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冉某晚上在家裡被殺,跟他在一起的隻有情人陶某,法醫檢驗現場也沒有第三者出現。
13次審訊中,嫌疑人陶某9次承認自己持刀殺人,4次辯解說自己沒有殺人。
如果你是法官,面對受害者家屬的壓力,面對同行和上司,你會怎樣判決?
大多數情況下,那些法官會怎樣判?
而下面這位女法官,在沒有找到真兇,沒有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的情況下,竟然對嫌疑人做了無罪判決。
誰給她這麼大的膽子,她後來會如何?
“殺人了!“2011年4月6日早上6時30分左右,一陣凄厲的喊聲劃破了黎明的甯靜。
貴州遵義市湄潭縣湄江鎮求是苑小區,一個叫冉紅的姑娘,下樓經過四叔冉金波家門口時,看到房門大開,屋裡燈火通明。
她感到蹊跷,一邊喊着“四叔”,一邊邁步進去想看個究竟。
裡面沒有人回應,她便向卧室走去,剛到卧室門口,一個血腥的場面映入眼簾,讓她毛骨悚然,她大叫着從屋裡跑了出來。
到了樓下,她的情緒這才稍稍穩定,顫抖着雙手,撥打了報警電話…
湄潭縣警察局民警趕到案發地,對現場進行勘察并且對被害者的情況進行調查。
被害者冉金波,現年36歲,祖籍湄潭縣,已經在遵義市定居。
據了解,冉金波已定居遵義市,案發前一天是清明節,他來老家上墳,當天離開家鄉。
這就奇怪了,冉金波為什麼去而複回,在次日出現在老家?
他的親人都不在老家,老家甚至連做飯的工具都沒有,他在家幹嘛,和誰在一起?
好在小區安裝有監控(在那個年代,鎮上安裝監控的小區為數不多),民警檢視後發現,事發當晚冉金波和一個30多歲的女子一同走進小區。
經過其侄女辨認,這個女的不是其嬸嬸。
随後趕到的嬸嬸确定,此女是丈夫冉金波的情人陶紅。
小區視訊顯示,冉金波與陶紅是在4月6日淩晨2時許進入小區的,當日早上6時左右陶紅腳步匆匆,神色慌張、頭發淩亂離開小區。
同一時段,視訊中再沒有第三人出現,民警以此斷定,陶紅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是警方立即動用技術手段追蹤陶紅,于當天下午在車站将陶紅抓獲,帶回湄潭縣進行審問。
陶紅雖然年過三十,但身材依舊苗條,皮膚保養得也很好,不知道的還以為她隻有25歲左右。
這樣的女人,大多數男人都會對她動心。
但是,很少有人會把她跟殺人犯聯系在一起,她身高不到1.6米,身體單薄,弱不禁風。
但是審訊中,陶紅卻說這人就是她殺的人。
她承認自己與冉金波是情人關系,而且是2008年清明節相遇,交往整整3年;但是她承認:“人是我殺的。”
網上說,情人是非法的,是露水夫妻,大多來去匆匆,能交往三年不分手的少之又少,一旦交往三年這麼久,便有了親情,難以割舍。
是以,很多人對此難以置信。
陶紅為什麼要動刀子,将相處三年的情人冉金波置于死地?
