情节,且两名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严重过错,最终:

判处王刚有期徒刑五年。

旧案普法:小偷盗走摩托车,失主开车将人撞残,法院:无需赔偿

结语

国法,天理,人情。

在这两个案件中,如果判决两位被告过重,就相当于鼓励犯罪,并且会让大家在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时顾虑重重。

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担当,体现了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引领了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再次为法官们点赞!

对于以上两个案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