陶紅說了,自己是個很重感情的女人,不是逢場作戲。
而冉金波起初信誓旦旦,說要跟自己老婆離婚,然後娶自己。
可是日複一日,冉金波不兌現諾言。
當天她從龍裡縣風塵仆仆奔波到冉金波當時所在的思南縣,行程600裡路與冉金波會面,可是對方卻因為打麻将,沒有下樓接自己,對自己非常冷落。
是以,她産生了怨恨,夜深人靜的時候殺心頓起。
在冉金波熟睡,打起呼噜之後,陶紅悄悄起身,拿起放在沙發上的一把羊角刀,将其殺害後離開現場。
這樣的交代合乎情理,讓人不得不信以為真。
而且案發後當天,即4月6日,湄潭縣警察局刑警隊現場勘查,沒有發現第三者的痕迹。
4月8日,遵義警方對案發現場又進行一次勘查,在現場也沒有發現第三人出現。
冉金波被害前後的那段時間,除了陶紅沒有人到過現場;
她還在案發後離開現場,并且還沒有報案;
在審訊中,承認自己殺人,而且9次做了相同的供述。
而且我們别忘了,這是起命案,受害者家屬義憤填膺要公安機關查出真兇為死者抵命,案發之後上級也有結案的壓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12月,該案移送至檢察院之後,陶某再次承認冉金波是自己殺的。
如果存在刑訊逼供,或者嫌疑人在非常的環境下心理壓力太大,被迫做了有罪供述,案子移交到檢察院的時候,都會翻供。
很多案子,都是在這時候出現轉機。
但是,陶紅卻沒有翻供。
在此情況下,陶紅如果不能被定為殺人犯,恐怕法官的腦子就不正常了。
可是就有一個法官,敢說陶紅沒罪;這個法官,名叫張海波,還是個女法官。
作為此案的主審法官,看到卷宗之後,發現此案疑點重重。
首先,陶紅除了9次做出有罪供述,還有4次做過無罪辯解。
陶紅說,當晚他們躺下之後,進來一個小偷入室盜竊,被他們發現後進行呵斥。
可是他們沒有想到,小偷并非赤手空拳,而是帶着刀子,看到主人用這樣的态度對待心生不滿,持刀刺向陶紅。
陶紅一躲,刀子劃破她的嘴角。
冉金波随即坐起來,打算和小偷搏鬥,小偷持刀揮刀刺了過去,正中他的胸口。
冉金波并沒有倒下,而是和小偷繼續搏鬥。
可是冉金波畢竟赤手空拳,在搏鬥中多次中刀,失去了反抗能力。之後,小偷對吓得大聲喊叫的陶紅說:“别再喊叫,不然我殺了你。”
如此一來,陶紅停止了喊叫,小偷收回刀子,帶着冉金波的皮衣和陶某的手提包逃遁。
最為可疑的是,作為兇器的羊角刀上,卻并沒有發現陶紅的哪怕半枚指紋,而上面卻有第三者留下的指紋。
作為遵義中院刑一庭審判長的張海波看到案卷之後,心情不能平靜。
陶紅把小偷作案過程說得有鼻子有眼,我們為什麼不能再進行勘察,能戳穿她的謊言,此案就辦成了鐵案,反之,就不能給她定罪,人命關天啊。
想到此,張海波立即在2012年1月5日組織召開合議庭庭前會議,鼓勵大家對此案進行分析、讨論。
而且為了戳穿陶紅的“謊言”,張海波帶人對現場進行仔細檢視。
△案發地點
在檢視現場時,他們果然不少疑點:
一,房屋四周多處看到噴濺的血迹,這說明冉金波被害前,确實和兇手進行了搏鬥。
問題是,陶紅不是女漢子,是一個小女人,她殺害一個強壯男子隻能偷襲,在搏鬥中取勝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僥幸占了上風,也會傷痕累累,但是陶紅身上沒有明顯的傷痕。
二,無論是案發現場的洗澡間勘查還是案發後的相關證據都表明,陶紅一沒有時間,二沒有條件沖洗更換身上的衣服,而民警在她穿着的衣服上,并沒有發現死者的血迹,隻在其皮靴發現了死者的血迹。
如果冉金波是其所殺,肯定會滿身是血,不可能是這個樣子。
三,如果陶紅持刀殺人,手上一定沾滿鮮血,慌亂中會在室内多處留下血印,可是現場卻并未發現。
與此同時,陶某的辯護人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當時排除非法證據還沒有全面實行,僅有指導性檔案,但是為了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張海波還是決定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式。
如此一來,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失去法律效力。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殺人案在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現場,控辯雙方進行激烈交鋒。
激辯的焦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陶某有罪供述能否成為證據。
二,死者傷口形成的原因。
三,兇器上為什麼沒有嫌疑人的指紋?
四,現場到底有沒有第三人?
經過4小時的庭審,主審法官宣布,因為該案案情重大,将延期宣判。
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遵義市中院又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對該案進行研究和讨論 :
案發之前陶紅與冉金波微信聯系,專程從龍裡趕往思南會面,之後兩人一起前往湄潭,後來兩人一起與朋友吃了晚飯,當時兩人非常親密,并未發生争執。
既然如此,陶紅所說的半夜睡醒之後突然殺人,不合常理,殺人理由不充分。
如果陶某因其他原因早就拿定主意要殺害冉金波,就不會與冉金波的朋友在一起吃飯,這樣不是讓大家指證自己,無法洗清嫌疑?
現場勘查發現,冉金波與住所房門門鎖早就損毀,這就為第三者入室提供了可能。
現場血迹分布動态可以說明,現場确實發生過搏鬥,但陶紅與冉金波體力相差較大,為何身上沒有明顯傷痕?
陶紅與冉金波近距離搏鬥的話,陶紅身上為何沒有發現冉金波血迹?
陶紅離開現場後,雖然沒有報案,但是将冉金波的死告訴了自己的姐姐和冉金波的朋友鄭某。
陶紅殺人後,為什麼沒有帶走兇器?
如果是她殺人,兇器上為什麼沒有留下指紋?
陶紅帶走死者的皮外套幹什麼?陶紅的包包和死者的皮外套在哪裡?
死者家屬反應,自己家裡沒有羊角刀,而村民家中很少放這樣的刀具,刀子從何而來?
4月6日12時,湄潭縣警察局勘驗現場結束後,被害人親屬随即将被害人屍體運至殡儀館,這時候案發現場事實上已被破壞,第三人作案的可能無法排除。
對此,公訴方無法給出合了解釋,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無法排除,除了口供,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陶紅作案,現有證據不你構成證據鎖鍊。
是以,張海波上司的遵義中院審委會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陶紅殺人罪名不成立,應宣告無罪。
2013年3月25日,陶紅的命運出現轉機,遵義中院依法宣告她無罪,她當庭向法官下跪,淚流滿面,其中有悔恨、委屈也有感激。
悔恨的是自己不能自律,在外面找情人,結果惹上官司,丢人現眼。
委屈的是,案發後自己失去自由700多天,期間曆經磨難,一言難盡。
感激的是,如果不是遇見張海波,自己的命運将會如何,是個未知數。
誰也無法想象,做出無罪判決,張海波該頂着多大的壓力。
在真兇沒有現身之前,陶紅即使不被定罪,大多數法官也會将此案擱置,陶紅隻能被無限拘押。
而做出判決時,被害人家屬就在現場,對“兇手”和法官進行咒罵。
被害人家屬對張海波吆喝道:“你将這個罪犯釋放,我要跟你拼了!”
“你釋放兇手,是不是受賄了?”
不難想象,張海波做出無罪判決時,需要多大勇氣,承受多大壓力。
那麼到底是誰殺了冉金波?
2014年2月,一個偶然的機會,真相浮出水面。
真兇名叫黎某,他殺人逃跑之後,沒有金盆洗手,而是繼續作惡,犯了強奸罪被關在了湄潭縣看守所等待判刑。
被關押的時候,他腦子進水,向同室的在押人員婁某吹噓自己的輝煌往事,說自己三年前曾經在湄江鎮求是苑小區殺死一個人,而且做得巧妙,沒有被警察發現。
婁某為了立功,随即向管教揭發。
如此一來,這起兇殺案終于真相大白。
原來,在2011年4月6日淩晨2時許,黎某手持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區,發現冉金波和陶紅進入了一個沒有門鎖的房屋,料定他們是野鴛鴦,手中應該有值錢東西。
于是他走上樓頂在那裡等待,打算等他們熟睡後再下手幹活。
可是沒曾想被對方發覺,慌亂中他持刀将男子殺害,然後拿起男子的皮衣和女子的包包逃離現場。
根據交代,公安機關在黎某住處,找到了他當年作案的機車,還有冉金波的皮外套。
盡管經過清洗,公安人員還是在上面的殘留血迹中提取到了被害人的DNA。
而黎某遺留在現場的那把作案兇器羊角刀刃上,檢測到了死者冉金波和嫌疑人黎某的基因,刀柄上的指紋也跟黎某相符。
2015年12月21日,遵義中院對黎某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2019年3月8日,貴州高院作出記功決定,為遵義中院陶某涉嫌故意殺人案件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張海波分别榮記集體二等功和個人二等功。
後記:
我們常說,辦案時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可是有時候兩者是沖突的。
在不能形成證據鍊的情況下判人有罪,那就可能冤枉好人;判人無罪,則可能放過壞人。
張海波在辦案時強化人權保障理念、程式公正理念、證據裁判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作出來一個又一個公正的裁決。
正因如此,無辜者沒有蒙冤;這需要職業素養,更需要勇氣,非常難得,值得敬佩!
為我們的美女法官張海波點贊!